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19号文件),深刻总结了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领导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明确了新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逐步形成、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逐渐明确和党的宗教政策日臻完善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就其主要内容来讲,包括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的认识,19号文件第一次对这3个问题进行了集中的阐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形成的新起点。 对宗教本质特征的新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毛泽东也指出:“宗教是精神世界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周恩来也认为:“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这些阐释主要将宗教视作信仰问题、思想问题,而且是唯心主义的。而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强调把宗教一方面视作一种信仰、情感,这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是个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把宗教视作一种仪式、组织,这属于社会领域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思想领域的问题是个人私事,可以自由,但社会领域的问题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管理。这样就把宗教从一个意识范畴的概念扩展到社会范畴,淡化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 此后,江泽民、胡锦涛在其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江泽民提出,“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就是说宗教文化是诸多文化的载体,宗教本身就是文化。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发展繁荣中的积极作用。”这些论述以19号文件为起点,揭示了宗教与文化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明确了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信仰,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我们长期以来视宗教的本质是“人民的鸦片”的片面认识,对重新认识宗教问题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对宗教发展规律的新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自然的、社会的和认识论的因素,并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变化中演进,其消亡具有必然性。19号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仅仅是消灭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由于人们意识的原因,生产力落后的原因,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国际环境的复杂,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同时,中国宗教除长期性的特点外,还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下去。对这样长期存在的事物,我们只能尊重宗教自身发展和消亡的规律,而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消灭宗教。这就阐明了宗教的发展规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去除了过去认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就消除了宗教存在的基础,甚至人为地消灭宗教的短视症,为我们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提供了前提。 对于这一点,江泽民也强调,宗教“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强制地加以消灭”,我们“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是要尊重宗教的发展规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对宗教的社会作用的新概括。19号文件指出:“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但文件也指出:“解放以后,经过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变化是积极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可见,马克思主义者与宗教信徒可以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也就是说,中国宗教是一个变化了的宗教,一个有积极作用的宗教。 所以后来江泽民提出:“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这是对宗教积极作用,以及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的肯定。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又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理论的发展,又“为我国各宗教在当今中国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越来越宽广的舞台”。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号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概括:“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一点成了我们党后来一贯坚持的宗教工作方针。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号文件指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保证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并强调“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样就明确了宗教活动必须在政府领导之下,此后还将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1990年9月,江泽民强调“要加强对宗教团体的活动场所的管理”。同年12月,江泽民又指出,在现阶段,我们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1年中央6号文件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就明确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形成的标志。在这一方针指导下,逐步形成了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19号文件指出,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国外敌对宗教势力的渗透是必然的。所以,文件强调,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拒绝国外敌对宗教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控制、干预和在我国传教。同时,强调开展友好往来和抵制渗透是党的方针。这成为了党后来30年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针。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一直是难以破解的难题,中央19号文件指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也就是说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1993年11月,江泽民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命题,标志着这一基本方针的形成。 总之,19号文件,无论在理论、方针和政策层面都是此前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概括,又是以后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逐步形成、逐渐明确和日臻完善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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