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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宣布封禁微信 同时惨遭被封的还有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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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流 发表于: 2015-12-31 23:59:03|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群功能跨年夜故障 不能收到他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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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截图
  12月31日晚间消息,微博有网友反映,微信群功能目前出现故障,自己只能发出消息,却接收不到群里其他人消息。
  △科技栏目实测发现,在微信群中发消息,只能自己跟自己对话。网友吐槽称,“微信你咋了,好不容易发个红包怎么都没人领……”截至发稿,情况有所好转,但部分群功能还未恢复正常。腾讯目前暂无回应。 ●
  更新:截至北京时间23:30分,微信群功能恢复正常。腾讯方面暂无回应。
 阿宝 发表于: 2015-12-29 10:59:09|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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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盗用主播照片借扶贫索要微信红包数万

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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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欣”的微信朋友圈都是盗自马粤慧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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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欣”的微信朋友圈都是盗自马粤慧的照片。
  “记者陈佳欣”是谁?在腾讯微博网友眼中,此人之前的认证是“广州媒体人”,常在微博上兜售自己的微信,网友添加微信后发现,根据“陈佳欣”日常发的状态,其应该是外表靓丽的电视台女主播,不过,这个“主播”举止异常──常在微信上讨要红包,有时甚至打着扶贫的名义,也有网友信以为真给“陈佳欣”发红包或转账。据网友私下统计,数额达上百万元。
  这场骗局直到广东电视台主持人马粤慧澄清才被揭开。12月25日,马粤慧在新浪微博上称网友所说的“记者陈佳欣”用了她的照片开通微信,系诈骗钱财。当日,马粤慧报警。据悉,目前增城公安便衣侦查大队已受理该案。

微信朋友圈索红包,有质疑便踢出
  “记者陈佳欣”是何许人?根据网友提供的网络截图,这个在腾讯微博上的名字为“记者陈佳欣”的账号在4年前就已注册,认证为“广州媒体人”。网友称,“记者陈佳欣”一副媒体人的姿态,常常会在腾讯微博上转发新闻并附评论,有时会与一些微博认证用户互动。据称,“记者陈佳欣”常常在腾讯微博上推介其微信号。
  网友“江南美女”称,自己当初就是“记者陈佳欣”的微信好友,对方的微信名为“陈佳欣”,常会发在电视台工作的照片,这些照片中的“陈佳欣”外表靓丽,像是一个新闻女主播。“江南美女”称,添加“陈佳欣”微信后,发现对方常有索要红包的举动,“不管是什么节日,都在朋友圈上索要红包”,对方甚至拉群进行“红包接龙”的游戏,但是“只管抢不管发”,自己提出质疑后,被对方踢出了群聊。
  有网友称,“记者陈佳欣”拉了不止一个群,索要红包的行径引起群里网友的怀疑,不断有人提出质疑,不过,质疑的人会马上被“陈佳欣”踢出,或者“陈佳欣”会直接把群解散。“江南美女”还提到,“陈佳欣”让人怀疑的一点是,拉的群里基本没有来自广东的网友,“怕被拆穿”。

称圣诞节去云南扶贫,收红包数万元
  12月14日,有网友收到“陈佳欣”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称“决定圣诞节奔赴云南保山市施甸县贫困山区,看望佳欣最近两年经常资助的留守儿童”。网友称,此后“陈佳欣”以这个名义讨要红包,称“如能收到红包,全部用于19号(日)出发云南的公益性圣诞旅行下乡之用”。
  有网友见是公益活动,就给她发100元或200元红包。一网友截图称,自己当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陈佳欣”。据称,“陈佳欣”收到红包后,主动发送了一张来历不明的照片,以示自己确为扶贫。
  此后,“陈佳欣”在12月17日发了一则朋友圈消息汇报捐款情况。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陈佳欣”在朋友圈中称“感谢刚刚台长以及同事的捐款集资九万零四百,以及远方朋友的微信捐款和账号捐款,一共达十二万三千六百七十三元”。
  昨日,南都记者通过网友提供的“陈佳欣”微信号尝试添加对方为好友,但是搜索微信号并无结果。网友“江南美女”称,自从有网友拆穿“陈佳欣”的图片盗自马粤慧并发了朋友圈消息,12月25日后,“陈佳欣”开始在微信上拉黑人,并修改了自己的昵称和头像。昨日南都记者发现“记者陈佳欣”的腾讯微博已被“申请关闭”。

