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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快播的江湖渐行渐远:视频行业进入付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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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阿宝 发表于: 2016-1-9 09:59:00|显示全部楼层

快播案:程序正义、盗版和色情

源自:雷锋网
  编者语:作者霍炬,本文来自他的微信公号:歪理邪说,雷锋网已获得授权。
  看了2天快播案的庭审过程。做为一个二流法律爱好者,看庭审和庭审记录一直算是我一个小爱好,上一次认真看的案子是丰田刹车门在美国的庭审记录,是枯燥的文字,这次竟然有视频直播,实在是难得的机会。如果用一句话总结,我只能说太精彩了。
  在法庭辩论的精彩之外则相当复杂,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太广了,粗略算算,至少包含了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证据有效性、互联网和技术,盗版、色情、分级以及信息自由,控辩双方表现以及辩护策略,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问题,这个案子能涉及的内容之广可以轻松拍5季美剧。
  虽然我喜欢写长文,但是也实在没法在一篇文章里面写出来这么多话题,不过,还是觉得值得一写。特别需要声明的是,我只是法律爱好者,一切关于法律的描述都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要去请教执业律师。
  在讨论每个问题之前,我先引用一下笑来老师的一句话评论,这句评论准确概括了我的看法,比我自己写出来的结论还精确。
  这句话是:“其实王欣并不正义,但也确实是被更不正义地审判了。”
  首先来说说所谓“不正义的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里面明确提到了“重证据“,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为了让证据起作用,就需要把一系列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具体到快播这个案子,控方(检察院)要证明快播和王欣违法,按照刑法,他们需要证明两个关键点:“主观(或者间接)故意”和“传播”。控方需要完成的就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这两点同时满足,之后就是法院具体定罪的量刑。
  结果,在这场对公众视频直播的庭审上,控方在证据方面漏洞百出,证据链碎成了不知道多少段。很惊人,一个这样对公众直播的,侦查工作进行了2年多的大案,控方甚至连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搞不清。
  比如,控方试图用IP地址来证明服务器唯一性,用硬盘外观和容量描述来证明硬盘唯一性。这当然完全错误,IP地址本来就是可以随便设置的,没法证明用作证据的服务器是当时查扣的快播服务器,而对硬盘的描述竟然只是“日立硬盘一块,容量1T”,电子市场卖硬盘的好歹还知道加上个型号,控方竟然觉得用品牌和容量就能证明唯一性了。
  最后还是王欣自己告诉控方,所有的硬件都有唯一编号,你们得用这个序列号才能证明硬件是唯一性……庭审中这样的场面层出不穷,控方一次又一次表现出了对技术极大的无知,被辩方和被告一次又一次的上课普及常识。IP地址可以随便设置,硬盘序列号才是唯一编号这样的知识,今天可能随便找个初中生就知道,控方花了2年多的时间,竟然没有一个人认为这里有错,实在是让人目瞪口呆。总有人说“精英都在体制内”,现在我是信了。
  除此之外,证据本身的保管,转换,鉴证过程也存在了各种问题,比如应该两位鉴证人共同完成的鉴定视频,实际上是一个人完成的,他还替本来应该一起工作的另外一个人签了名,并在法庭上表述“这就跟去传达室替他拿个信一样“……
  王欣和快播的辩护团队非常强大,显然也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律师同样不是搞技术的,但是他们显然在技术上花了力气,了解得非常清楚,所以最终表现出来在技术和互联网的理解上,远胜控方。按照辩方的看法,这些证据从源头就被污染了。我非常赞同这个看法,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取证方向就错了,又在操作上漏洞太多,到2年多以后的今天,不仅没法形成证据链,也不再有补救的机会了。而排除了这些证据之后……就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王欣有罪了。毫不夸张的说,辨方和被告在2天的庭审中,把控方打成了筛子,而且给对方一次又一次地普及了技术,实力相差之悬殊让人看不下去。
  如果在美国,这样的证据已经成为“毒树果实“了,意思是证据的源头已经被污染,最终的果实也就不能再用,审理过程中不能被采纳。至于中国如何看待它,那就要等本案合议庭最终判决了。
  办案被告四名,是王欣和他的团队。他们都被看守所羁押了2年多了。我见过一些长期羁押的嫌疑人,基本都变得思路不清,胆怯,疑神疑鬼,气场也非常容易被压制住。如果是几个被告的话,也很容易形成囚徒困境,互相检举以便洗清自己。但这些在王欣他们身上都没发生,四个人都思路清晰、敏捷、颇有自信、气场十足,全都一致采用无罪辩护,没有互相指责,辩护时候除非必要也根本不会提到其他人。民间一直有对王欣在产品经历和带团队方面极高的评价,周鸿祎说过“王欣是盛大系里最好的产品经理“,看完今天他们的表现,我觉得这个评论名副其实。在被羁押2年多的巨大压力和生活变化下,王欣和他的的团队表现如此出色,相比在正常的商业市场拼杀上自然也不会逊于此。
  本案中,他们用最硬的姿态顶住了压力,以被判10年以上风险做为代价,坚持无罪辩护,给控方上了一课。长期以来,公、检有关部门粗糙对待证据,面对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也不好好学习新知识,无论最终判决如何,舆论的态度已经说明了一切,我对王欣的赞许也来源于,他们多少推动了社会进步。比较让人惊讶的是,做为公开审理并且视频直播的大案,控方也理应派出了精英团队,结果实际上是个草台班子。这是在北京,又是在科技中心的海淀区,那么在其他地方,其他城市,控方的水平会差到什么地步,能乱来到什么地步,细思恐极。
  法律问题之外,我还想说说盗版和色情问题。
  盗版和色情被一些人认为是正义,这是非常悲哀的,前面说的我同意王欣“不正义”,也就来源于此。无论案子结果如何,快播到涉案时,仍然与盗版和色情密不可分,并未转型成功。盗版和色情不仅仅是快播的原罪,也是大部分互联网公司的原罪,谁敢说自己旗下没有这两方面内容?谁也不敢。当年美国几大唱片公司联合游说政府通过SOPA法案,赋予美国司法部更大的权利打击包含盗版内容的网站。但遭到了巨大的反对,各大互联网公司包括奥巴马本人都反对了这一提案。按照SOPA的逻辑,Google/Facebook……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得倒闭,没有人能承受的住这个法案带来的后果。最终各方的反对终于让这个法案没有被通过。当年对此最著名的评论是“互联网杀死了自己的入侵者”。可见,盗版和色情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几乎无解。
  在瑞典,甚至出现了一个叫海盗党的组织,并且在2009年成为瑞典第三大党,还获得了欧盟议会的席位。这些人主张现在的版权制度是过时的,主张发起全球知识产权革命,废除专利权。另外一个很类似的例子,就在2周之前,现居住于新西兰的Megaupload创始人kim dotcom被新西兰法院裁定会被引渡到美国,以接受关于盗版方面的诉讼。这两个案子颇有几分相似之处,只不过因为国情不同,一个案子是以盗版下手,一个案子是以色情下手。
  整体来看,人类对于版权和对于色情的标准都会逐渐变化。15年之前,美国唱片娱乐业无法接受数字化的影视音乐,15年之前,中国自己家里看色情电影也会被抓走定罪。我相信这些都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中国虽然在进步,但各方都在呼吁的色情分级,始终没有开始。希望快播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导火索,能够加快色情分级法律的进行。
