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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1-11-26 12:02|查看: 133|评论: 0|来自: 网络转载

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60年


四: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民族政策(1976-1999年)

1978年12月,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方针,确定了不同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改革开放初期的拨乱反正阶段;全面改革的调整充实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发展阶段。伴随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现出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

1.拨乱反正时期的民族政策(1979-1983年)。十年内乱使党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新时期民族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这一时期民族政策恢复和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1)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1978年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对新时期民族工作机构设Ni、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2)确立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在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概括了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总方针。

(3)解放思想,在理论上正本清源。首先,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其次,对民族关系的性质作出了正确判断。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

(4)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左”的错误。1979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同年10月,又批准为在反右斗争中错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全部人员摘掉了帽子。在这一时期,还平反了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对受到迫害的少数民族爱国人士恢复了名誉,在政治上和生活上给予妥善安排。

(5)总结历史经验,重申和恢复党的民族政策。1979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总结新中国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民族工作的四条经验教训。各地在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过程中,结合检查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执行情况,恢复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解决了许多存在的具体问题。

(6)重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7月1日,中央决定恢复内蒙古1969年前的区划。一些被撤并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到1984年新建了2个自治州,19个自治县。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键是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要“较快地做到各民族自治机关都以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为主组成。”1982年颁布的《宪法》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

(7)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提出了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具体政策措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

(8)恢复民族识别、进行民族成分认定和更改工作。这一时期,还对一些自称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了辨别归并工作,对个别民族名称进行了更改。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1982年2月8日,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具体政策、要求。

(9)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从农村开始逐步展开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中央明确实行的“政策要比其他地区更宽”,如对牧区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1980年实行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政策后,将民族地区财政“三项照顾”纳入基数,定额补贴每年递增10%(至1988年停止执行)。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年)和“支援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983年)。

1981年召开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牧土特产品收购,积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坚持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和积极发展商业网点等八项措施。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放宽政策。

(10)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民族表演艺术团体和民族文化出版单位得到恢复。1979年,开始进行“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修订、出版工作。这一时期,还开展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发掘整理等工作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国家民委和文化部于1980年9月举办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1982年在内蒙古举办第二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和任务。这一时期,重点办好了一批民族中小学校和民族师范学校。复办和筹办一些民族学院。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84-1991年)。从1984年底到1992年初,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了法制化轨道。1984年5月31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广泛进行了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到1990年,全国有23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还有7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2)维护民族团结形成了新办法,开创了新形式,取得了新经验。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1166个先进单位和个人,从此这项活动形成了制度。为了防止在新闻、报刊、文化出版界发生有损民族团结的事件,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和《关于在宜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87年6月),明确了宣传中需要把握的若干重要原则。在处理这些摩擦和纠纷的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影响民族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办法和机制。

(3)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民族分裂活动出现了增多的态势。江泽民同志1990年强调:“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政治斗争,从实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但敌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处理这类问题,要求我们的干部更应注意政策和策略”。

(4)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特殊问题,致力于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还主动参与了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七五”、“八五”计划的制订,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向题和计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的有关问题,都积极主动参与了意见。

(5)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经济。1987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牧区要坚持以畜牧业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摆到突出的地位,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1984年颁发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还颁发了《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

1989年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同年8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准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

(6)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明确民族地区推进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强调民族地区的改革要因地制宜,实行双向开放,既向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开放,也向沿边和海外开放,“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

(7)进一步扶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方法。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片和民族语言电视片的评奖及少数民族文学评奖,并逐步形成了制度。国务院在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1991年6月)中提出,对少数民族剧团、文工团(队),在核定其差额补助费时,要给予照顾。199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

(8)制定新政策发展民族教育。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加强了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继续加强民族班建设和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民族政策(1992-1999年)。从1992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已基本确立,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和关心民族工作。从1992年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党的民族政策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主要有:

(1)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向题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表现特点。

(2)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务院于1994年9月和1999年9月分别召开第二届、第三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还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月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3)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措施,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起了重要作用。

(4)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两个条例对保障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帮助城市、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1992年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批准将吉林辉春、内蒙古二连浩特等10个民族地区城市列为沿边开放城市。后又批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内陆口岸,并给予边疆类似于沿海的8条优惠政策。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推出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7个地州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6)针对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增加了支持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力度。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帮助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等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9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并明确“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7)培养民族干部在继续增加数2的同时,重视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特别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1993年国家民委和中组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8)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出要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教育结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学制、办学形式等方面,逐步走出一条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路子”。同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强调发展民族教育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这一时期,民族平等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民族团结更加巩固,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政策(2000-2009年)

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针对我国民族问题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的中央集体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民族问题的新观点、新理论,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第一次系统、完整地阐述了我国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理论的科学内涵。这一时期主要政策有:

1.民族平等政策。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指出,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民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重申了我党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指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一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重要保障。

3.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指针。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开发等优势产业,逐步形成具有本地区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要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对贫困农牧民技能培训,拓宽农牧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进城务工等从业渠道,增加收入。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完善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4.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征的、卓有成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制定并开始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结合起来。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建设;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等,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5.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批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原则和方法方面强调“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

总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民族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发展。 ●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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