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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位 发表于: 2019-12-30 08:19: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新证券法明年3月起施行 十方面制度将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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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上海证券报
原文标题:新证券法明年3月起施行 十方面制度将更趋完善

  (上接1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力度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设专章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各项要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新证券法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了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了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一系列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存托凭证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也被写入新证券法。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新证券法明确域外适用,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若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依照新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进行了完善。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证监会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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