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将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正式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基于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深刻认识而得出的必然结论。──编者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要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党和政府一贯倡导,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讲团结、讲和谐的风气,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尤其是在不信教群众居多数的地方,要注意防止歧视和排斥信教的群众。党和政府还一再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徒也不要到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去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出版物。这些主张和措施,都是为了促进和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合作,避免在群众之间因信仰问题而造成隔阂甚至对立,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政教关系上实行的是政教分离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对国家而言,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不得进行干涉和加以限制。
宗教是由宗教意识、宗教制度、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宗教设施等多种要素组成的复杂体系。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产生影响。 事实上,宗教实体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关系,宗教活动对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利益都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是在现行社会秩序内活动,就必须受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第一,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是为了维护公民(包括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不能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要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规范化,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制止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第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要实现宗教活动正常化,除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还要依靠各爱国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自主地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没有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依法管理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本身就要求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自己的内部事务,而不是去包办或干预。当然,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对此负有依法监督责任。
我国现有的各主要宗教,除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各宗教,即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新中国建立前,特别是自184!“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余年的历史上,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直被外国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利用、所控制,处在一种殖民的状态,被称作“洋教”。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分别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自革新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传、自养,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这一局面的形成,使多少代中国宗教界人士的梦想成真。因此,中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特别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奋斗成果。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已成为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体现。 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各宗教的对外友好交往日益发展,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已成为我国人民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是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使对外交往得以正确地、健康地开展。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当然,对于一切干涉、控制中国宗教的企图和行为,对于一切利用正常宗教交流进行渗透破坏的,中国政府和中国各宗教是坚决反对的。因为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各宗教的意愿,也违背各国间宗教交往的平等原则,当然不能接受。 西方敌对势力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必须遵循宪法有关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江泽民同志在2!“!“!”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爱国。在每个时代,爱国都是有特定内容的,今天讲爱国,就是热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管是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我们鼓励宗教界爱国爱教,只有做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才能成为一个好教徒。历史已经证明,我国各宗教的发展是与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存亡休戚相关的,当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任人欺凌的时候,作为中国人的宗教徒和所有中国人一样,其尊严荡然无存,就是在宗教中也毫无地位而言。今天我们的腰杆子硬,是因为有强大祖国的支撑。宗教界要以关心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强盛为己任,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最重。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集中体现在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是要守法。在我们国家,每个公民都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准则,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办事。不论信教还是不信教,作为公民,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宗教不得超越宪法、法律享有特权。也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那种教法至上、不服从世间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三是要团结。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信教的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各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都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能以信仰宗教与否划线,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不能搞唯我独尊,排斥其他宗教和教派,造成宗教冲突、教派纷争。要以团结为重,自觉维护人际和谐和社会稳定。 四是要进步。要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看到,宗教中还存在一些消极落后、与时代发展不合拍的因素。对宗教中有悖于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内容,应当自觉进行调整或改革。对教规教义中的消极因素要自觉加以抑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适当方式自觉加以改变。只要弘扬宗教中的优良传统,阐发宗教中的积极内容,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改革或调整宗教中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宗教就能焕发出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机和活力。 来源:宁波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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