  如果画一个座标轴,用座标原点0来分隔,左边正10个点表示正面,右边负10个点表示负面,我会把王欣和快播案放在正值6或者7的位置上。我不赞同他们对盗版和色情的实际做法,但是我感激王欣坚持无罪辩护和精彩的庭审表现,这必将推动相关部门对于证据的重视,对于司法系统的改革,甚至有可能推动色情分级法律的进展,这些都是在推动社会进步,无论这是不是他的本意,最终我们都会受惠与此。我相信有孩子的人会更关注色情内容的传播,甚至因此希望重判快播案,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能改变这种状况的,不是消灭色情,而是呼吁尽快施行关于分级制度的立法,以换取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在B站,高峰时刻有超过10万人在同时观看这次庭审,让这么多人来关心法律,这个案子影响力胜过了很多次普法教育。对于本案,我的个人看法是王欣无罪,但并不能因此直接把他当作正义的代表,我们不应该非黑即白的判断问题,不能因为公检法太差就把另外一方直接至于完全相反的位置,在黑和白之间,还有很长的光谱。每个人因为自己的地位,经历,政治态度的区别,会选出一个正确的位置,但绝对不应该非黑即白,更不应该写几个段子哈哈一笑,就让一切都消减掉。
  最后附送一个小技巧,是关于中枪的乐视。以我这个二流法律爱好者的看法,司法诉讼本身有很多用途,而不仅仅是“分个对错”这一种。比如,至少还有一个用法是用来说一些其他场合没法说的话,这次庭审中,律师对于乐视的做法就是这一种,这些话如果在其他渠道说,一方面不会引起太大关注,另外一方面容易被对方以造谣,破坏公司商誉之类的罪名进行法律打击。而在庭审上,通过辩论和证据的方式说出来,这些言论本身就变得完全合法,直接进入公众渠道流传。讨论这件事的人不会担心遭到打压,也可以引起了巨大的关注,给对方造成严重打击,这就是当前乐视所遭遇的。可见一个好的律师实在是太重要了,学习法律知识也实在太重要了。我一直推荐每个人都应该亲自去打一场官司,无论输赢,你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最后,推荐一本书:《最好的辩护》,是被誉为美国最顶尖的终审律师的哈佛法学院的德萧维奇教授的法庭辩论实录,第一章故事就是德萧维奇如何利用计谋破坏原告证据链的。非常精彩。第四章是相关色情内容的“深喉“案,这个案子对照快播案,也非常有意思。这本书的中文翻译版有好几个,但质量都一般,有能力的话还是看英文版吧。
  如果觉得这本书过于严肃,看不下去,我可以再推荐一部偏娱乐的作品《梅森探案》,这部小说有点老了,但仍然很精彩。作者加德纳是美国最有名的推理小说家,他也曾经是个律师,所以写起来法庭侦探题材水平极高,也是我最爱的推理小说家之一。
  前述所谓乐视中枪的小技巧,这里面都能找到痕迹,甚至还有更多的技巧,留着你自己慢慢发现吧。
  参考备注:
  标题图:来自Michael Custode
  网易:快播庭审直播
  豆瓣《最好的辩护》
  豆瓣《梅森探案集》(好多本)
  和布总的聊天对此文亦有贡献。
 九流 发表于: 2016-1-8 22:00:0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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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快播案辩方律师团

  1月8日下午消息,快播案今日在海淀法院继续审判,快播方辩护律师团队意外走红网络。据快播方面向△科技栏目提供的资料,辩护律师团具体名录和分工如下: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出庭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辩护。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军、北京市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志俊出庭为王某辩护。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欣出庭为吴某辩护。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出庭为张某辩护。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朱岳出庭为牛某辩护。
  以下为图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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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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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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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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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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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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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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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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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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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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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岳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楼主|阿宝 发表于: 2016-1-8 19:59:04|显示全部楼层

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结束两日庭审 将改日宣判

  1月8日晚间消息,经过两天的庭审,海淀法院今日宣布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将改日宣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快播相关的技术问题以及服务器举证问题进行了多番对话,由于存在多处争议,庭审时间一度拖延至当日晚间。本案首日庭审便经历了近10个小时的审理。
  王欣在庭审中指出,快播本身是不具备传播属性。对于公诉人问及服务器中存在大量不良视频,王欣称服务器是缓存服务器,是网民播放网络视频自动缓存的数据,存储的是碎片,并非完整影片。
  另外他对“查获的服务器中淫秽视频的比例占超过70%”的说法也表示了怀疑,“要是真的这样的话,就说明视频网站有70%是淫秽视频网站,这不符合常理,这个证据本身有问题”,王欣说。
  公诉人在诉讼中曾多次追问王欣是否知道用户用快播播放器点播淫秽视频,王欣表示知道个别用户播放色情视频,并称已经采取了名为“110系统”的文件过滤与举报系统。
  在被问到为什么仍能够检索到淫秽信息时,王欣称有的不良视频会绕开不良关键字,快播没有很有效的办法来避免这种行为出现。他提到快播升级屏蔽不良关键字的举措曾受到深圳网监的表扬。
  另外,首日庭审针对服务器作为证据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公诉人称,在起获的4台服务器中,已经鉴定出了超过2万部的淫秽视频,如果再给点时间,还能在第四部服务器中找到更多。对此快播辩护人称四台服务器经过了几道手,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现在已经失去鉴定的基础。另外他还质疑称,“假如一天工作24个小时,看两万部片子,我算了下服务器被扣押的时间,平均一部片子只花了一分多钟就鉴定完了,我想问法官,这合理吗?”对此审判长表示公诉人尚未出示物证,现在谈有些雾里看花。
  在第二天,双方围绕服务器取证的有效性上又展开了唇枪舌战。王欣辩护人甚至直接放话,称“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来没这么想给我的当事人喊个冤。本案的来源甚至都是问题,快播1000多台服务器,怎么就直接奔着这四台来了呢?你怎么锁定的呀?只能说四个字:动机不纯!”
