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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夕 发表于: 2019-12-30 15:19: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林国彬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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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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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供图
  (记者:刘苏雅)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犯罪系列案,对被告人林国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51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其中11人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涛、韩文军、万元春及律师李春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纯、李铁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林国彬犯罪组织及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北京三中院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多次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房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国彬还分别与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林国彬犯罪组织诈骗被害人房屋,以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制占用他人房屋,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公证人员王纯、李铁林等9人明知林国彬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律师李春杰积极参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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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特征识别“套路贷”
  目前,公安部已明确将“套路贷”犯罪列为新型黑恶犯罪之一,予以重点打击。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如下五种特征进行分辨:
  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再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等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然后以各种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
  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编造各种借口,故意迫使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或其他关联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
  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或以“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侵占受害人财产。如发现上述五种情况,请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本报记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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