律师说法
“记者陈佳欣”诈骗特征很明显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文震殊律师表示,针对腾讯微博认证“记者陈佳欣”这种行为,“利用名人身份,冒用名人头像、照片,隐瞒事实真相来获利,诈骗特征很明显,已经涉嫌诈骗罪”。对于马粤慧的遭遇,文律师称“照片被盗用,肖像权被侵犯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至于腾讯微博平台提供认证是否存在责任,文律师说:“这要根据警方调查,腾讯在微博认证审查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过失,过失与责任是相对应的,要具体分析。”

正牌主播现身揭穿骗局
  “这些照片即使我自己也可能找不到”
  这场骗局直到正牌广东电视台主持人马粤慧的网上澄清才被彻底揭穿。
  12月20日,在新浪微博上,马粤慧收到一个网友私信,对方称有人在微信上冒用她的照片行骗,自己被骗了1000元。随后马粤慧发现新浪微博上陆续出现了“陈佳欣是骗子”的帖子,根据网友给她的截图,她发现确有其事。12月24日,马粤慧再次收到一些网友反映“陈佳欣”行骗的私信。12月25日,她在新浪微博上澄清自己并非“骗子陈佳欣”。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上了马粤慧本人。马粤慧表示,“骗子陈佳欣”此前使用的微信头像是她的一张远景照片,微信朋友圈充斥的照片也都是她的照片,这些照片来自她及同事的微博,照片中还有她一张18岁时的照片,“很花心思,这些照片即使我自己去找,也可能找不到了”。马粤慧因此怀疑这个骗子是一个团伙。
  马粤慧表示,12月25日,她已在增城区永新派出所报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阿宝 发表于: 2015-12-22 10:59:22|显示全部楼层

卖淫团伙隐身微信招“客户”

源自: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张静雅)顺义警方昨日通报,抓获一个隐匿在民宅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目前,周某、李某某等4人因参与卖淫嫖娼已被行政拘留,吴某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刑事拘留。
  近日,顺义区某家园的一户一层住户显得颇为怪异,这家人无论白天、晚上窗帘都拉得紧紧的,不时有浓妆艳抹的女子和陌生男子出入,引得周围邻居纷纷侧目。12月11日,顺义警方对这一出租房展开突击检查,将正在卖淫嫖娼的周某、李某某、董某等4人及容留卖淫的吴某当场抓获。
  据嫖客周某供述,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了一个叫吴某的微信号。吴某直接发给他一张漂亮女子的照片,称这是自己的一个小姐妹。寂寞难耐的周某通过微信与吴某预约了上门接受“服务”的时间。吴某还说,如果周某觉着“服务”好,还可以介绍朋友过来,介绍成功的话还给周某打折。就这样,色迷心窍的周某摸到吴某等人的出租房屋,可刚“忙活”上就被警察堵在了屋里。
  周某等均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吴某还交代了多次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说这房子是她出面租的,平时她就通过微信寻找合适的“客户”,具体“接待”就交给了两个小姐妹,事后几人再按比例分成。
 落花 发表于: 2015-12-21 17:06:03|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朋友圈不能卖私募!私募新规六大看点

源自:中国基金报
  12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文件,文件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大君智萌投资董事长吕长顺、展博投资、格上理财等以及多位不具名资深业内人士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吴君
  张筱翠

看点一:“万元买私募”或被禁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解读】:《募集行为办法》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分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雷蕾认为,现有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对公司财力、人力、设备等均有一定要求,且申请流程耗时较长,此举将推动基金销售行业的优胜劣汰,也有助于私募销售机构行为更为健康、规范,公开宣传、虚假宣传、承诺收益等违规现象将被全面禁止。
  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解读】: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对此表示,目前确实存在通过“基金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现象,新规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确保了产品风险不向非合格投资者转移,也避免了基金拆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透明、故意欺瞒投资者等现象。

看点二:厘清募管权责 资金专户专用
  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解读】:大君智萌投资董事长吕长顺认为,私募的资金募集和管理应是分开的,这是风险隔离的措施,该规定强调了银行或券商等第三方监管资金安全,明确了券商和银行的责任,有助于防止私募违法吸纳资金。
  展博投资也认为,“募”、“管”权责不清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可能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错配。厘清”募”、“管”权责,明确责任和法律边界,有利于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投资人的三方共赢。

