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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花 发表于: 2014-9-4 09:07:02|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广州房产档案新规征求意见:骗档或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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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南方都市报
  骗取房地产档案或担法律责任

  记者张艳芬 实习生:张雨 如果提交错误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房地产档案利用结果并损害他人利益,或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你同意这个规定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修订稿)》(下文简称《规定》)日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在9月15日之前向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提意见。

如损第三方利益需经第三方同意才能用
  《规定》所称的房地产档案,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等各项房地产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规定》,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执行。此外,其他的房地产档案基本上只有三类人才能办理──即当事人、利益相关者、国家机关。
  《规定》对于特殊的房地产档案有严格的保密要求。
  比如,如果档案机构认为申请利用的房地产档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提供利用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利用的,不能提供利用。第三方应当在收到档案机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利用。
  此外,如果房地产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该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借出档案不得泄漏内容
  根据《规定》,“原则上”档案原件是不外借的,“确因司法鉴定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也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即:
  第一,外借人员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外借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档案原件外借单。第二,借出期间,外借人员和单位必须保证档案原件的真实和完整,不得随意泄露档案内容。第三,外借人员应如期归还档案原件,逾期仍需借用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此外,有四种情形档案部门可以不向来者提供档案,具体是──申请利用的档案不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申请利用的房地产档案未归档的;申请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档案移交部门规定不提供利用的。

违规使用将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如违反相关使用规定,无论是申请使用者还是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如果利用人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利用人违反“档案摘录须经档案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加盖档案机构业务用章”等规定,档案部门应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话,可以停止提供档案利用;如果造成档案及设备损坏的,应依法追究利用人法律责任。
  而在档案机构责任追究方面,根据《规定》,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将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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