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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花 发表于: 2016-11-10 19:07:2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6年] 许光耀:信息交换可能导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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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浪财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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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大学教授许光耀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南开大学教授许光耀出席并发言。
  他在发言中主要谈及垄断协议方面的问题,他表示,垄断协议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类型,各国《反垄断法》的条文当中一般把它放在第一类垄断行为,俄罗斯可能除外。里面有大量复杂的具体的问题,包括信息交换。信息交换在高度分散市场上可能增进竞争的,有些行业协会甚至要协助企业从事这样的收集工作,使得大家决策更有可能合理化。但如果市场集中度比较高的情况下,有时候甚至可以直接构成当事人之间固定价格的证据,甚至都不需要采用推链的方法,所以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
  他介绍,纵向垄断协议在垄断这两个字上的认定方法,首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不构成垄断协议,如果不构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就不予管辖。在这里垄断两个字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意味着非法行的认定。它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协议,并且这个协议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提高价格的能力。因此,《反垄断法》需要管辖了。但是,这种可能性并不见得会导致当事人就利用这种力量实际从事了非法的行为。因此,还要考察第二步,美国法律采用本身违法规则、合理规则的划分方面,欧盟采用豁免制度,背后的原理是一样,就是比较行为的正负效果。
  他认为,横向协议要证明它是垄断协议,有现成的方法,难度主要在于协议的证明,垄断两个字相对容易。对于那些限制性最严重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说中国《反垄断法》13条列举的那五类,直接推定为垄断协议,对于这几类以外的必须由原告证明,不仅构成协议,而且构成垄断协议,就是有可能排除限制了竞争,并且有可能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对于其他协议在垄断的证明上,原告要证明当事人排除限制竞争,并且当事人必须具备起码的市场力量。
  而对于纵向协议,它限制不限制和这个品牌之间竞争,不同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会不会阻止它提高价格,没有必然联系,要证明纵向协议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它有可能影响横向竞争。有两种渠道,第一它成为某一个生产商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或者它充当了生产商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手段。如果不能证明这两点,我们应该对纵向协议采取稍微宽容的态度,应该谨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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