看点三:避免“只募资金不看人”
  第十六条【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解读】:展博投资认为,新规要求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避免过去“只募资金不看人”的行为,私募基金的销售对象只面向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梁晓丹也表示,严格向“特定对象”推介可以消除私募行业当前宣传的一些乱象,如一些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地毯式向大众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推介产品。同时也可以避免让不合格投资者受到煽动。

看点四:细化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徐丽认为,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是私募推介的关键步骤,严格规范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可以规避当前市场上不合理推介乱象,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新规细化了对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如采取调查问卷、在线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看点五:微信朋友圈不能卖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第四章第二十至二十三条分别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责任、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禁止的推介行为、禁止的推介载体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载体的限制。
  【解读】:上海某中型私募总经理认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传播私募产品信息,主要违反了基金销售面向特定对象和适当投资者的规定,私募产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公众,新媒体传播私募产品是对这些规定的突破,新规明确限制该行为其实是回归到私募基金的本质。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表示,新规对微信、官网等原来法规中的空白地带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工作,有利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与其面向特定客户的产品属性相吻合,避免出现宣传推介中的种种不合规行为。

看点六:投资“冷静期”可反悔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表示,合格投资者必须充分理解所投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需要给出客观的风险评价,对于所有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都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徐丽认为,文件细化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包括进行私募基金风险揭示,要求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由募集机构进行审查,但由于募资机构不具备审查能力,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格上理财研究员刘豫也认为,对合格投资者的调查最具难度,由于国内信用评级体系并不完善,即使投资者提供了相关资产证明,销售机构也很难去核实。
  第二十九条【投资冷静期】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解读,为避免投资者做出冲动的决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宜用“份额紧缺”、“预购从速”等话语给投资者造成心理压力,而应该给投资者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十条【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需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解读】: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苏晴认为,基金销售机构有义务对已成交客户进行回访并提供售后服务,使得投资者售后权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该条款主要是为了确定合格投资者,避免不合理推介、冲动投资等乱象。
  上海凯石益正资产副总经理李琛表示,通过法规流程明确下来,有助于在全行业推动基金销售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提升行业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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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宝 发表于: 2015-12-11 22:59:01|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红包再出故障 用户无法发送红包

  12月11日晚间消息,今日晚间,多名网友反映,微信版本升级后,微信红包功能出现故障,用户出现无法发送红包、接收红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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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晚间21时左右,不少网友反映,升级至微信6.3.8版本之后,在使用微信红包功能时,发送红包、接收红包时会显示“网络通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字样。截止至发稿,微信红包仍然在故障中。目前,腾讯方面未对故障回应。(安妮)
 阿宝 发表于: 2015-12-5 14:59:01|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被拐”假消息易刷屏微信朋友圈

源自:新闻晨报
▲ 网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先转发再说 容易引发连锁效应

▲ 警方:在网上传谣,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记者:王亦菲

  12月2日晚,一条孩子被拐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被刷屏,始发者是孩子的妈妈,并且附上了联系电话和孩子的照片,请好心人提供线索。瞬间,这条帖子被大量转发。
  然而,仅仅半小时后事情发生逆转,警方第一时间澄清,孩子是被其父亲带走了,孩子的父母正在办理离婚,该事件属于家庭纠纷,更不存在网传被下药迷晕带走。
  记者查阅发现,类似的“孩子被抢”案例并不在少数。近年来,上海媒体报道过的案例不下三四起,均被证实为虚假消息。
  就最近连发的微信朋友圈“孩子被拐乌龙事件”,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竞正告网友,“当心背后的法律陷阱。”

“抢娃”信息均被证伪
  “呼救呼救,前同事的孩子今天下午在普陀区富平路浩云花园被拐走……”2日晚间起,一则“求救贴”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上被大量转发。网帖称:孩子今年7岁,2009年元旦出生,下午4点一刻被下药带走,如有发现请速联系138167×××××,不胜感激!帖子还附上了三张孩子的生活照。
  然而,警方很快辟谣:经查,当日18时许,网传失踪男童杨某的外祖父、母至万里派出所反映杨某被其父亲带走,而杨某母亲无法联系其父亲,故到所报失踪。经了解,杨某父母正在办理离婚。根据事件情况,万里派出所已第一时间受理。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网传“下药”、“拐带”情节不实。
  记者查阅发现,类似的“孩子被抢”案例并不在少数。近年来,上海媒体报道过的案例不下三四起,查证后均为子虚乌有。
  就在3个月前,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一名50多岁的妇女企图冒领一名一年级的孩子,碰巧孩子的爷爷就在身旁,孩子才安然无恙。然而,警方调取当天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并未发现“冒领孩子”的妇女,现场也未发现可疑滞留人员。
  事实上,上海的儿童拐卖案件一直处于微发可控状态,一波又一波的“抢娃”信息最终都被证伪。

