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熊猫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89|回复: 0
 汪心 发表于: 2019-12-29 18:29: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9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今起废止

 [复制链接]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今起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熊猫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5熊猫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汪心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汪心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汪心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5熊猫网 』的立场无关,汪心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汪心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5熊猫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汪心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5熊猫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5,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5-5-9 21:31, Processed in 0.093600 second(s), 6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