  除了围绕案件本身引发的讨论外,快播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一句话也引起了轩然大波。快播辩护人称,“国家版权局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是乐视网投诉”,他认为服务器的审核方文创动力的客户中有乐视,这其中或存在利益关系。
  对于快播当初被举报,一直有传言称是腾讯所为。不过快播辩护人此言一发,腾讯的这一不明之冤便被洗清。
  微博认证为“腾讯公司公关总监”的腾讯张军甚至发布了一条微博,称“深深地吐了一口气”。而关注快播案的网友随即到了乐视网以及乐视CEO贾跃亭的微博中留言,纷纷表示“还我快播”。
  有关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两日的庭审,△科技栏目做了全程图文直播,并引发国内众多网友的关注。虽然网友在情绪上部分更偏向于快播王欣,不过也有网友感谢海淀法院公开直播之举,有评论称,“无论如何,应呵护公开直播的来之不易,对公诉人少一些嘲笑,给海淀法院多一些掌声。” ●
 九流 发表于: 2016-1-8 19:59:04|显示全部楼层

中移动回应快播案躺枪:欢迎大家举报垃圾短信

  1月8日晚间消息,在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庭审第二日现场,快播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到:我们手机天天都能收到诈骗信息,为什么中国移动不转型?网友纷纷表示:求中国移动躺枪后心理阴影面积。
  对此,中国移动在微博作出回应:打击诈骗,共同努力,欢迎举报!2015年1-11月,我们共拦截垃圾短信45亿余条。大家可通过10086服务热线,或发送垃圾短信的手机号至10086999免费短信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何畅)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九流 发表于: 2016-1-8 19:59:04|显示全部楼层
  2630785·[王某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第一,如果是竞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那是不是动机不纯。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二、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品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连司法鉴定的资质都没有。某公司是最终接触服务器的人。北京市公安局委托的某公司显然不是鉴定机构。三次鉴定的程序,我方坚持认为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又重新鉴定,而又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问题导致了证据根本就不能采信。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牟利的问题我也不再谈了。快播公司是否有传播的行为,这一定不是快播上传的,文件是站长们上传的。公诉人拿不出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规定。我们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快播公司去做它做不到的事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快播公司能否支配,从技术上根本做不到。快播公司也无法杜绝使用其软件的人发布不良信息。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做到了防范,嵌入了快播110不良信息屏蔽系统。我们不能强人所难。关于主观故意,这个“明知”到底是肯定存在,还是可能存在,存在不清。关于事实依据,公诉方的起诉书是间接放任,而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是直接,已经自乱阵脚。本人感觉现在是对整个互联网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技术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经营模式的审理。不要拿主管臆断的东西进行认定,我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如果本案有罪,则造成互联网行业的战战兢兢。2014年4月份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我认为如果不能尽快结案,我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16:23:11]
  2630786·[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6:24:57]
  2630787·[吴某辩护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方存在明知并放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截止当前,快播公司专利、商标具有多项成果。快播播放器一款很好的播放软件。快播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事实,屏蔽4000多个不良网站。快播公司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无关,不能做有罪推定。随案移送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罪名。取缔义务人是国家机关,并不能归为快播公司。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单方面追究开发软件人的责任。涉黄三台服务器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不能排除通过拷贝等方法拷入服务器等怀疑,源头有问题。公诉机关并不能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文件,写入文件的大小、内容等都没有提取,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当负责删除。不能因为快播播放器能播放淫秽物品就认定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不能认定其具有传播的主观故意。不能认为缓存服务器存在淫秽物品,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正确严格区分明知和放任的区别,放任的前提是明知,公诉方的大量证据只能证明快播放任了软件的安装,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并故意传播淫秽物品。吴某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没有传播的动机,吴某只是普通员工。吴某只是拿着普通工资。吴某不具备作案的时间,并没有从事过公诉机关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吴某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刑事犯罪没有关联。吴某系初犯,其也不知情也没参与,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既然没有牟利的故意,又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收益,应该是无罪。[16:39:38]
  2630788·[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6:41:00]
  2630789·[张某辩护人]:技术基本原理都已经由其他人说的很清楚了。快播播放器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有下载和播放功能。快播的110系统有防范的功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也没有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公安机关调取过来的服务器的原始状态没有勘查记录,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增加了数据,这个数据什么时间增加的,到底是行政执法的问题还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不清楚。本案已经到法院以后,庭前会议已经完成,又去重新鉴定,程序违法。本案中四台服务器物证的特征、证人证言、第一份鉴定意见,对服务器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有人对服务器进行了操作,留有痕迹。从物证的角度看可能被调换,从电子数据的角度看可能增加或删除。四台服务器的原始状况我们无法获得。关于本案的鉴定意见涉案视频1万多个、2万多个,这个鉴定程序有问题,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已经没有了鉴定的基础,不能够重新鉴定,其相关的数据也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也无罪。[16:57:49]
  2630790·[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7:01:10]
