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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花 发表于: 2016-12-13 10:06:32|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6年] 茅台泸州老窖等酒企年底限供 分析称有垄断牟利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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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经济参考报
原文标题:酒企年底限供 有违法嫌疑

  临近年底,各大白酒企业为冲刺业绩,相继出大招,其中不约而同的一招当数限供。报载,12月6日,茅台下发文件暂停43度茅台酒开票以及15年陈酒大单审批。这已不是白酒企业限供的首例。限供背后的原因真如茅台官方所说的“基酒不够”等原因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仅就单个和片面的信息来看,包括茅台在内的国内高档名白酒企业,对自己旗下的相关白酒实施“限酒令”,也很正常,没什么可说的。因为在相关酒企、相关具体品种或原材料等短缺的情况下,实施短时的限供属于经营自由权。但是,仔细分析,却是疑云重重,值得深入探究。
  如果说是个别酒企因为“基酒不够”等原因,不得不发出“限酒令”,还可理解。但是,当国内诸多的酒企基本都集中关键时段(年关、白酒消费回暖、涨价前夕等),祭出“限酒令”,而且都给出“缺货”等类似理由时,就不免让人怀疑,真有这么巧合的事情?
  一些白酒企业对实施“限酒令”的解释,更是耐人寻味。比如,泸州老窖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稳固老字号特曲价格体系,保障各经销客户及各渠道环节利润;古井贡酒也表示停供旨在实现控货、保价。结合各酒企在各类白酒和品牌的独有、垄断事实来看,不一定是真的缺货,而是在利用它们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饥饿营销,释放市场缺货的印象,谋取更大的超额利益。
  也就是说,一些酒企实施“限酒令”,理由并不充分,并不能令人信服。相反,不管是就他们的解释和社会的正常理解,他们都有借机垄断牟利的嫌疑。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虚假信息等手段非法牟利;《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因此,相关厂家要进一步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外,有关方面也不能简单地相信他们的“缺货”理由,而是要立即行动,对这些理由进行深追细挖,是不是以此为幌子实施垄断的非法牟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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