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熊猫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2-5-4 11:46|查看: 124|评论: 0|原作者: 常士誾|来自: 中国民族宗教网

异中求和:当代族际和谐治理的新理念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多民族国家“深度价值”的危机,如何实现族际政治整合构成了当代不少国家所面临的共同向题,在此,异中求“和”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理念在不少国家的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中悄然兴起。


一:族群权利的兴起与现代国家“深度价值”危机

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多数是多民族国家。这些国家中的不同民族在各自所拥有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居住环境等方面千差万别,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族群的文化与个性,而多民族国家基本上又是处在多民族文化影响下的国家,因而民族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又是多元文化的国家。多元文化主义有国际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价值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和族群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本文所采用的是后一种文化主义,即强调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族群和谐共存的一种思想和实践。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家、学者总是把实现不同阶级或群体的共存作为政治社会的共同课题。具体而言,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除了寻求制度、法律等统一的“外范”力量外,自然把存在于社会背后的某种共同文化或立国的“深度价值”作为了实现政治整合的重要力量。

然而,政治社会中的“共同文化”从来不是抽象的。它除了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思想价值有着密切联系以外,还和一定民族的文化和民族精神交织在一起,从这种意义上看,这种“共同文化”又是该国家或地区中占统治地位的那个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这种共同的文化“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但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不少悲剧表明,一旦一种“共同的文化”和种族主义混合在一起时,党同伐异,以一排多,由此导致的民族压迫、种族歧视,甚至种族屠杀也就在所难免。回顾近代以来的历史,西方殖民主义者往往把自己视为是“文明”的民族.而把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和海外领地的民族看成是野蛮的民族,加以歧视。并在政治上采用强制同化的方式对待这些“异己”的民族。更有甚者,殖民主义者、军国主义者和法西斯主义打着“纯化”民族血统的旗号,对一切弱小的民族和族群采用了野蛮的屠杀政策,其目的就是侵占土地、掠夺财富,称霸世界。

人类在经过了多次血的教训后,逐渐对多民族国家对“共同文化”的寻求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上世纪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主义对资本主义异化、文化领导权以及单向度社会的揭露,后现代主义对“元叙事”的批判、对结构主义的“解构”和对“基础主义”的颠覆,社群主义对文化与人的关系以及社群地位的赞扬,一轮又一轮的文化批判使人们对“共同文化”的寻求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西方多元文化主义者向以寻求“共同文化”为己任的西方一元文化主义立国理念提出了挑战。在他们看来,一元文化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人和他所属的复杂的文化背景分离开,将人都简单地还原成“单子”的人,这种单子的人本质上就是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则,使人成为同质化的人。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一元文化主义对人的认识是错误的。人不仅是个体的人,而且也是社会的人,文化的人,族群的人。现代国家不仅仅只有“深度价值”是合法的、唯一的,组成多民族国家中的各个不同民族的文化同样也有着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利,由此而引发出对族群权利的保护和族群文化的承认是现代国家应尽的责任。多元文化主义者指出,传统的自由主义往往以“公民化”或“个人”为基础,主张个人和个人权利是实在的,集体的权利是虚幻的,这些追求同质化和一元化的个人主义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权利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定社会关系、其中特别是和一定的族群关系交织在一起。集体权利不是虚幻的,而是真实的。正如金里卡所分析的,族群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它有着自己的文化价值和规范。这种文化价值往往通过族群成员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因而,这些成员也就以集体的形式行使了他们的权利;此外,族群都有自己的代表或领袖,他们可以是选举产生,由集体而授权的,这实际上也就授予了这些人行使共同体权力的权利。不仅如此,随着现代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人权或公民权利条约的发展,在联合国和一些地区,如欧盟国家中,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保护已写入法律,“集体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地位。

从实践上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前苏联与东欧国家解体而产生的民族主义浪潮凸显了少数民族权利。欧洲国家一波又一波移民的到来,使“传统的西欧民族国家以国籍为基本条件的公民概念在移民集中的城市正在发生动摇。”不同文化群体成员聚集一堂,导致了“权威性的道德价值的缺乏”。以往凭借强制方式调整族际关系的模式已难奏效,现代多民族国家在族际治理上面临着新的选择。