  [牛某辩护人]: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和被告人牛某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快播的技术原理存储在上传者的页面,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不符合事实,是强人所难。快播公司有四大业务部,与其合作的有百度、腾讯,由于快播播放器流畅便捷,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这就损害了快播公司的形象。快播公司也是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快播公司不是传播者,不是帮助犯,对上传的内容无法进行根本性的屏蔽,快播不可能与其联络。而快播公司也嵌入了快播110系统等。起诉书的指控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发布等淫秽物品,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辩护人认为,这应当是个伪命题。快播公司无奈于现有技术的限制,他做不到屏蔽全部不良信息,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做不到。快播是否有牟利,辩护人认为没有。它的收益还有可能亏损。公诉机关指控的快播公司以此牟利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的工具被利用了。没有单位的决策牟利,就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有牟利的行为。根据某公司与快播公司签署的合同,负责删除的是某公司,对数据的安全性负责的也是某公司。法庭调查中对合同印章的真伪的问题,王某对真伪性不予肯定,张某说必须有我的同意,不能代表单位的行为。快播公司提供P2P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牛某文举接受信息安全小组,已经履行了安监工作,其并不负责整个快播公司的网监工作。其一充分利用了公司110系统,是在牛某领导下完成的,仅屏蔽的网站就4000多家。深圳网监也做出了客观真实的结论。其次建立了举报平台。第三,对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及时上报了整改情况。开通了官方微博,设立警务室,与深圳网监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得到了深圳网监的贡献奖。对于视频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台服务器不能将其作为鉴定的数量,碎片是否存在存疑,有可能存在重复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份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将作为瑕疵证据的典型。快播公司被不良分子利用确实给社会造成危害,但并不是快播公司主动传播。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违法,辩护人认为快播无罪、牛某无罪。同样正式向法庭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17:29:29]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的? [17:30:08]
  [公诉人]:综合各辩护人和各被告人的意见,在案证据显示快播技术原理可以快捷上传下载。并且,下载的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的视频只能通过缓存服务器的设置使得更加便捷。被告人都是心知肚明的。第一,关于张某的责任,牛某的责任。张某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并且监管的负责人就是牛某,他避重就轻。第二,关于监管效果到底怎么样。整个安全小组没有长期开展工作,监管在哪,体现在哪里,从最后监管效果都体现了监管在哪里。第三,法律适用的问题,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用来提供给客户使用,传播者当然是快播公司。这是一种动态的,这和站长放在网上观看没有什么区别。公诉人依据的是2014年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公诉人不再赘述。第四,公司监管义务的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广播公司、公安部都予以进行了规定,快播当然具有了监管和控制的义务。第五,快播公司的技术问题。被告单位连基本的屏蔽网站都没有实际的有效完成,最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完成。导致淫秽物品大肆传播在互联网。第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明知问题,是有事实依据的。被告人的态度自己供认说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这个义务,说的很清楚。第七,关于牟利的目的。使用软件免费,意味着来自捆绑软件和广告越来越多,收入也会增加。快播公司的收入也会每年大幅度增加,这就是以牟利为目的。第八,关于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辩护人做了过多的主观推测。公诉人提供了整个流程的证据,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辩护人无端指控IP进行了修改,没有实质性的依据。辩护人说有可能拷入文件,我想被告人比较清楚。三份鉴定意见,司法机关也没有进行修改,三份鉴定是相互补充,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逐步做出的完善。辩护人提出的言词证据与大量事实不符,这也是不对的。四台服务器没有碎片化的文件,有可能是片段,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四台服务器只运行七天的期限也没有依据的,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对技术定罪,我们是对行为定罪。快播公司从事的行为,使得淫秽物品大量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造成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危害,诱发大量犯罪。被告人不要打着高新技术的幌子,认为自己是无罪,自己是无辜的。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17:45:35]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补充意见? [17:49:11]
  [王某辩护人]:第一,公诉方没有对具体事实进行明确的证明,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关于行为应该进行区分。快播本身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快播公司怎么推行他的软件,传播淫秽物品到底对公司的收入增长有没有牟利关系,这事实上是没有依据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也证明快播公司无罪。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有的,缓存之前是用户之前放的。用户点击导致视频缓存,但是什么时间能不能传播出去,到底传播了多少个,这个关系罪与非罪,这个没有证据。公诉方说公司查处了四千多个网站,比例很小,显然合议庭需要考虑。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如果说以牟利为目的,应该限定于与本案的三台服务器,与三台服务器直接相关。在免费平台增加增值业务,这是最高院的判决说的,这是合法的盈利模式,点开不点开是用户的选择,安装与否都是你的选择。加入哈希码是互联网的通行做法,而不能说快播公司让客户说你只能用我的播放器看黄片。快播播放器没有强制客户安装,这是市场的选择。[17:57:07]
  [吴某]:第一,究竟如何判断本案中快播公司是否达到了监管标准。法律依据是没有的,行业标准也没有。本案中的所谓的存储数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经得起推敲,必须排除一些合理的怀疑,就是排除对服务器的污染,尤其是人为污染,如果没有注册用户使用快播就不会发生任何数据的存储。一种可能就是人为。没有证据佐证,就谈不到法律适用。[18:07:13]
  [张某辩护人]:被告人没有传播的行为,快播开发了110平台,没有放任的故意,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台服务器和牟利有关系。关于量刑,被告人自我辩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辩护人认为,平台无罪,研究开发平台的技术无罪。[18:07:27]
  [牛某辩护人]:深圳网监对快播公司的效果是肯定的,是认为这个方案是可行,认可了公司的可行方案效果是好的。快播公司已经“矫枉过正”,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已经连本地的文件也屏蔽了。当事人不光尽职尽责了,也已经超出了行业的标准。技术的公司用技术问题处理,举报平台一直在发挥作用,屏蔽的网站一天就是五到十个。快播公司的技术具有长效性。关于碎片的问题,片段这个概念在证据中没有出现过,我们说碎片是有证据的。[18:12:44]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你有什么补充的?
  [王某]:公诉人认为,快播用户的成长使快播公司的收入增加。我认为正是这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诉人,我问你一个问题,如果快播是看色情网站的播放器,你会安装吗?如果不会,就会使公司少了一个客户,夺走了快播更多的客户。[18:17:46]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意见?
  [吴某辩护人]:公诉机关没有从国际互联网提取一个淫秽物品,哪些淫秽物品是快播公司的,直接提供给了谁需要公诉方明确。关于快播公司的牟利,快播通过哪些淫秽物品牟利,需要公诉方明确。如果不能提供,则要判决被告单位无罪和被告人无罪。[18:20:08]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意见?
