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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儿狼 发表于: 2014-8-30 06:37:14|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金融央企高管薪改须厘清三点:官商一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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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华夏时报
  金融央企高管薪改须厘清三点

▲ 杨国英
  我国金融高管降薪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来舆论叫好声一片──据《华尔街见闻》8月27日报道,在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对国企不合理收入进行调整之后,国企薪酬制度即将面临大调整,受影响最大的金融央企高管更将大幅限薪。
  舆论对金融高管降薪的叫好,是有道理的。在这种群体式叫好的背后,一方面是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垄断经营的持续质疑,另一方面是对金融央企高管普遍享有较高行政级别的抵触。在我国金融业普遍依赖垄断谋利之下,金融高管凭什么拿高薪呢?在金融央企高管普遍享有较高行政级别,可谓官商一体化之下,金融高管又凭什么拿高薪呢?
  就此而论,我们就会明白,尽管我国金融高管动辄一两百万元的年薪,远远低于欧美金融高管,但是,一直以来社会舆论对金融高管薪酬的抵触和批判,其实并不是狭隘的“民意暴力”,其剑之所指其实是我国扭曲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业的垄断特征以及金融高管亦官亦商的现状。在非充分市场化的业务运营和人力资源配置之下,仅将薪酬待遇与欧美金融业接轨,显然是难有说服力的,也是必然会遭受舆论批判的。
  所幸的是,根据媒体已报道的金融央企高管薪改,从制度设计上,可以说整体上是闭环的,在大幅降低金融央企高管薪酬的基础上(最高年薪不超过60万元),正式推出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降低固定薪酬、启动股权激励”两手抓,应该说,这是符合薪酬制度市场化方向的,理论上可以起到约束和激励并举之效。
  但是,在肯定此次金融央企高管薪改大方向之余,我们还应立足于具体国情和金融业人才的特殊性,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在大而化之的貌似正确的大方向指引之下,我们不仅很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成效,反而有可能导致治乱循环之窘境。
  之于当下而言,在全面启动金融央企高管薪改之际,我们有必要尽快厘清并破解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对官商一体性质的金融高管如何定性?对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金融央企高管,如若对其进行股权激励,首先是否应取消其行政级别?不能让其既享受拥有行政级别的进退自如,又享受股权激励所带来的财富激增;其次,在启动金融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初期,是否应先尝试以期权形式进行激励、且行权期限可以相对拉长一些,这样可以避免股权激励所带来的短期套现冲动,从而将金融高管的中长期收益与金融国企的中长期发展进行锁定。
  其二,股权激励(或初期进行期权激励)的参照标准是什么?事实上,我国金融国企股权激励方案之所以延沓多年,就是因为我国金融国资体量庞大、金融环境市场化不够等多重因素混杂所导致。截至目前,惟一可供参考的就是2008年国资委出台的139号文(当然,这一文件的适用对象是非金融国企),该文件明确指出“国企期权的总收益不能超过总薪酬的30%,超出部分要上交”,结合此次传出的金融央企高管“最高年薪不超过60万元”规定,这意味着金融央企高管全部封顶年收入为78万元。78万元的全部封顶年收入,这对于部分尸位素餐享有行政级别的金融央企高管,固然可以说应该知足,但是,对于金融业的真正精英来说,事实却是远远不够。
  其三,金融央企高管薪改是否一刀切?当前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现状是,体量超级庞大但市场化程度明显不够,这在我国金融改革已加速推进、民资银行进一步放开之下,国有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生存和转型压力可谓空前加大。而国有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银行的转型升级,其首要因素不在于资金、不在于政策,而在于真正接受过金融市场化洗礼的高素质人才。而要将这部分高素质金融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以当前传出的金融央企高管薪改标准以及将既有139号文作为参照标准,事实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金融央企薪改即将启动之际,我们孤立地讨论金融央企高管的薪酬是高还是低,其实毫无意义。之于当下而言,我国金融央企高管的薪改,只有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以及我国金融高管选拔机制的市场化相吻合,才能真正堵住悠悠众口,也才能真正起到系统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化之效。
  (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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