二:族际政治民主化的正负作用

面对多元文化的兴起,在不少多民族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菲律宾、泰国等国,都采取了某种积极态度,即都从法律和制度上承认不同民族的地位平等,建立一定的政策扶植弱小族群发展,给予少数民族以一定的自治权利,在民主政治中增加少数民族代表,通过法律维护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与权益。这些措施曾经引起一些人的恐慌,甚至担心国家采取这样的政策,可能带来政治上的动荡和不安,对此,当代多元文化主义重要代表人物金里卡给予了较为公正的评价,指出,“承认少数群体权利事实上会加强团结,促进政治稳定”。“少数群体权利通常会增强而不是侵蚀社会统一”。相反,政府拒绝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不承认他们的权利,才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

由于族际政治民主的成功实践,国内学者王建娥曾有专文论述了现代国家的族际政治民主化问题,其研究成果带有相当的前沿性。然而不能不看到,作者主要论述的是族际政治民主化的积极方而,而对推进族际政治民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少涉及。其实,族际政治民主化对一些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存在积极的方而,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作用。

族际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文化差异论。当代多元文化主义代表人物詹姆斯·塔利曾指出。没有一种文化是同质的。也不存在一个主宰一切或包罗万象的语言游戏和或生活方式。一切文化都以自己独有的语育、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独特的面目存在于社会中。解决不同差异文化群体的途径是“进行跨越文化藩篱的对话,互相承认对方带有独特文化性格的语言与行事风格,并且依据这样的程序达成宪法上的协议。”然而这种以“差异”为基础的“对话”民主,对一个多民族聚居并有民族宿怨的国家可能带来暴力冲突。民族的排异导致许多人利用“差异”作为暴力政治斗争的借口。丹尼尔·A·贝尔指出:“在民族团体间存在深仇和互不信任的社会中,主流民族不愿意将自己的利益置于用来保护少数民族的宪政制度下。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只有军队作为第三方进行干预时才能维持和平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因此,以求“异”为特质的族际政治民主化,也就容易演变为激烈的政治对抗。

族际政治民族化论者对“异”者权利的强调本质上和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任何一个族群的利益是多元的,甚至是对立的。对于那些经济上或文化上占主导地位的族群,往往因自己的优势地位,而不肯将自己置于与己不利的制度或规则之下。在这种条件下,经济上占有优势的族群和经济上处于劣势的族群往往因为利益存在矛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冲突。西方一些人士认为,只要采取市场经济和推进民主化就可以化解这种利益冲突,美籍华裔学者蔡爱眉指出:“在世界很多存在着少数族群的国家里,现实却与这一假设背道而驰。在市场中加入民主的成分酿造的是动荡、纷争和种族仇恨的大火。”

族际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重要中介是语言问题。不同民族之间要实现相互理解,就需要学习对方的语言、掌握一定的官方语言。然而,不能不看到,在目前不少多民族国家中,语言问题已经不单纯地是一个文化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语言的障碍对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整合和政治民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金里卡指出:“丹麦人和意大利人不能够说同样的语言,读同样的报纸或者看同样的电视新闻节目,他们怎么能够共同思考欧盟所面对的一些事情?……当它(民主政治)是‘本国语政治’的时候,即以本国人民的语言行动的时候,政治才是最广泛参与的和民主的。”

族际间除了语言这一要素影响外,文化上的相互承认同样不可忽视。一定文化成长于一定的民族群体与环境之中,它是一种对意义的寻求,是凝聚到一定民族文化群体中的思维定势、行为习惯、心理认同等等。它既是民族群体联系的文化纽带,又可能造成不同民族间的隔阂。当这种隔阂和民族间的利益纷争、政治上的紧张关系纠缠一体时,也就成为具有不同文化群体的族际政治民主化的障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一种相互仇视的心理,这种仇视显然对族际民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族际政治民主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是整个国家政治民主的一个部分,需要整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族际政治民主上,族群权利的运用,不同民族之间“共识”的形成、维护民族权利的共同机构以及各方代表的产生,都需要一定的民主机制和规则的配合。当代一些国家在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上之所以没有产生纷争和动乱,关键是这些国家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体系。而对于那些政党制度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盲目地、孤军深入地推进族际政治民主化,往往容易适得其反,甚至带来政治上的动荡。日本学者猪口小、指出:“民主和民主化甚至是鼓励了断裂和身份政治的产生。他们还会以多数至上和怨恨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果在民主的过程中,宗教、种族和民族上的少数派没有觉得自己得到了代表,冲突就可能发生。特别是在存在着种族裂痕和民族统一要求压力的情况下,民主过程会因为身份政治的复兴而受到威协。’”