  [公诉人]:碎片化的视频是在四台服务器是不存在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新的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对于技术问题,是法律加以定性的。纵观公诉方的指控都是虚无缥缈的,都是凭空想象的。快播公司能做什么,边界在哪里,指控犯罪应该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8:24:02]
  [牛某辩护人]:关于证据的方面,吴某和某公司的碎片化有何证据,我刚才也说了好多直接性证据证明有碎片化,为何公诉方视而不见。[18:25:28]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依次做最后陈述。
  [快播公司]:快播公司无罪。
  [王某]:快播无罪,我无罪。
  [吴某]:快播无罪,我无罪。
  [张某]:我作为技术人员我感到很无辜,屏蔽不良信息,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导致现在事情发生。我觉得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广大用户。我觉得快播是无罪的。
  [牛某]:我已经尽到自己的职责,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的陈述意见,判我无罪。[18:27:36]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法庭。[18: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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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0761·[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各辩护人]:不申请。[14:59:41]
  2630762·[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00:37]
  2630764·[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1、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4、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传播的淫秽文件已经超过了500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王某等人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5、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四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提请合议庭考虑。公诉人希望通过庭审被告人反思自己的法律责任,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公诉意见发表至此。[15:03:44]
  2630765·[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次自行辩护。[15:04:30]
  2630766·[快播公司]:首先不认同公诉方的指控。快播是无罪的,我们只是纯研发。具体辩护意见以我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准。[15:05:54]
  2630769·[王某]:我不太懂屏蔽的方法。公诉人所列的证据其实我看来有很多常识性的而错误和偏见。我举几个例子,快播和许多公司有很多关系和收入,和色情网站有很大关系,色情网站不是互联网的主流。第二个逻辑问题是快播公司的许多员工反映了快播知道这个播放器传播淫秽视频,我想知道快播公司给了他们多少收入,让他们明知道这是犯罪还在公司工作。口供的证人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明知道违法还加入快播公司,我认为有逻辑问题。第三,公诉人列举的证据中,服务器中提取的文件一次比一次多,而且越来越多,如果真有这么大比例的色情视频,意味着中国有多少网民在看色情网站,这不符合逻辑。不符合逻辑的地方还有很多。我也知道公诉人的工作是惩治犯罪。我想如果一个人带着偏见看问题,会产生无数的逻辑问题。[15:09:48]
  2630779·[吴某]:第一,公诉机关可以调查,我只是普通的雇员,拿着普通工资,冒这么大风险,我没那个必要。第二通过我的职务就说我的责任,我想这是带有偏见。请公诉人具体举证定罪。[15:35:35]
  2630780·[张某]:公诉机关指控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是放任。我想说快播110不良信息屏蔽系统还在运行,大部分都屏蔽了,这个放任是不存在,否则,我们没必要把那些文件放在110系统。对于屏蔽的几千万个网站,成果是比较好的。网上用户的发言说看不到,说明110系统一直在起作用。[15:40:20]
  2630781·[牛某]:第一,对快播110系统和我责任的认定希望结合事实,我负责110系统,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我要作为快播110系统的第一负责人,2012年到2014年快播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推出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都应用了110系统的成果还创新了很多新功能,对不良信息的屏蔽都有产品总监亲自负责维护检测。让快播110系统对公司产品负责,这个是不符合事实。第二,信息安全小组是在市场部下开展工作,协调人员参加公安网监的培训,协助网监完成工作,处理快播用户日常的举报放入110系统。我在公司的头衔和职务,只是执行,并不是决策。我在公司只领了一份工资,对牟利不能认同。我请求法庭判我无罪早日回归社会。[15:43:40]
  2630782·[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5:44:11]
  2630783·[快播公司辩护人]:公诉方发表的公诉意见是用的2014年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而起诉书指控的是间接的放任的。因此有不符合之处。迄今为止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主动传播了哪些淫秽物品。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与快播公司QSI的工作原理是不符的,不能主动上传视频,也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整个事实来看,淫秽物品来自于第三方,来自于站长,来源与快播公司无关。淫秽物品存放在各个站长的服务器里,不在快播公司的网站也不在搜索服务器。有可能会短时间出现在缓存服务器,对于缓存服务器中的文件是一种临时文件,不同于视频播放文件。传播的主体、传播的行为者很明显不是快播公司,不是软件的开发者。这个主动传播行为肯定是不存在。2010年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快播播放器和QSI不是网站不适用,不属于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也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播放器和QSI仅仅是一种播放工具而已。QSI和快播播放器也没有网络存储空间,缓存服务器只是QSI和快播播放器的一个工具而已。快播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任何的费用,不存在任何收费的情况,快播播放器是完全免费公开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快播公司的行为不符,没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不能说快播播放器能播放这种文件就说是传播。公诉方说快播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为什么不去转型,辩护人认为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公诉人提到放任的问题,所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如果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制,何来的快播110系统,那么网监为什么发这么重要的奖项给快播公司?公诉人提到监管不到位,说你们才屏蔽了四千多个网站,与四万多个网站相比太少。但扫黄打非办在2014年的八个月依法查处了422家。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在客观上没有放任的行为。公诉人提到2013年11月11号的行政处罚,是处罚人民币2万元,但辩护人认为这和涉案的缓存服务器、快播播放器毫无相关。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技术发展到今天,所带来的一些反面的效果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效果是否一定要上升到刑事责任处理,辩护人认为没有必要。所以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没有放任。涉案的关键物证四台缓存服务器本身,对于程序问题,辩护人认为该关键物证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此不再赘述。涉案的视频是否和快播公司有关,辩护人持有怀疑。鉴定结果没有作为定案的依据。连服务器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在这么大的程序问题下,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持有怀疑。本案的言词证据,存在大量的错误,取证的行为的违法。当时被抓的不仅仅是这几位,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所谓得到的讯问笔录与大量事实不符而又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辩护人不能认同这些口供。公诉机关的指控过程、侦查过程、鉴定过程存在不可弥补的错误,这些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所以合议庭应当认定快播不构成犯罪。[15:51:58]
  263078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5: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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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0740·[审判长]:快播公司辩护人继续举证。[14:26:21]
  2630741·[快播公司辩护人]:第三组证据主要是快播事业部的专利证明书。证明快播公司作为国家认定的高新产业,非常注重自己的研发能力,在技术上不断研发,支出了大量的成本。现今被他人利用,罪责不能让研发者负责。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王某在讯问的过程供述自己研发的技术并不是高新技术,是一个传统的技术。
  [王某]:我的原话不是这样的。我说的模型是传统的模型。
  [公诉人]:其他辩护人有无异议?