“孩子被拐”容易刷屏
  为何“孩子被拐”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特别容易刷屏?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竞认为,这和大众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孩子的同情心密切相关,“很多人都抱着‘这是真的吗!转了再说吧。’的心态,不经思考的转发,谣言就此传播,造成无谓的恐慌。”此外,微信朋友圈都是基于熟人的信任转发,容易引发连锁效应。
  孩子母亲是否蓄意夸大情节,涉嫌报假警?王竞认为,目前尚无法认定。从警方透露的案情看,显然和当时网传内容有出入。报警人是孩子的外祖父母,显然知道孩子是被父亲带走,而非陌生人。从这一点看,并没有报假警。但是,孩子母亲如果是知道内情的情况下,故意在网上发布孩子“被陌生人拐走”的情节,那可能涉嫌违法。如果构成严重后果,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王竞也坦承,目前对于微信朋友圈谣言的监管相对较难。“私密性强,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比较难界定,真正因此被处罚的案例不多。”

蓄意传谣可被追责
  王竞同时提醒,网友转帖需谨慎,如果因传播虚假信息酿成重大事件、严重后果,有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微信朋友圈也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如果在公共场所传播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查处起来有难度,但并不代表无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遭到刑事处罚。
  今年5月14日,一条所谓“莲花路宜山路火灾”的消息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迅速发酵,引起市民恐慌情绪。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视频为4月28日山西灵石两幢大楼发生火灾的视频,传播的信息为不实信息。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的钱某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正告,网络属于公共空间,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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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流 发表于: 2015-11-5 20:59:03|显示全部楼层

表单工具麦客遭微信全站封杀 哭求腾讯给个理由

  11月5日晚间消息,表单管理创业项目麦客今日遭到微信封杀,只要在微信端跳转麦客链接,就会得到"已停止访问该网页"的回复,理由是:该网页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被多人举报。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
  麦客方面负责人表示:"现在麦客刻度电话已被打爆了,整站都被封了,涉及所有的二级域名。"
  - 麦客方面称:"可能有表单触发什么机制了吧,但是奇怪的是整站都被封了,其实每个客户有自己的二级域名,如果有人违规,也不应该波及面如此之大才对。"
  腾讯方面对封杀麦客一事的回应是:"之前麦客有利用平台从事过非法的操作,才导致被全站封杀。"
  但麦客方面对此表示相当困惑:"我们真的很想知道我们干过啥……而且我们还是安全联盟认证企业呢,自己平时也有做信息监管和过滤,封禁了好多各种有诈骗嫌疑的、卖假货的什么的,我只想说……我们很愿意配合腾讯的工作,但他们也得让我们配合才行啊……"
  据了解,"安全联盟认证企业"是腾讯针对企业推出的会员制收费项目。相关从业人员表示,只要缴费成为会员,自己的网址就不会在QQ聊天窗口中被打上"?"。
  "谁愿意自己家的网址被打上问号显得不安全呀?只好乖乖交钱,这真实互联网N(坑)B(爹)盈利模式之最。最坑爹的是,虽然钱交了,买个小绿标我也认了。可是!时不时会不稳定……不稳定啊!还是个蓝色的问号啊!去问的时候他们说,腾讯的后台有Bug啊!有时候会读不出来啊!"相关人士告诉△科技栏目。
  此外,还有相关遭遇封杀的创业项目对△科技栏目表示:"微信要封你,他会说,微信要封是腾讯自己搞的,我们搞不定哦,不过我们可以有一个快速申诉通道,解决问题可以快一点呢。不过,这个渠道,只有'充值多年用户'才能享受。"
  △科技栏目就会员充值一事询问了麦客方面,对方表示:"我们买的是仅次于最高档的那一档。"(李根)
 阿宝 发表于: 2015-11-1 08:59:05|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微信转发信息别成犯罪帮凶

源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罪后,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体系就基本健全,网络空间的法网也越织越密,给信息发布和传播者设置了更多的条件