如何既能促进族际关系的和谐,又能避免族际政治民主化进程可能存在的问题,当代异中求和理念在此提供了新的视角。


三:异中求和:一种新的族际和谐治理理念

和谐一直是人类的一种追求,尤其在当代族群矛盾不断、种族冲突频繁的条件下,寻求族际和谐构成了当代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共同主题。“和谐”表示的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融洽、和睦、协调等意,具体到族际和谐上,主要指的是不同族群的合作与和睦相处。

人类不同族群之间的族际往来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已存在,不同族群之间的和谐也形式多样,但在利益分化和阶级因素影响下族际和谐的实现往往离不开政府的作用。然而,在人类社会,特别是在近代以来民族关系日渐密切的情况下,不少多民族国家为了将异族群体融入本国的政治秩序之中,往往采取了强制的同化主义方式。在这里,国家和异族群体间形成了一种单向度的统治关系,多数或优势民族控制政权,并把异族作为了统治或奴役的对象。但是,“当根基甚深的少数族群共同体往往由于宗教原因而坚持不同的信仰体系时,难以解决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产生了。”在这种条件下,采取传统的同化主义强制管理方式陷入危机之中。进入后工业社会以来,随着公共管理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一种以实现族际和睦相处为目的的族际和谐治理理念应运而生。

作为一种新的管理理念,族际治理是一种开放性治理。如果说传统的族际治理主要体现为政府对异族群体单向度的管理和控制,那么当代族际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多种主体参与开放的管理过程。它通过不同群体,其中也包括不同族群的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公共利益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族际治理具有新的时代取向,它在承认族群差异和族群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和族群、族群与族群之间的协商,最终实现不同族群以及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和睦相处,因而,这种族际治理是一种有政府在其中(甚至要发挥主导作用)的协同性治理。

在这种新型的族际治理理念中,协调公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的关系构成了其中的核心内容。就前者而言,现代国家公民处在由一定的民族文化支撑并由共同的法律规范统治的共同体之中。其公民身份既意味着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意味着是一种社会身份,因而,公民享有这一国家所给予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某些义务。公民要想获得自由,实现人生目标,就必须从属于一定的民族文化以及它体现的政治共同体──国家,而国家在这种公民的认同中同时获得了权威性。然而,现代国家中的公民往往又是一定民族群体中的成员,族群成员身份意味他对所属族群的认同。这种认同与公民的国家认同可能是交叉的,也可能是对立的。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只有将二者有机协调起来,才能获得广泛的政治基础。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对族际政治整合上必须坚持其管理上的“公共性”和包容性。在继续承认公民平等原则的同时,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休免受不必要的解体”。

作为一种新的族际治理理念和实践,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力图把族群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结合起来。就前者而言,族群依法获得了权利保护,族群文化有了合法存在的空间,有效地防止了来自其他族群和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通过对“多元文化”的承认,借用社会的力量,消解了族群力量的集中。也就是国家在民族问题上,引导民族主义情感向着更加多元文化的方向发展。以此避免社会成员的族群归属感过分集中,同时通过不同族群间的交流促进族群归属感指向职业群体、居住社区、各种社会组织等,以实现不同民族间融合的发展。

就后者而言,确立了族群成员对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利,如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不少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通过政策设立,鼓励族群对政治与社会的参与。由此,政治或社会生活不再仅仅向主流或统治民族开放,而是向所有不同民族开放。“建立一种便于不同部门和社会不同部分都能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制度中,人们的观点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民主的框架内他们都有适当的权利。在没有单一的权威性判断资源的条件下,政治问题解决的出路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显然,这样一种对族群积极自由思想和实践,也带来了政治制度层面上不同族群成员对话和交流平台的产生,它的存在“有助于抵消边缘族裔人口及其知识阶层的异化。这些机构及实践可以为补偿他们的冤屈、满足他们的利益提供渠道。”“并由此形成一个包容性很大的政治神话及象征主义,形成一套为国内所有族裔所共享的价值观以及政治记忆。”

