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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nd315 发表于: 2020-12-8 07:48: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20年] "洋"基金经理踩"雷"本土私募记:元邦投资曾许以高薪 但工资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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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洋”基金经理踩“雷”本土私募记:曾许以高薪,但工资被拖欠,个税通过支付宝“返还”,最终公司也被注销了
源自:资事堂

  作者| 孙建楠
  编辑 | 袁畅
  国内顶尖的私募机构管理资产已经破千亿,并进军海外私募市场。但与此同时,“不入流”的机构,各种“秀下限”、“辣眼睛”的操作也不乏其例。
  比如下文这家山东的本土私募,在遭到协会资格注销后,官司都还没结束!
  最新的一份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地区知名的私募集团──元邦系在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列入注销名单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而“大厦将倾”之时,它还陷入了一场与前员工的劳动争议之中。
  01
  私募集团名震齐鲁
  2019年,中基协私募注销名单中,有三家机构都属于一个母公司,包括济南万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元邦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他们的母公司为山东元邦投资集团。
  三家私募背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敬伟,他打造的元邦集团业务范围甚广,涉及股票私募基金、期货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及供应链金融,形成了集团化的资本运作实体。
  2019年初,便陆续传出元邦投资旗下私募基金持有人资金“兑付难”的新闻。
  2019年7月,山东济南市警方依法对元邦投资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对元邦投资集团法人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月,济南市警方下发通报,要求元邦投资集团及分、子公司所有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高管、客户经理及其他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人员),将本人在涉案公司任职期间收取的工资、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奖金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至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指定账户。
  02
  “洋”基金经理的奇特职业生涯
  裁判文书披露的一宗劳动争议,涉及元邦系旗下的中投元邦,这是一家证券私募基金,2015年成立,总部位于北京。
  原告是中投元邦的前基金经理廖立。
  资料显示,廖立毕业于清华大学和剑桥大学,曾就职于天达资产管理(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和奥比斯投资管理(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全球市场投资团队,任全球市场证券投资经理。
  廖立2018年6月入职中投元邦,岗位为基金经理,入职后负责拟发行基金的筹备工作,包括参与产品设计、公司调研、研究团队组建、参加各种行业会议、配合市场营销以及参加说明会。
  然而,入职后还没熬过年关,廖立的工作便突遇波折。
  2018年11月,中投元邦公司向廖立发放10月份工资后,就一直未支付此后的工资。
  2018年12月末,廖立收到中投元邦发送的电子邮件,写明以下内容:
  “尊敬的廖立先生:在公司经营的困难时期,我们一直努力设法保留集团的所有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但遗憾的是这个愿望未能达成。非常抱歉的通知您,集团决定裁撤公司上海办公室,您与我公司的合作也将被终止。……落款处显示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中基协2019年5月公布的注销名单,中投元邦内部问题或已在2018年末陆续出现。
  03
  微妙的入职条件
  基金经理廖立在中投元邦的待遇如何?
  根据裁判文书,2018年7月份,他的标准工资是48600,社保2593.9,公积金3048,个税9082.43,实发33875.67。另通过个人账户转款9082.43,实发合计42958.1。
  读者想必注意到了,廖立的工资分为两份:标准工资+个人账户转款。个人账户转款的数额与应缴纳的个税相同。
  另据判决文书,廖立每月收到的工资,标准工资有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明。另有一个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后者就是个人账户转款,且每笔数额都有摘要为“转账”的款项。
  庭审中,廖立主张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中的金额系其每月津贴,金额等同各月个人所得税额。
  然而,中投元邦提出了另一个版本:廖立的工资标准中不包含津贴,系公司在招录廖立时同意其提出的返还个人所得税额作为条件使其成功入职,并以个人出资形式通过支付宝转入其账户,公司称试用期期间由个人每月支付宝转账支付,转正后向公司提出申请支付该笔款项。
  读者要注意到,个人所得税额的返还与津贴不是一回事。
  中投元邦还指出,廖立在办理转正手续过程中离职,故其公司不应支付津贴,仅同意支付廖立申请期间的工资。
  04
  还另起了个“业务名”
  裁判文书中,还发现一个细节,这位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使用另外一个名字。
  廖立主张其工作地点位于上海市,2018年11月17日其从上海出差去北京,2018年12月8日从上海出差到广州,其已经将差旅费票据提交给中投元邦公司,且报销差旅费审批已通过,但中投元邦公司尚未向其支付报销款。
  有一个细节:廖立就其主张提举了《出差费用报销审批表》,其中填报人处均显示为廖立远。廖立主张为其在中投元邦公司所用姓名。
  为何如此操作,不得而知。
  实际上,本案开庭时,被告中投元邦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中投元邦向廖立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工资72584.38元(税后),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报销款。
  本期责任编辑 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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