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而言,清代民族政策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融合前代各治边思想和各民族历史传统及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并系统化、制度化的。它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尽善尽美的。综合考量清代的民族政策,应当放在当时历史发展阶段、民族结构、国家特点和继往开来的立足点上进行全面检审。它的鉴往、务实和理性的内涵,确保了清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使中央直辖疆土远迈前代,集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大成,奠定了后世中华的版图。其因俗制宜和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促进了边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同内地多方面、多形式联系,增进了各民族的国家认同感,增强了边疆对中央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团结各民族抵御外来侵略,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交往。
清代民族分裂势力主要是漠西厄鲁特蒙古之准噶尔部。该部自康熙十二年(1673年)其首领噶尔丹进攻其叔父楚琥尔乌巴什开始,10余年间,乘清廷先后忙于平定三藩、收复台湾、抗击沙俄之机,逐渐走向大肆侵掠周边部族的扩张之路。康熙二十七年(1648年),噶尔丹乘漠北喀尔喀蒙古三部内乱,攻杀土谢图汗,据有三部之地,直逼清军驻防的地界,并勾结沙俄和五世达赖喇嘛时的第巴(掌政之官)桑结嘉措,严重威胁蒙藏地区的稳定。为此,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九年(1650年)、康熙三十五年(1656年)、康熙三十六年(1657年)三征噶尔丹,并同沙俄进行严正交涉。 噶尔丹战败后,其侄策妄阿拉布坦尽占准噶尔故地,渐渐吞并四卫拉特联盟,即西蒙古地区。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又入藏地杀拉藏汗,禁所立之达赖,康熙帝以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率大兵安藏,并兵分两路进入准噶尔境。雍正元年(1723年),袭封亲王封爵的青海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在策妄阿拉布坦的煽动下发动叛乱,屡次抄掠西宁等地。雍正皇帝以年羹尧为抚远大将军、延信为平逆将军率兵征讨。雍正二年(1724年),奋威将军岳钟琪出兵青海,在柴达木大败叛军,罗卜藏丹津仅率200余人北投准噶尔。雍正五年(1727年)冬,策妄阿拉布坦死后,其子噶尔丹策零继位,对清廷依然没有臣服之意。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以傅尔丹、岳钟琪两路征伐准噶尔部,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双方议和。此后直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又相继征讨达瓦齐、阿睦尔撒纳叛乱,平定准噶尔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政府又平定新疆大小和卓的叛乱,一统新疆天山南北。 在西藏,雍正五年(1727年)、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廷先后平定与准噶尔部勾结的阿尔布巴、珠尔墨特那木扎勒的叛乱。乾隆十二年(1747年)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断断续续地又平定了川西北大渡河上游大小金川土司的叛乱。
早在后金时期,满洲统治者就非常重视民族事务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天聪七年(1633年),皇太极曾遣官前往漠南蒙古科尔沁部和漠北喀尔喀蒙古宣布《盛京定例》。后又陆续颁行《蒙古律书》、《蒙古律》等。在此基础上,乾隆六年(1741年)修订成《蒙古律例》,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条文增至209条。嘉庆十六年(1811年)增补为《理藩院则例》。该则例明确了清政府给予蒙古王公及其他少数民族上层的政治、经济特权和优礼待遇,详细规定了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各项军政制度和宗教政策。 雍正二年(1724年)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后,为加强对青海地区的管辖,清政府颁布《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后根据该地各民族的风俗和习惯法,修改制定成《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平定新疆后,颁布《回部善后事宜》,明确办事大臣的主权地位和阿奇木伯克(伯克为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员的总称,是世袭官职。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的从属关系,规定保举各城出缺属官、隔年查核户口、平均赋役、整顿贸易、消除陋规等事项。嘉庆十六年(1811年)又整理制定出《回疆则例》,并于道光年间两次修订。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平大小金川后,统帅阿桂奏《会商两金川设镇安屯善后事宜》7条,对两川地区官军驻防、屯田、土司入京朝觐例等事作出相关规定。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颁定《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详细规定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班禅平等督办西藏地区军政、外事、财政等事务,“金瓶掣签”制度也于此章程内正式建立。此后几经修订为《西藏通制》26条,编入《理藩院则例》。上述诸则例、章程、善后事宜等确认了相关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宗教制度、经济贸易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对民族地区事务管理规范化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交通、文化因素等方面的限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对落后。随着对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深入,清统治者大都注意对民族地区的开发。如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一面大力开发新改流区的水陆交通,一面招徕当地民众垦荒,并配给耕牛、房屋或银两等。此外还大力兴修水利,辅助农业生产。云南全省在雍正年间兴建的水利工程有近70项,仅昭通府就有10项,灌溉农田近2万亩。清政府还在云南“有水利之处,凡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吏目、县丞、典史等官”,并“加水利职衔,以资分办”。 清政府还向少数民族群众传播先进的生产技术。雍正时,鹤峰州(今湖北鹤峰县)知州毛竣德教授农民开池蓄粪之法,宣传农事六则,冶铁、采矿、烧窑、纺织等技术也陆续传入。乾隆四年(1740年)七月,广东道监察御史包祚永上《敕黔督教民纺织疏》,要贵州省“令各处乡保遍行晓谕”,“立法劝惩”,大力推广和奖励发展纺织业。九月,贵州布政使陈德荣“始教民修渠堰、育蚕”,“遵义民莫不知养蚕,其蚕遂遍天下”。湖南永顺知府张天如先后颁布《掘壕种树示》和《挖塘养鱼示》,在所属各县推广植树、养鱼技术。 文化方面,清政府在民族地区建置学校,设教职,规定进取名额,并放宽入学标准。据乾隆年间《云南通志》载:云南全省有义学562处,雍正时建463处,仅改流的各府州县即建148处。贵州于雍正五年(1727年)共建学校24所,其中14所设在改流的“新辟苗疆”。这些措施不仅使原来偏居一隅的民族地区加强了同内地的政治、经济联系,也使一些先进的思想价值观念和文化意识传播到该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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