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主体的不同,自治可划分为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两种类型。 个人自治,或者说个人的自我管理,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内在需要和根本方式,彰显着人的生命伦理的根本精神,也是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前提。社会自治又可分为两个方面,即公民群体(或叫团体)自治和地方自治。公民因不同的纽带而组成的群体,如民族、族群、宗教、工会以及行业协会等,既是人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对于政府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并对其实施督促、推动的组织形式。 地方自治则是指在一个国家里,根据行政区划而建立的地方政府所实行的自治。行政区划,或叫政区,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治理的需要建立的。这些地方都被允许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要求通过其各自的地方政府实行自我管理。究其属性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是这种(民族)群体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
以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越来越普遍的发展态势,其根本原因在于民族与相应区域固有的内在联系。 作为在一定自然环境下逐渐形成并不断繁衍生息的群体,民族与区域的这种内在联系有着多方面的含义:第一,一个民族与其所处区域,或者说与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独一无二的;第二,每个民族文化,也就是该民族与其所处自然环境互动的相对固化的模式,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包含着人类的智慧,任何外来者,包括那些所谓的强势文化,都必须充分尊重其不可替代性;第三,这种独一无二和不可替代性使该民族在本地区的文化进程中具有绝对的自主话语权,这是整个人类文化和谐相处并共同演进必须遵循的原则。 因此,如果说自治是人类治理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和途径,那么,保障各民族在其传统的区域内享有自治权,便成为保障各民族文化争奇斗艳,实现多民族社会以至整个人类各个文化和谐相处、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保证。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否愿意,也不管是什么时代,由于人类社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需要,使之一直存在于人类文明的大多数进程中。 当然,由于人类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下,对“自治”所含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认识和理解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古代各类“帝国”的体制下,由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一般的统治活动往往都停留在“间接”的层面,对各地区与各阶层很难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治理,导致各类帝国事实上的“统而无治”,各基层地区的社会活动更多地是在“自治”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自治”便成为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如果说古代帝国的“自治”是自发的或不得已的选择,那么,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特别是在民族国家架构下,民族区域自治在理念和实践上曾经历过一些曲折。 在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早期发展过程中,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理念背景下,尽管各国都力求在“主权在民”的理念下实现新的“自我管理”,但这里的“民”所指的是民族,所要达到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统一也是“民族”旗帜下的统一。这种国家与民族的统一,既是国家整合的需要,也成为实现这种整合的重要标志。然而,所谓的民族国家作为一种逻辑推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不仅难以寻觅到成功的范例,普遍存在的则是越来越多的民族成分复杂多样的“多民族国家”。 面对“民族国家”理念与“多民族”的现实,民族国家本能的反应便是将“多民族”改造为“民族国家”,所推行的是种族主义、同化主义等政策。经过历史的洗礼,以南非种族主义的寿终正寝为标志,种族主义已经整体上退出国际和各国的法律制度层面,同化主义也已经遭到国际社会的正面否定。 经过长期的探索,人类社会开始以新的视角看待社会整合问题,“民族国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自治”逐渐上升为多民族国家实现整合的制度选项。在统一的国家里允许某个民族建立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其实质就是否定了民族国家,即意味着这样的国家不再建构在某一民族性之上,而是建立在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自治意味着:首先,国家越族,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国家的整合不再建立在族裔单一性的基础之上,而是以各民族共同利益为至上追求。这就是说,超越的是以单个民族的族裔性,却能包容“一个都不少”的各个大小。厚族,从而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理念和法理上的依据和支持;其次,民族去国,即民族去掉与国家的内在联系,拨开民族与国家挂钩的理念,使任何民族分裂、分离主义失去逻辑、理念支撑,将民族问题变成多民族国家建构中一般的权利分享与共同发展的问题,变成是否能够享有自治权利的问题;再次,向“平等”理念的回归。多民族国家能够吸引、凝聚各民族的,除了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实惠”,更重要的是让各个民族享有尊严的“平等”理念。这种超越单个民族性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以此理念为基础的民族自治的制度架构,能够帮助国家吸引和包容各个不同的民族及其文化,由此形成一个承认和尊重其尊严和发展的共同家园,为维护和发展现代公民国家的建构提供坚实的理念和制度支撑。
任何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都不是上天恩赐的结果,而是人们不断争取的结果。尽管自治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模式,但其实现的过程也伴随着坎坷和波折,伴随着无数的讨价还价和妥协。由于各国具体的博弈过程千差万别,所处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环境又各不相同,使各国最后的自治模式各具特色,形成了当今世界五彩斑斓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根据各国各地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情况,当今世界的自治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各种类型的联邦制,以俄罗斯联邦和印度联邦为主要代表。英国在经历多年的权力下放以后,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斯也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有人甚至将其归入“准联邦”类型。 二是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类型的自治广布于世界各地,且呈现越来越多的态势,较典型的有:欧洲有芬兰的奥兰自治盛意大利的5个自治区、西班牙的民族自治区;亚洲有中国的155个区、州、县三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省和新巴布亚盛菲律宾的棉兰老自治盛伊拉克的库尔德省;美洲有加拿大的努纳乌特、美国的北坡、尼加拉瓜的两个南北大西洋盛巴拿马的5个原祝厚区;非洲有啊。塞俄比亚等。 三是各种类型的原祝厚保留地。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等国都有数量庞大的原祝厚保留地,这些保留地对其内部事务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广义上也可划入区域自治的范畴。 欧美一些国家各种类型的自治市镇(borough,亦可译为“区”)等,如美国阿拉斯加的北坡区,有人因当地的因纽特人享受一定的自治权而将其列入因纽特人的自治区范畴,但正式名称只能叫“北坡(自治)区”。 最后,还有另类的“自治地方”,其中较突出的有联合国宪章提到的“国际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两者均享有“发展自治”、面向“自治或独立”的权利。历史上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各种类型“海外领地”,也可以被视为享有一定自治权利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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