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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j770513 发表于: 2020-12-31 16:33:0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20年] 英大证券经纪人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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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财经栏目
  12月29日,四川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01.65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26.33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文/△财经栏目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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