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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4-2-26 13:37|查看: 224|评论: 0|来自: 新浪财经

以是否取缔余额宝为命题的讨论就是泼妇骂街

⊙ 作者:专栏作家 江南愤青

对于是否取缔余额宝的事情,我也不想掺杂。因为在我看来,这压根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这是泼妇骂街。

余额宝

这篇文,其实是我最近要出版的一本金融文章合集中关于《互联网改变金融之渠道》章节里的一个专题文章,很早就成文了,发出来后也没什么声响,但是随着钮文新的一个取缔余额宝,莫名其妙的开始流传网络,转发超过了三十万,创了我写文章来转发的总和。

很多业内,业外的人士都来问我,让我正面回答下,到底该不该取缔余额宝。我不是个喜欢站队的人,看我这么多年的文章,我从未曾以个人好恶来论是非,力求客观,如果出现结论的差异,最多也是能力问题,从未曾个人私心在文章里体现。所以,对于是否取缔余额宝的事情,我也不想掺杂。因为在我看来,这压根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这是泼妇骂街。

我昨天说,互联网极大的降低了吵架的成本,以前找个人吵架也挺难的,现在其实挺容易,随便放个屁都能臭到人家,不吵架也难,而且最关键是看客也多,就喜欢看你们吵架,边上还推波助澜的让你们吵架,于是就被绑上战船了,你们把看客的吆喝声当真,那就真的是弱智加傻了。所以,我写完文章,基本就爱谁谁去,基本不回应,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是感觉还有个地方没写透,来补充下。主要是关于监管的问题?

余额宝是什么?我用了那么长的文章说了,余额宝内嵌的是个货币基金,支付宝充当的是销售渠道的作用。那既然是货币基金,那么取缔一说,就显得很幼稚,同为货币基金,为什么要针对余额宝来特定的进行取缔?

我们现行的法律,那一条规定了货币基金不得进行网络销售一说?即使余额宝有当初认为的宣传过度的地方,也最多根据证券法进行处罚而已,动辄取缔的依据在何处?

如果说要认为余额宝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要取缔,那这里要反思的并不是余额宝本身,而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差异化,因为我在文章里说过,余额宝的前提是有利可套,只要这个利差在,你取缔了余额宝也一样也会有别的宝来替代,取缔毫无意义。

更何况,作为社会个体,是没有义务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只要我合法合规,所有的责任都不在我。尤其在金融,其实需要的是一致公平监管,而不是差别监管,差别监管的危害是极大的,一方面差别监管,带来了寻租的空间,另外一方面也带来了监管套利的空间。都是违背社会公平公正的,今天你可以以我对社会危害为理由取缔我,明天是否就可以以别的理由取缔别人呢?

所以命题回到最后,如果要对余额宝进行监管,前提建立在余额宝跟其他货币基金公司的监管是一致的前提下,也就是说首先是行业监管,其次才是行业主体监管,这里要衡量的点是我们是非做好了利率市场化的准备?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最终是加速利率市场化的到来,如果我们的政府没做好这个准备,该监管的其实是整个货币基金的管理办法,而不是特别针对余额宝。

第二点,关于有人认为余额宝横跨了几个部门,形成了制度套利的可能性,这个说法,我在我书里关于分业监管的章节里面也提过,我的核心观点是,这些都不是拷问余额宝的理由,要拷问的是我们的监管制度,作为个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永远是唯一性诉求,这个是为什么市场经济极大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理由,你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针对某个市场个体进行道德拷问以及法律追责,除非你认定他违背法律和规定。所以回到最后,我们要靠问的是我们的分业监管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是否还可以继续的命题。

我这里摘一段我文中的原话,作为我的看法:

“其实,我最近还有个感觉所谓的分业监管,在长年的实践中发现,越来越不是以监管范围内的行业发展为最终监管目标,而是以行业内的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使其不出事情为最终监管的目的,我们所有的监管内容都变成了为行业内金融机构服务的保护伞和工具,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为行业内机构服务和为行业服务,两者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要保护行业长期稳健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行业内的机构是要有优胜劣汰的机制的,一个没有淘汰机制的行业,一个不敢让监管机构内的机构破产的行业,是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的,更不可能产生优秀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最终必然是大家都不强大,如同饭桌上,不赶走个人的结果就是谁都吃不饱,大家都得饿死。

我在最新的传说中看到的八号文里,看到一段话,谁审批,谁负责。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一旦审批了,监管机构就必须把这个审批通过的机构当成爹妈来养,不能让他死去,为什么啊,因为他出事,要追究你审批的责任。我还真想问问,这个世界上有没有神的存在能在事前就知道并且保证别人不出事情?太为难监管机构了。所以说,这种典型的行业机构保护,是好事情么?!最终是必然去能力化的,被保护的好好的机构会越来越丧失能力,也必然导致普遍的大而不强的业态分布。

所以,我感觉所谓的分业监管的趋势是必然被打掉的,而且现在互联网金融我们从某个意义上来看,其实越来越不适应分业监管的模式,目前我们已经很难定义某一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到底属于信贷、还是属于证券,还是属于保险,互联网通过技术,让原先可以被割裂的金融业态,不断的又形成了内在联系,物理隔离,越来越无法实现真正隔离,这种趋势,导致按照主体方式进行的分业监管,必然是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怎么办?倒逼大监管的方式的到来。而且其实我们也看到了监管层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这个也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极大意义。某个意义上看,余额宝显然也具备这一特征。所以,最终我们要考量的是,我们到底做好了利率市场化和混业经营的准备没有?如果没有,那么就修改现行的监管方案,确保不让互联网公司有漏洞可找,进行严格的互联网监管,如果做好了准备,那就放手大胆的让他们去做吧。

己到尾 ●● 已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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