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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花 发表于: 2014-9-2 15:07:05|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三部委延长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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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财政部网站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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