  [其他辩护人]:没有。[14:30:10]
  2630743·[快播公司辩护人]:证据出示完毕。[14:30:45]
  2630744·[审判长]:其他辩护人还有什么证据出示? [14:31:06]
  2630746·[王某辩护人]:我方出示工商登记档案,证明王某在被拒绝入境后,并不是抓获经过中所说的在机场被控制的,只是韩国不让他入境而已,王某主观上有个主动到案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王某当庭也没能如实供述,其到案肯定不能构成自首。
  [审判长]:王某你去韩国做什么?
  [王某]:我平时喜欢钓鱼。我到了韩国不让我入境。我在滞留室让我哪里来的回哪里去。第二天大使馆的人说有事情要处理。我订票过程中还联系了姓高的警官,和他说我可以和他沟通事情。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去韩国接我。
  [审判长]:为什么回北京?
  [王某]:有两个民警他们给我打电话了。
  [王某辩护人]:我补充说明下,在入所体检时,王某有严重的抑郁症,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有的领导已经签字但最后没有变更。[14:35:06]
  2630750·[王某辩护人]:有,某公司的登记情况及某版权公司的说明。证明该公司开发解码软件对服务器的文件进行转换,与本案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该公司也是受到客户的委托,它并且提供检测服务,本案的案件侦查是从版权侵权开始的,那么谁发现的版权侵权这个卷里没有相关资料。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全都是带有主观推测的性质。对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也进行了断章取义。
  [王某辩护人]:不足以证明有利害关系的,我希望版权问题公诉人能告诉我是谁。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辩护人]:没有。[14:41:49]
  2630751·[王某辩护人]:接下来出示2013年国家版权局对快播公司因侵权而进行的行政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王某]:这个行政处罚我知道,主要是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其他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辩护人]:没有。[14:43:34]
  2630752·[审判长]:其他辩护人还有没有证据出示? [14:44:14]
  2630753·[张某辩护人]:出示调取涉案证据清单、接受涉案证据的证据清单。证明案件移交到人民法院后,获得的证据中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与实际标识时间是不一致的。第二份调取清单相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人为的将5改成了4。第三份呈请调取证据的申请,辩护人认为是2015年形成的文书,与实际标识时间是不一致的。这几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定罪的依据。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已经进行了说明。这个证据证明不了辩护人的所说的情况。
  [张某辩护人]:这个证据调取的过程就形成了我刚才提到的。公安机关没有在第二天补充相关的法律手续。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辩护人]:没有。[14:48:54]
  2630754·[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证据出示? [14:49:21]
  2630757·[牛某辩护人]:补充说明下刚才张某辩护人提到的,其中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接下来出示一组材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中的相关证据,十六份书证,二十份证人证言。证明快播在历年的工作中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和有效的监管。公诉机关起诉的明知放任是不作为的监管,从已有证据显示已经有大量淫秽视频进行了屏蔽。这些都是在原卷宗中的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王某]: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我想补充说明一下,转码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解码的公司具有转码的功能。
  [其他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网络监管只有四个人,刚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快播公司所谓的的转码时间,对拷出来几部视频进行转码难道就那么难吗。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辩护人]:没有。[14:56:13]
  2630758·[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
  [各辩护人]:没有。[14:59:21]
  2630759·[审判长]:被告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提交的?
  [各被告人]:没有。[14:59:27]
  2630760·[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各被告人]:不申请。[14: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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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辩护人]:我要的是行政执法查封时候的照片。第一份鉴定是临时鉴定,公诉人说不作为证据,既然是不作为证据的,刑事案件立案拘留批捕时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第二份鉴定是1月25号才作出,这一年多被告人都是非法关押的。[12:42:08]
  2630714·[牛某辩护人]:我不明白为什么每个服务器都减少了一个硬盘,又做了第三次鉴定。[12:43:15]
  2630715·[公诉人]:第一块存在证据排除的问题。信诺鉴定所做的物理特征是吻合的。[12:48:35]
  2630716·[牛某辩护人]:物证鉴定移转过程存在问题,我们不排除有被调包的问题。为什么7块服务器变成6块。
  [王某辩护人]:电脑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硬盘是不可能改的。
  [张某辩护人]:电脑的IP地址改起来是非常方便的。[12:49:01]
  2630717·[审判长]:现在暂时休庭,下午13:30继续开庭。[12:49:28]
  2630718·[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2:50:26]
  2630719·[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3:45:46]
  2630720·[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到庭。[13:46:05]
  2630721·[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继续举证质证。上午公诉人出示了两份证据,双方还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各辩护人]:没有。
  [各被告人]:没有。[13:50:58]
  2630723·[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了在案四名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快播社会危害性。一、首先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的个人身份情况,上述四人身份情况已经法庭调查核实,与在案证据一致,在此不再宣读。二、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在案被告人王某等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审判长]:对上述证据,被告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没有意见。
  [王某]:没有意见。
  [吴某]:没有意见。
  [张某]:没有意见。
  [牛某]: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王某辩护人]:第一次抓获经过材料没有盖章,王某有主动到案的证据。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13:59:29]
  2630729·[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财务冻结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某]:没有。
  [吴某]:没有。
  [张某]:没有。
  [牛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同指控的犯罪的关联性是不存在的。
  [王某辩护人]:没有。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14:01:54]
  2630730·[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远程勘验检查工作中记录。证明2015年1月份仍然能查出大量的淫秽视频。
  [快播公司]:没有。
  [王某]:毫无关联性。
  [吴某]:没有意见。
  [张某]:没有意见。
  [牛某]: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意见。
  [王某辩护人]:同意王某的意见。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14:06:47]
  2630731·[公诉人]:审判长,本案证据出示完毕。[14:07:31]
  2630732·[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出示证据。[14:08:48]
  2630734·[快播公司辩护人]:出示快播公司的科目余额表。证明快播公司的经营情况。证明2012年──2014年快播公司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不存在的。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不认可证明目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异议?
