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中国经营报
原文标题:反倾销调查“国企规则”生变 商务部召集会议研讨对策
⊙记者:裴昱/北京报道
作为在中国经济和产业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有企业,其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题,正在逐步凸显出来。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不确定性尚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对中国的影响十分重要。
中国的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日前,中国商务部在北京召集座谈会,专门研究探讨“国有企业规则”问题。而在会议上,探讨的核心问题,则是当前国有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案件的现状及出现的新规则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双反调查中的“反补贴”涉及到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已是“老生常谈”,而在美国发起的涉及中国国有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方面已经开始调整一些规则,这些问题,才是中国国有企业当下在国际贸易中所要面对的新问题与“真问题”所在。
聚焦反倾销
在论及加入WTO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影响的时候,曾任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首席代表的龙永图此前曾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中国加入WTO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但是,龙永图的观点和判断,似乎仅仅是这个问题的一面。
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到进口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内的诸多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逐步凸显。例如,此前,美国方面针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其中就不仅涉及到民营企业,还包括山西太钢、天津太钢、宝钢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反补贴税率高达190%。
除此之外,近年来美国等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亦多有涉及中国国有企业。“对于这个问题,主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国家当然希望对这个问题有所对策。”一位熟悉WTO规则的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重视正在转化为行动。日前,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召开专门座谈会,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进口国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这次会议,采用闭门形式,会议内容并未公开。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家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同时,还有4家律师事务所受到邀请参加了会议,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副局长王新主持了这次会议。
“会上谈的反补贴问题比较少,因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12月1日,一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会议上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在美国发起的涉及中国国有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美方调整了相应的规则,令中国国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难以应诉。“主要是讨论这方面的应对问题。”他说。
根据商务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贸易救济局的职能在于“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规则改变
此次会议上,不少与会人士都提及了一个近年来的“新变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在国别层面,美欧等国家不给中国国有企业单独税率,不承认国有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数据等。这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涉及的反倾销案件有较大的影响。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出口国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高额征税等措施,以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者的利益。反倾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价格,判断其是否低于正常价格,这其中,成本也是重要的一个因素,如果美欧国家在反倾销案件中,以国有企业为理由,不承认中国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数据,这就会带来比较实质性的影响。
一位国际贸易领域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在近年来涉及中国国有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美方的政策是有变化的,其核心在于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在出口环节中的一些决策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因此,美国制定的给予企业单独税率的认定标准,针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扩大化的解读,“这就造成了中国国有企业在贸易救济案件中,应诉比较困难的情况。”他说。
所谓“贸易救济”就是指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而一般意义上,贸易救济是一个“统称”,其中包含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至于中国国企涉及的“反补贴”案件,以及“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则由来已久,近年来并没有产生太多的变化,涉及的中国国有企业仍在按照既有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应诉。但出口企业、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问题,已经比较成熟,现在需要面对的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些针对国企规则的变化。
研讨对策
记者了解到,除上述参会人员外,与这一问题相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贸促会、机电商会等单位也都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商务部相关司局也派出人员参加了这次会议。此次会议,重点探讨了反倾销中美方规则变化之后,中国国有企业的对策问题。
一位参会人士告诉记者,美方对国有企业规则及实践的调整,是美国国内法的范畴,涉及到反倾销调查的中国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美国的调查程序进行应诉。这其中会呈现出两种状态和场景:一是美国的某些规则相对合理;二是认为美国的规则不合理,需要挑战美国的有关规则。
在“规则合理”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准备充分的证据,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应诉,证明自身没有美方所指控的问题;如果认为美国的规则不合理,需要挑战规则,那么就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其一是通过美国国内的司法程序;其二是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第一种路径中,是充分利用美国方面的司法制度。上述参会人士说,“因为美国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裁判权,也就是说,美国的法院有权裁定美国商务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规、是否符合上位法。美国的司法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基本保持法官的‘中立’。”
而另一条路径,则是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这一路径当下存在一些问题,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处于停摆状态,没有大法官,上诉机构无法运行。
前述国际贸易领域的律师还表示,对于依据美国国内法做出的司法判决,美国的行政机关通常会予以执行。“例如司法判决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不合法,取消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关税征收部门──海关通常会按照司法判决执行,如果海关不执行判决,那么依据美国的司法程序,企业还可以继续去起诉海关。”
新老问题
尽管国有企业遭遇的反补贴调查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这也是中国国有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根据世贸组织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谓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出口,减少了进口,或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
在反补贴调查中,把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主要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其一是补贴的传导性,认为国有企业拿到了补贴,导致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被认定为存在补贴;其二是认为国有企业扮演了公共机构的角色,履行了政府职能,本身就有补贴属性。这些都会触发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在贸易救济手段上有重要体现。
一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反补贴问题,比较务实的态度,是通过应诉等手段,在“量”上进行一些“争取”,因为“定性”的问题,也就是“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已经是扩大化、外延化的趋势,目前没有更多的余地。而且,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不同,后者主要针对价格,而反补贴调查会涉及多个项目、“遍地开花”。
前述律师认为,反倾销比反补贴的应诉更难,因为反倾销涉及的规则更多。但另一个角度来说,反倾销案件最终胜诉可能达到0税率,反补贴案件最终多少会有一些税率。“这是因为反补贴是多个被调项目构成的,很难说所有项目一点补贴都没有。”他说。
“美国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确实有歧视性的待遇。”一位参会人士告诉记者,而相比之下,在应诉难度的问题上,中国的民营企业近年来没有太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