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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宝 发表于: 2014-3-23 08:47:33|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央行刹车虚拟信用卡:监管与创新再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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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经营报
  何莎莎
  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暂停了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后,继而,市场上又传出包括“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等内容的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接踵而至的消息无异于向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投放了一枚枚重磅炸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博弈再一次成为业内人士的讨论热点。
  “我认为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对于互联网金融技术和互联网服务模式的创新上,总体上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北京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敏文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所有投资者和企业都有益,但同时我们也要理解监管机构的决策,我们要给他们时间来完善监管体制。”

不断创新带动行业迅猛发展
  自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就从未淡出过人们的视线。从最初势如破竹般的迅猛发展,到如今监管层面消息的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一直话题不断。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着怎样的创新?在近日由新华都商学院、北大商业评论、哥伦比亚大学举行的“第二届诺贝尔经济学家中国峰会”上,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坤澜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执行合伙人龙军生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仅颠覆了传统金融行业,同时也颠覆了很多传统行业的商业模式。“沃尔玛在去年收购1号店获批,实现了正式控股。”龙军生说,“作为零售业的行业巨头,沃尔玛之所以被逼着转型考虑互联网电商,就是受到了互联网的冲击。”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熟与发展,互联网金融使传统金融边界也在日渐模糊。金融网销、互联网小贷、虚拟货币、理财APP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金融行业。传统金融积弊为互联网提供了创新的基础,互联网则在继承传统金融盈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了传统金融行业。
  四大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网上银行,腾讯微信联合人保财险推出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了余额宝,以及包括易付宝、快钱、百付宝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无一不证明了互联网金融通过创新在不断发展。
  同时,私募股权领域也积极投身互联网金融。融360、人人贷、宜信等P2P行业内的创新公司不断刷新着业内融资金额的纪录。根据清科数据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2013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
  从时间序列来看,2013年出现爆发式增长,对比2012年,该领域投资案例数增长率为64%。虽然获得融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数据跟2011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但在各细分领域都有企业获得融资。
  “事实上,金融是一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价值就是让所有人获得了足够的、平等的权利来获得金融服务。”北京大学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蔡剑表示。互联网金融通过创新搅动了传统金融的池水。

监管必不可少
  随着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的融合,各种金融创新也越来越多。继今年2月京东(滚动资讯)商城推出了“打白条”的信用支付业务之后,阿里巴巴(滚动资讯)、腾讯也双双携手中信银行,拟推出虚拟信用卡业务。而在央行要求暂停之前,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已经进入内测阶段,同时,支付宝的业务也正准备亮相市场。
  正因为如此,央行的动作让不少人认为监管机构通过其监管行为干预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模式、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业务时,也就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对现有的金融法律规定和监管体制发起了挑战。对此,龙军生表示,“在任何创新的过程中,一定会有突破原有框架的时候,也一定会有打擦边球的时候。”
  由于中国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立法几乎呈空白状态,因此央行以及监管机构暂定某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是出于维护金融秩序。如果互联网金融在一个监管的“真空带”发展,很容易出现无序的乱象。这也是央行目前决定暂停虚拟信用卡等业务的理由: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
  “一般而言,互联网领域中的创新没有监管是最有利于其发展的,但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由于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而法规是金融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就一定需要通过监管使其规范化。”博斯公司大中华区合伙人徐晋表示。徐晋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介于传统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中间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应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互联网金融并非一个横空出世的产物,而是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新技术相结合而诞生出来的新话题。在吴敏文看来,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的互联网应用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步伐太慢、体制太僵硬,因此才感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很大。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甚至推动了监管体制的创新,但互联网金融从产品到服务,再到模式创新方面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监管需找到平衡点
  “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当他们认识到行业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的时候,停下来在技术和监管措施上进行修补,这是正常的行为,并不代表央行和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与市场所期望的是相反的。”吴敏文表示。
  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低,参与其中的用户也越来越多。然而金融交易的内在复杂性、多样性并没有随之简化,因此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监管层在出台监管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时候,要在金融监管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他解释说,金融监管的首要核心就是监管风险,其次则是支持一些国家鼓励的导向。“举例来说,监管机构之所以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方面贷款风险的容忍度,就是因为这属于服务民生,有利于社会发展。”因此,郭田勇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和新型支付,监管的风险容忍度应当考虑高于传统银行和支付领域,把握好两者的平衡点。“虽然目前监管层暂停了某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但以后肯定还会开放,而且会伴随更加完善的规定,金融业内的一些规定是有必要存在的。”徐晋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主要是金融支付和金融吸储,这些职能在本质上与传统金融机构没有太大区别。所以从监管层面来看,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身风险问题的法规是有必要的,但需要避免一些保护传统金融企业的法规,因为这会造成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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