  [其他辩护人]:没有。[14:17:00]
  2630739·[快播公司辩护人]:第二组证据邮件往来及两份新闻报道。出示深圳网监分局颁发的两份特殊贡献奖。证明从整改到案发,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不良信息的排查,做到了整改的要求,并且超额完成。网监部门对不良信息的处理作出了高度评价。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但是我们看到邮件往来是快播公司和网监发生的信息交流。公司屏蔽的效果并不很好。特殊贡献奖等不能证明公司的运行效果。获奖的当年快播公司因内部不良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牛某发给其他人的邮件中类似新闻通稿,可以看出快播公司三十人在处理不良信息,其实只有四个人,实际监管效果并不佳。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该证据还有什么意见?
  [张某辩护人]:来自于网监部门,对于网络涉黄的部分公安部门也只能发现。
  [王某辩护人]:公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他辩护人]:没有。[1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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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流 发表于: 2016-1-8 19:59:04|显示全部楼层
  [吴某辩护人]:有没有重复的视频?
  [鉴定人]:不清楚。
  [牛某辩护人]:你曾经对淫秽视频进行了两次鉴定,在这两次鉴定赵某的签字都是您签的吗?
  [鉴定人]:就第一次是我签字的。[12:11:43]
  2630698·[牛某辩护人]:赵某既然能签为什么你签?
  [鉴定人]:我承认是我工作的失误。当时没想那么多,就给签上了。
  [牛某辩护人]:倒完之后是当日交给你的,还是数日之后?
  [鉴定人]:倒一块给我一块。一共是12块硬盘。
  [牛某辩护人]:是一天还是非一天给你的?
  [鉴定人]:肯定不是一天。[12:12:35]
  2630699·[张某]:文件提取的过程中你并不在场?
  [鉴定人]:在场,但是不可能一直盯着看。
  [张某]:倒视频是在另外一个屋?
  [鉴定人]:办公室隔一个门。[12:14:01]
  2630700·[王某辩护人]:四个服务器你们能看到里面有几个硬盘吗?
  [鉴定人]:硬盘都藏在服务器里面。我跟服务器一点关系都没有。拿过来硬盘我就看,拿来多少我看多少。[12:14:31]
  2630701·[审判员]:是完整的视频还是有不完整的?
  [鉴定人]:都有。
  [审判员]:视频里面是同一个人,但是不连贯的?
  [鉴定人]:那种就过了。我就直接找最直接的。
  [审判长]:判断淫秽视频的标准?
  [鉴定人]: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确定的。[12:16:32]
  2630702·[审判长]:你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鉴定人]:只要有性交行为的画面就判定淫秽。
  [审判长]:你工作时候只是看给你的硬盘内容,不负责提取数据?
  [鉴定人]:对。[12:17:51]
  2630703·[审判长]:平常还负责别的工作吗?
  [鉴定人]:收缴赌博机等等。
  [审判长]:你提到你在审验室工作,是限制别人进出的吗?
  [鉴定人]:就只有我们在审验室的工作人员。
  [审判长]:做数据倒出的张警官可以进吗?
  [鉴定人]:他只能到工作的限定区域,我工作的区域他是进不来的。[12:18:54]
  2630704·[审判长]:请鉴定人退出法庭。[12:19:48]
  2630705·[审判长]:下面继续进行举证质证。[12:23:41]
  2630706·[公诉人]:出示鉴定意见书两份。第一份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证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治安管理总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对扣押在案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鉴定,其中一台服务器已经损坏无法开启,其他三台服务器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没有任何QDATA格式的视频文件考入服务器。第二份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二。证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治安管理总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对扣押在案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鉴定,其中一台服务器已经损坏无法开启,经鉴定XXX.XXX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2094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10个,创建qdata文件0个、XXX.XXX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8353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12个,创建qdata文件0个、XXX.XXX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8446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0个,创建qdata文件0个。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王某]:这个鉴定没有技术依据。
  [快播公司]:没有。
  [吴某]:没有。
  [张某]:没有。
  [牛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王某辩护人]:公诉人为什么是从10月11号开始。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12:26:07]
  2630707·[公诉人]:是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12:27:52]
  2630708·[王某辩护人]:鉴定书的真实性没有意义,所证明的内容及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做鉴定的背景不是合法化的。鉴定不能证明服务器没有动过手脚。鉴定也对硬盘的物理特征进行了描述,但是在公诉人没有出示的第一份鉴定也进行了描述,与出示的鉴定报告所反映出来的物理体征不一样。两份鉴定都反映出从2013年11月18号到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0个,创建qdata文件0个,这个结论说明了服务器有人做过手脚。
  [张某辩护人]:这个鉴定应该做,但是应该在公安机关调取服务器的时候就应该做这个鉴定,鉴定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以及视频文件的特征,然后予以固定封存,然后对电子数据的处理,应该在复制文件上处理。同时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也显示出有所添加。电子数据的文件标注的数据和文件上传时相对应,电脑主机的时间可以随意改,标注时间是在案发前,但不能证明。[12:30:32]
  2630709·[审判长]:公诉方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这个视频已经在硬盘之内,辩护人可以进行比对。应该在扣押时候就进行鉴定,我们进行鉴定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日,从服务器被扣押到最后的时间进行了鉴定。证明了没有受到污染。[12:37:57]
  2630710·[张某辩护人]:我只是说有人对原始数据进行操作的可能性。公诉人没有提交物证的证据,没有提交原物和照片。只是对证据进行描述。现在的四台服务器从物证的角度来讲来源不清,从电子数据来讲原始数据不明。[12:38:10]
  2630711·[牛某辩护人]:信诺公司在鉴定时硬盘的数量上每一台服务器上都减少了一块。[12:38:13]
  2630712·[审判长]:公诉方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服务器当中五块硬盘是10T。法律规定物证不便于流转的,我们有照片为证据。辩护人没有合理怀疑的依据。我们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流转保管等情况,证明证据没有受到污染。第一份鉴定是临时的没有当做证据使用,所以请法庭拿第二份和第三份鉴定作为依据。[12:39:33]
  2630713·[张某辩护人]:有两台是12T、一台10T、一台6T。不是公诉人所说的数据。我是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并没有说受到污染。公诉人说没有受到污染,都没有提出证据。
 九流 发表于: 2016-1-8 19:59:04|显示全部楼层
  2630664·[王某辩护人]:鉴定规范是两个人同时进行?
