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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宗教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2-6-13 13:19|查看: 143|评论: 0|原作者: 张晓东 刘喜进|来自: 中国民族报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非法宗教活动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30年前,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19号文件”),明确指出:“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基于这一论断和认识,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中,新疆自治区党委多次提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防止把信教群众推向我们的对立面。

关于非法宗教活动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党内相关文件有过详细论述,这里不做赘述。需要指出的是:

第一,准确定性是正确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的基础。处理任何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一起非法宗教活动,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危害程度如何,这是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理清的首要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新疆的非法宗教活动,尤其是非法教(学)经活动,也是最容易被宗教极端势力利用的方式之一。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常常是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如果性质不清,实行一刀切,采取统统打击处理的做法,则很容易伤害群众感情;如果从轻发落,不了了之,则会给新疆“三股势力”更大的生存空间。只有准确定性,才能对症下药,妥善加以处理。

第二,处理一般性质的非法宗教活动应以批评教育和引导的方式为主。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利用地下教(学)经活动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圣战”,已成为新疆“三股势力”培植骨干力量、争夺青少年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现实危害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以传承宗教为目的或受经济利益驱使的地下教(学)经活动,则必须也只能以批评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进行处理。非法教(学)经的背后是人的思想和观念问题,解决思想观念问题,需要依靠政策和策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的只讲要求不讲政策;有的只讲政策不讲策略;有的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仅仅以训斥、罚款等手段处理完事;有的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方面执行力不够,驾驭宗教工作的能力不高,甚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工作的长期性来看,行政手段应该是辅助手段。在进行深入的教育引导之后,对于那些靠教育引导手段已经不起作用的人员,可以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手段,甚至更严厉的处罚手段都是必要的。但思想教育工作一定要先行,一定要到位,才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团结大多数群众的目的。

第三,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的非法宗教活动时,应当抓住要害,“掐尖打头”。多数非法宗教活动的参与者是普通群众。从新疆多年来查处非法宗教活动实际情况来看,真正利用宗教从事散布宗教极端思想,图谋搞分裂破坏活动的还是少数,“少数”与“多数”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质”与“量”的概念,也是我们在工作中不能不考量的重要因素。要把利用宗教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从事分裂破坏活动的极少数人与盲目参与跟随的大多数群众区别开来,甚至也应把一般追随者(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与骨干分子分别处理,而不应该只是采取简单、笼统的以罚代教,或以打击代替制止的做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把一些信教群众推向对立面。

对于少数利用宗教,特别是以地下讲经等方式鼓吹暴力,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视的首要分子和组织者,则应在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的基础上,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在一定范围内将其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教育、警示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引以为戒,而不应当只是小范围内处理,抱息事宁人的态度。

第四,不能把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混同于一般的宗教活动。有些民俗活动尽管带有宗教色彩,但仍然是民俗活动,属于民族风俗习惯范畴,而非宗教活动。这两者之间虽然有联系,但却是有本质区别的概念。19号文件明确指出,一些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但是,一些地方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中,把婚礼、葬礼、乃孜尔、起名、割礼都视为“宗教活动”,而且基于这一认识开展管理工作,看上去似乎是全面加强管理,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这种认识和做法不仅很难有预期的结果,而且对于当前的民族宗教工作是有害无益的,甚至会出现相反的效应。应当把“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与“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同时还应当把“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与“利用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严格区分开来。最后,还应认识到:“利用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以“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为掩护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其意义已经超出了“带有宗教色彩内容的民俗活动”这一民族风俗习惯范畴,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张晓东:新疆阿克苏地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委党组书记;刘喜进:新疆阿克苏地区民宗委宗教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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