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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4-1 12:37|查看: 177|评论: 0|来自: 新浪财经

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

⊙ 作者:专栏作家 董希淼

四大商业银行,总是被习惯性地贴上“高富帅”“垄断者”的标签。这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下调了快捷支付的限额,似乎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究竟这是要闹那样?支付宝和银行,谁是垄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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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垄断者:支付宝还是银行

3月22日,建设银行下调快捷支付限额至单笔5000元、月累计50000元。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工行还将多个快捷支付接口统一整合到浙江。3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在“打败你的可能只是一个文件”高论之后,又发表了一篇很悲情的战斗檄文《支付宝,请扛住》,“匪夷所思”地引发了一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舆论战。

四大商业银行,总是被习惯性地贴上“高富帅”“垄断者”的标签。这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下调了快捷支付的限额,似乎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究竟这是要闹那样?

综观各方面的表态,我们不难看到──首先,调整限额是出于安全考虑。快捷支付确实为客户提供了各种便利,但与银行普遍采用的密码和硬件相结合的认证方式相比,其客户信息和账户的安全性存在明显隐患。尽管支付公司宣称快捷支付很安全,没出过大问题,但这是自说自话,未经独立机构的权威认证。

其次,调整限额也是无奈之举。在工行与在支付宝关于快捷支付是否“合法”的争论中,双方都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快捷支付在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方面存在缺失,而这个缺失造成的法律和监管风险,目前仍然由银行方面承担。农行副行长李振江也表示,下调快捷支付额度原因之一是落实反洗钱的要求。

银行和支付公司考虑的都比较具体,而监管部门就高瞻远瞩了。3月13日央行暂停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正在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拟对个人支付账户转账进行限额。在一片口水声中,可以发现这其实反映了监管部门尝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再定位:小额快捷的支付方式,基于商品的真实交易。

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应该是一个资金通道,不应越位到资金清算。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表示,金融机构和金融互联网企业都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互联网企业介入银行业务,要实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功能性监管。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和安全更重要,这超越了个别银行或支付公司的商业利益。

当然,监管部门怎么考虑,普通民众往往是不会也不用去操心的。普通民众担心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纷争,是否会殃及民众这个“池鱼”?

事实上,这次快捷支付限额的调整,并不会对绝大多数网民的支付习惯产生多大影响。建行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大的合作银行,据该行统计,2013年建行客户在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每笔支付金额平均是295元,单笔支付超过5000元的交易笔数仅占总笔数的0.65%。也就说,99.35%的支付交易不会在这次限额调整中受到影响。即使是那0.65%的客户,仍然可以通过建行银行的账号支付、网银支付等方式实现自己大额资金的支付需求。在有网银盾等安全工具的保护下,建行客户网银支付单笔最高限额可达50万元。所以,对马云所指责的“也不知道谁给银行们权力,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力”,我们也就只能表示“呵呵”了。

因此,四大银行先后调整快捷支付限额,更多地被理解为是一种市场行为。一方面,作为服务提供者,银行有责任为客户的信息和账号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而限额管理恰恰是网上支付领域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方式。建行自己开发的账号支付,即使交易安全由银行方负责,其限额也是一直执行单笔5000元,与这次调整后的快捷支付单笔限额相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竞争者,银行有权对自己的经营内容进行调整,即使这样的调整无助于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

银行是金融企业,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正如知名互联网金融评论家陈宇(江南愤青)所指出的,“如果觉得限制额度不爽,那么可以更换银行,完全是自主行为”、“马云说谁给他们这个权利,那么回答就是是双方自我约定的,是客户给了他们这个权利”。

陈宇还在微信上进一步强调,“银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当然可以决定提供什么服务,不提供什么服务,就如阿里可以选择不给微信开放接口一样的道理。”对于这句话,我倒是不完全赞成。这里可能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这只被亚当·斯密称之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有效的。银行也好,支付公司也罢,并非所有行为都是理性的、有效率的。因此,我们还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这就可以解释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了。

