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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儿狼 发表于: 2014-9-3 20:37:06|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黑色幽默的“车险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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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专栏左键 宋聆

  如果不是连年因反垄断受罚,保险业估计从来不觉得自己与垄断沾任何边儿。除了马明哲、康典之类的高管,即便是被人们认为最擅长忽悠的保险公司员工,也很少好意思对外宣称自己是金融业从业者:垄断?这么高大上的东西,不该是金光闪闪的吗?不该是过着好日子、躺着收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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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幽默的“车险垄断”
  浙江保险行业因车险垄断问题被罚1.1亿。这不是保险业因垄断问题第一次受处罚,只是这次处罚金额较大。截止目前,所有因垄断问题受罚的均与车险有关,可能发改委更多的关注于民生相关行业。
  如果不是连年因反垄断受罚,保险业估计从来不觉得自己与垄断沾任何边儿。除了马明哲、康典之类的高管,即便是被人们认为最擅长忽悠的保险公司员工,也很少好意思对外宣称自己是金融业从业者:垄断?这么高大上的东西,不该是金光闪闪的吗?不该是过着好日子、躺着收钱的吗?不是人们抱怨最多的银行、电信,居然是保险?而且,居然为了防止亏损的车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保险业目前暴露出来的垄断违法行为主要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一项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行业协会发起的车险费率自律公约即属该情形。通常容易招罚的新车共保协议属于“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与保持垄断利润的其他“垄断者”相比,车险的自律公约受罚更多的是因为妨碍了竞争。
  当然,其出台的目的,也的确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对于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来说,车险基本不赚钱,不赔钱即已万幸。承保亏损成了行业的普遍现象。不做,没市场。做了,就是亏钱。
  对付承保亏损最直接的措施就是涨价,至少是限制恶性竞争带来被动降价。车险价格协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
  如果问题只是到这里,还都好说,无非仅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是,实际情况非常复杂。
  我们知道,保险费关联着保险理赔支出。保险理赔支出越多,保险费就越高。而保险理赔支出的主要决定权在4S店,甚至是4S店的更上一层:汽车零件生产商。
  如果大家能把发改委对汽车零件生产商的垄断处罚结合在一起想,就相对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车险这么容易亏损,为什么车险对价格这么敏感。当然,我绝不认为,车险的价格协议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这样的提法仅仅为了说明车险价格协议的出台背景。
  简单的链条是这样的:汽车零件生产商──4S店──保险公司──消费者。这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脱离了掌控,形成自己的暴利空间,或者为了守住固定自己的利润而转移成本,势必会传导到下一个环节,直至最终的环节。也就是消费者。
  而目前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对于上一个环节,也就是4S店环节,不具备哪怕一丁点儿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上游成本完全失去控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润,保险公司必须将成本转移给下一环节,也就是消费者。
  这还不包括大量的车险诈骗的情况。4S店往往是车险诈骗成功不可缺少的共犯,不想办法让客户“满意”的4S店基本不是好4S店,车险诈骗基本很少被认为是刑事问题。
  但是,事实情况是,每发生一个车险诈骗,其成本需要守法消费者参与均摊。
  在一个正常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该能对上下游均有控制。或者,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上游的博弈,而上游环节若是一个相对有序的市场、一个良好的商业氛围,保险业相对都容易许多。这两者在中国都不具备。保险公司的博弈能力差,不仅体现在车险一个产品上,健康险也面临类似的问题。这也就是健康险费率连年难以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真是应了那句万能的话:我们都是不规范秩序的牺牲品。人人都可能是施害者,也都可能是受害者。
  但是,这绝不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说来复杂,基本上就是在再保公司给出的价格上,加上公司的综合成本、预期利润,得到保险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制造业,保险公司对于成本的控制水平还很低。反过来说,如果一种成本能够传导、转嫁出去,那为什么自己还需要控制呢?

车险价格协议此前一直在承担着的角色,就是变相助长了保险公司转嫁成本的作法。
  这就是消费者最不幸的地方:从生产到销售,所有的环节,都在转嫁成本。而只有消费者,承担了最终的成本。虽然车险价格协议并没有直接造成保险公司攫取垄断利润,但该行为却仍然伤害了消费者。这是性质问题,无论保险业是否认为自己被选择性执了法、是否冤枉、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性,甚至引用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要求豁免,这都是无庸置疑的。
  在中国,不具有政治眼光的监管者,不是好监管者。在如何维护行业利益的问题上,保监会所率领的行业协会,还需要再思考。例如,可以将制订自律公约的精力移至打击保险诈骗上,既弘扬了社会价值,又使行业不至于太憋屈的生存。
  当然,这个问题比一纸命令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入并遵守“自律公约”,对于违反者还需要缴纳“违约金”的措施要难得多。
  据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说,中国的车险市场是全球第二大市场;这样大的市场,客户的满意率极低、投诉及诉讼率极高,却依然不得不投保;绝大多数参与的公司在价格协议的保护下仍然利润微薄;这个违法的价格协议是行业协会牵头制订的、各家保险公司必须参加;几大财险公司占车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价格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是根据他们的主要提议而来,但是,在面临受罚的时候,请看△财经栏目“浙江保险业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1亿 协会被罚50万”报道中的最后一段。(据调查,美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日本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泰山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9家企业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依法对其停止调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先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依法对其免除或减轻罚款。)
  是不是太黑色幽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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