  许 辉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不少新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行为人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10月28日《扬子晚报》)。
  看到这个报道,想起了一句流行网络语:吓死宝宝了!离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日子屈指可数了,你准备好了吗?9种常见行为入刑,基本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指尖一族”影响甚大,不少网友很担忧,我不小心转发了虚假信息,会不会也是犯罪?
  网友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犯罪。然而,没有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否则,也很有可能成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分子的帮凶。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当谣言的帮凶,首先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指尖点击“发送”之前,先问几个“是真的吗”,核实清楚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不可靠的就不转、不传,以免助纣为虐,更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转发信息能做到三思而后行,那么最近的阎肃“被去世”和杨坤“被吸毒”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只涉及两部分:对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两高”也于2013年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标准,将之纳入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规制范畴。
  可对于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在原有刑法中找到相关的适用依据,也就意味着难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如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后,有人编造“有毒气体正在向北京扩散”的谣言;又如2013年年初,多地有人编造散布H7N9疫情的谣言等等。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但大多只能以治安处罚了事,与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震慑作用有限。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就是专门针对此类犯罪行为而设定的,更进一步织密了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法网。让更多的网民懂得不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侮辱诽谤信息会被判刑,编造、传播“假军人卖望远镜偷器官”“人贩子当街捅家长抢小孩”等虚假警情、险情等,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会被判刑。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罪后,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体系就基本健全,网络空间的法网也越织越密,给信息发布和传播者设置了更多的条件,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应当是法律底线,违者被严惩也属咎由自取。但在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时,认定犯罪的界限必须清晰。要追究行为人的刑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入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3年以上量刑的标准。但是何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两条基本红线。
  这两条红线不清,不但实践操作不好把握,可能造成执法偏差,而且网民对法律的底线也把握不准,对自己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法准确评判。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细化,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也为网民划定更为清晰的网络言论红线。只要没有跨越红线之外,网络言论可以自由发挥;可能触碰红线的,就坚决制止,决不当违法犯罪的帮凶,更不能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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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雾清泉水美 发表于: 2015-10-22 08:44:07|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转账都开始收费了 还是直接发红包吧

  本文出自爱范儿
  以后,就连微信转账,都要开始收费了。
微信转账收费时代来临
  腾讯在去年 1月 27日推出红包功能,又在今年 6月 23 号推出微信转账功能。而这两个功能在转账过程中都无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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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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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转账)
  可就在今天早些时候,微信团队宣布将逐步测试微信转账新规。
  新规显示,每人每月享有 2万元免费转账额度(包括微信转账和面对面扫码),超出部分按 0.1% 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款则不需手续费。热心网友对此进行了测试,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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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至于为什么要开始实行这一规定,微信坦言是为了支付银行手续费,而非追求营收;目前,他们也在与银行积极沟通,希望能够早日实现转账免费。
  微信此举,似乎是在呼应两个月前央行发布的“支付管理办法”。
央行发布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2015年 7月 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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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用户最关心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 实名验证: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 转账业务: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
  • 金额限制: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元;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 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
如何理解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名验证”,充其量也就是程序繁琐一些,对大多数人来说影响不大。
  第二条“转账业务”其实也很好理解,举两个例子:

  • 以后类似 AA 付款这种功能,可能就形同虚设;
  • 要打钱到其他人的卡里,不能直接通过支付宝,要先提现到自己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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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 付款)
  这两条在理解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人们争议的焦点更多还是关于金额限制。很多人认为“不超过 5000元”的意思是,每天只能消费 5000元。针对这点,央行随后作出解释:
  5000元限额仅针对第三方支付余额,超过 5000元可以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不影响网友的正常网购。

  也就是说,你想消费多少就消费多少,只是 5000元之外的金额,不能用第三方进行支付而已。
  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效果就是──用户会将更多的钱存在银行卡里。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看作是央行在政策上对银行的倾斜。
  而微信转账实行收费制,多少也有点向银行妥协的味道。
 九流 发表于: 2015-10-21 20:59:05|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转账开始收费 每月超2万需支付0.1%手续费

  10月17日消息,今天有网友发现,使用微信转账业务时,系统提示需要支付0.1%的手续费。

  对此,腾讯方面表示,微信支付开始逐步测试转账新规,目前的方法是,每人每月转账+面对面收款可享受2万免手续费额度,超出部分才按照0.1%的标准收取支付的银行手续费。但是,小额转账及红包依旧免收手续费,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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