以“异”为基础,“和”的运动方向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种是作为族群群体的自下而上的运动。也就是不同群体把公共领域作为他们的活动场所,在这里实现不同族群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共识。不过这种共识不是排异的共识,而是一种“重叠共识”。也就意味着,不同族群或多元团体“同”的方面得到承认,同时某些“异”方面依然有着合法地位。而原来可能存在的某些矛盾冲突方面得到了缓解,彼此之间的问题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方向,即国家以“仲裁者”的身份发挥着整合和调控的作用。但这不是前苏联等国家那种全能主义的家长统治,而是在有限的领域中政府作用的发挥,即政府和族群通过对话机制、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反歧视政策、教育政策等“干预文化共同体的内部生活。禁上某些不可接受的习惯行为”从而缓解族群间的冲突,从而实现不同民族的政治整合。

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理念,“和”最终体现在对共同规则的寻求上,其中尤其表现在对现代国家的宪法制度重新认识上。在多民族国家的传统治理理念中,各国重点强调的是对基于公民本位基础上的国家宪法制度的遵守。然而,这种宪政制度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不过是以“同质性”为基础的“一致性帝国”体系,忽略或压制了差异的权利。新的族际治理理念不否定宪政制度对族际治理的重要地位,但这种宪政制度“是一种象征性行为。在这里民族(多民族)同意规定了他们自治的制度和价值。”具体而言,在当代宪政治制度中,确立了民族平等原则,承认了族群权利和自治,规定了对民族文化、语言与宗教信仰的保护以及在代议制度中有族群的代表等。在这里,人们发展了适合于不同民族共存的宪法制度,其核心是承认不同民族的平等,为不同民族参与和分享政治和社会资源提供条件。

然而,在现代国家中,较为宽泛意义上的制度认识不仅包括硬规则,也包括软制度。多民族国家不同文化的和谐共存不仅需要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以调整国家和民族、民族和民族之间的关系,达到“和”的目的,而且更需要不同族群以及族群和国家之间的伦理上的互动。这也就是当代兴起的“社会资本”理论,也即是公民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互惠与信任关系在多元文化治理领域中的运用。帕特楠指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信任是互惠与民间关系网络的规范,普遍的互惠大概是民间共同体最基本的规范。"在这种社会互惠关系中,人们通过互惠行为,参与网络建设,也从这种网络建设中获得发展。这种互惠关系发展程度越高,带来的是彼此之间信任程度的提高,由此,也就为相互之间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新的治理理念将这种观念运用到对多元文化社区的治理上,发展出了未来的合作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基础。如在英国一些地方发展了“探路人计划”,这一计划中,政府提供各种便利措施,通过各种不同的地方文化表演,使不同族群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


四:结束语

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族际政治观秉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精神,千百年来,这种精神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发挥了积极作用。无论是“异中求和”还是“和而不同”,都力求协调“和”与“不同”之间的相互关系,都认识到了民族平等与和谐对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作为人类对和谐的追求,无论是“异中求和”还是“和而不同”都体现了一种更为文明的族际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两种不同的族际治理理念又都成长于不同的环境,带有各自的局限性。异中求和主要遵循的是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协商民主的自下而上的功能协调路线;和而不同走的是整体第一──承认不同的自上而下的混合路线。前者重在多元差异基础上的民主,后者重在统一权威之下的对差异承认。一个是权利为本的思路,一个是权威为本的路径。两种思路都对两个不同文明区域的民族关系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他们又各有自己的局限。权利为先的道路需要良好的民主制度基础和完善的公民社会支持,才能起到有效地实现族际和谐的目的.离开了这些因素,简单地将异中求和理念移植到那些缺乏一定的民主基础和法治环境的国家,是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相反,和而不同注重“和”的重要地位。政府在族际关系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对族群权利的保护措施往往欠缺,甚至出现忽视族群的权利,因而“和而不同”中又隐含着中央权威和族群差异间某种程度上的某种张力。但必须看到,“和而不同”在当代中国族际关系治理上依然具有重要价值,它和中国其他的政治制度相得益彰,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安全。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中国对世界的参与加强,中国“和而不同”的族际治理理念和模式可以结合自己的国情,从“异中求同”的治理理念中吸收有益的思想和做法,从而促进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向着新的阶段健康发展。(完)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己到尾 ●● 已到头

最新评论

© 2002-2025,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5-5-2 00:34, Processed in 0.062400 second(s), 7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