  [鉴定人]:是的。[11:33:36]
  2630665·[王某辩护人]:第二次鉴定从文件中反映2万5千多,鉴定的结果是1万7多个,是四台服务器所有的文件都提取出来了吗?
  [鉴定人]:只要有手续,我们就看。[11:37:12]
  2630666·[王某辩护人]:交给您鉴定的就这2万多?
  [鉴定人]:是。[11:37:42]
  2630667·[王某辩护人]:工作的作息时间是怎么安排?
  [鉴定人]:每天都来上班。快播案的后期非常忙。[11:38:23]
  2630668·[王某辩护人]:第三份鉴定是怎么鉴定?
  [鉴定人]:再重新看一下。[11:39:16]
  2630669·[王某辩护人]:到您手里的是多少?
  [鉴定人]:给我多少看多少。[11:40:10]
  2630670·[王某辩护人]:十一期间休息了吗?
  [鉴定人]:没有。[11:40:35]
  2630671·[王某辩护人]:一天工作多长时间?
  [鉴定人]:我给自己定的标准,一天至少看600部。[11:40:56]
  2630672·[王某辩护人]:最多能看多少?
  [鉴定人]:800多的吧。[11:42:22]
  2630673·[王某辩护人]:一般情况下看600到800部是吗?
  [鉴定人]:600是我的底线。非淫秽的一看就能看出来。[11:42:43]
  2630674·[王某辩护人]:第二次鉴定和第三次鉴定看的时候,里面的东西都一样吗?
  [鉴定人]:太多了,记不住了。[11:43:29]
  2630675·[张某辩护人]:聘请书上有您的签字是什么时候签字的?
  [鉴定人]:当天我签的。[11:44:54]
  2630676·[张某辩护人]:你鉴定的时候看不看这四台服务器的内容?
  [鉴定人]:不是服务器里的硬盘。[11:45:16]
  2630677·[张某辩护人]:硬盘是从哪拷出来的?
  [鉴定人]:从服务器里。[11:45:55]
  2630678·[张某辩护人]:四台服务器您接触了吗?
  [鉴定人]:我需要保管。[11:47:12]
  2630679·[张某辩护人]:四台服务器什么时候交接给您的?
  [鉴定人]:10号。
  [张某辩护人]:一直是您保管吗?
  [鉴定人]:是的。[11:48:12]
  2630680·[张某辩护人]:服务器有没有交给别人?
  [鉴定人]:没有。[11:49:22]
  2630681·[张某辩护人]:从服务器里拷出的硬盘是您保管吗?
  [鉴定人]:后期是我保管。
  [张某辩护人]:硬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鉴定人]:从我开始工作就有硬盘。最后这次鉴定硬盘在我这。[11:50:38]
  2630682·[张某辩护人]:从四台服务器拷出的硬盘是什么时候开始保管的?
  [鉴定人]:8月10号以后。陆续看完以后我们就收起来了。[11:51:13]
  2630683·[张某辩护人]:什么时候开始拿到这个硬盘的?
  [鉴定人]:不是一次性给我的。[11:51:50]
  2630684·[张某辩护人]:4月10号您保管的服务器,拿到地下室之后有没有别人接触?
  [鉴定人]:没有。[11:53:32]
  2630685·[张某辩护人]:硬盘的数据是怎么拷出来的?
  [鉴定人]:是技术的事,我不知道。如果有人需要倒数据,我就去拿。[11:54:55]
  2630686·[张某辩护人]:服务器您需要给倒数据的人吧?
  [鉴定人]:我们张警官监督,然后由张警官找技术。[11:55:31]
  2630687·[张某辩护人]:鉴定结论里面的总数是硬盘所有数据的总数,不知道服务器里边的数据到底是多少?
  [鉴定人]:对。[11:56:41]
  2630688·[王某辩护人]:第二次鉴定当时的总数是2万9千多,第三次鉴定是2万5千多。差距有4千多,是只看差距的,还是2万5千多都看?
  [鉴定人]:画勾的需要重新看,确定一下。[11:58:23]
  2630689·[王某辩护人]:从开始复制到观看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正常情况下一分钟两三个。慢一点一分钟一个多吧。[11:58:53]
  2630690·[王某辩护人]:国家政府或者公安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整个影片都需要看完?
  [鉴定人]:没有。[12:00:32]
  2630691·[王某辩护人]:淫秽视频可以拉快看,如果正常的视频是否也需要拉着看?
  [鉴定人]:没必要,正常的视频一看就知道是正常的。[12:00:37]
  2630692·[王某辩护人]:观看视频的播放软件是什么?
  [鉴定人]:完美解码。[12:00:40]
  2630693·[快播公司辩护人]:审验的硬盘是指的服务器的硬盘还是倒出来的硬盘?
  鉴定人:倒出来的。后期是12块硬盘。
  快播公司辩护人:14年是几个硬盘?
  鉴定人:都是再循环使用吧。[12:03:02]
  2630694·[快播公司辩护人]:您审验的对象不是服务器的硬盘,2014年和2015年看的硬盘不是一样的?
  [鉴定人]:是。
  [快播公司辩护人]:视频格式是什么?
  [鉴定人]:MP4。[12:05:05]
  2630695·[张某辩护人]:有没有硬盘打不开的情况?
  [鉴定人]:都能打开。[12:05:39]
  2630696·[王某]:倒数据的时候有一个警官需要借这个服务器?
  [鉴定人]:都在实验室完成。
  [王某]:倒一个数据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一天在那转着。我也不知道多长时间。
  [王某]:是倒一块给您一块,还是倒完一起给?
  [鉴定人]:倒一块给一块。[12:09:16]
  2630697·[吴某辩护人]:2万多个视频,什么标准鉴定?
  [鉴定人]:看里面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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