从法律的角度看,银行和支付公司的自主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能触及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马云也口口声声呐喊,“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到底谁是垄断者,以及什么是垄断行为。

国际上一般把市场份额的情况当作评价市场垄断或竞争的重要标准。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显示,到2013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151.4万亿,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总资产合计达65.6万亿,五大行占比为43.3%。剔除交行的这部分,四大银行的占比仅为39.4%(据交行3月30日发布的年报,2013年总资产为5.96万亿)。这次与支付宝交锋最为激烈的工行,市场份额情况又是如何?

据工行3月28日发布的年报,该行2013年底总资产为18.9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2.5%,仅仅只有八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要知道,工行是全球上市银行中市值最大的一家,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银行榜首,号称“宇宙第一大行”。与快捷支付关联最为密切的银行卡发卡量,四大行由于历史及网点等因素,市场份额略高,不过合计也就占50.7%。

看上去“高大上”四大银行,市场份额远没有想象中的高,可能让很多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相反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及支付宝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让各大银行羡慕嫉妒恨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艾瑞咨询等独立机构分析,2013年B2B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占44.5%,B2C的市场份额占52.1%。这次舆论战的核心领域是移动支付。

据易观智库“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在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公司占比更是高达69.6%。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支付宝自己也宣称,2013年通过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9000亿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根据2007年8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毫无疑问,支付宝公司占据移动支付市场近70%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支付宝公司不是市场垄断者,那么还有谁是市场垄断者呢?

当然,市场份额的多寡,反映的是市场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更多的是一种结构判断,是一种状态分析,在反垄断法上,垄断地位(状态)一般并不违法。事实上,一些自然垄断的企业,其市场份额还要更高,如电力、供水等公司,但并不需要去破除这些垄断,除非它们滥用其垄断状态。而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垄断行为。也就说,如果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2011年10月,淘宝商城置150万卖家利益于不顾,毫无征兆发布新规,大幅度调高技术服务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终使中小卖家发动了“十月围城”事件。2011年当年,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为53.3%。而去年8月,淘宝方面开始封杀微信二维码入口;今年2月,支付宝祭“三不”招数,全面停止受理微信场景下的支付申请。这意味着那些在微信上建立店铺、用支付宝收付款的商家不得不花时间建立其他支付渠道或重建购物流程,甚至舍弃经营许久的公众账号。无论是“淘宝十月围城”还是掐断微信接口,阿里巴巴和马云扪心自问过自己的垄断行为吗?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关部门进行过查处吗?

很多人对当下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并不了解,对四大银行的看法可能还停留在二十年前。近日,有一位互联网公司的董事,在一个IT企业峰会上,言词凿凿地说,市场份额占80、90%的四大行联手封杀支付宝,应被起诉。这位董事先生可能是从星星来的,要么是从二三十年前穿越而来。当然,不可否认,由于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加上一些历史因素,四大银行尽管不具有垄断地位,但还是拥有一定的市场领先优势。

对银行业实施政府管制,尽管是国际普遍做法,但在事实上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比如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要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方向在于适度放松管制,包括放松利率的管制和准入的管制。事实上,这几年,对银行业的政府管制一直在放松,比如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民营资本逐步进入银行业等。而四大银行在这样的进程中,市场份额逐年降低,银行间的竞争性越来越强。

孟德斯鸠说,“有商业的地方,便有美德”;哈耶克认为,商业是最大的公益。我们不否认,阿里巴巴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公司,支付宝曾经是一个优秀的产品,马云曾经是一个优秀的商人。我们质疑他们,无关利益之争,不是道德洁癖,而是因为他们作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和个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在更早的时候,马云和他的公司带来的更多是正外部性,而现在,负外部性越来越大。谢平教授在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时指出,“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从涉及人数上衡量,社会负外部性很大”,这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本文


⊙ 作者简介

银行从业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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