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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2-1-20 03:11|查看: 81|评论: 0|原作者: 吕普生|来自: 中国民族宗教网

多元文化主义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建构(二)


三: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原理的进一步提炼与分析

以上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之理论建构逻辑的分析表明,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是赋予不同族裔少数群体以相应权利的基本原理,而且有其自身的理论逻辑。对于这项权利原理,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提炼、抽象和分析其内在的概念逻辑、基本内涵与重要价值。

(一)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概念逻辑

在多元文化主义论著中,很多概念和术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而且其使用也比较随意。要进一步抽象出作为一项权利原理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需要澄清其内在的概念逻辑,从而更精确地揭示其理论内涵。为此,笔者试图对组成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两个核心术语──“族裔少数群体”和“少数群体权利”──展开进一步分析。如何理解多元文化主义涉及的“族裔少数群体”这一术语呢?界定“族裔少数群体”必须要有一个恰当的标准。笔者认为,根据族裔群体间的习惯标准,可以划分出各种族裔少数群体。所谓“习惯标准”,可由其依据、适用对象和界定少数的方式得以说明。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的依据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社会法制条件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制惯例,它很大程度上划定了族裔多数群体与族裔少数群体的界限并分别赋予差异性的民主政治权利,如排斥某些族裔少数群体,剥夺他们的选举和投票权。二是来自社会心理条件中的心理定势,偏见性地视族裔少数群体为劣等民族,从而剥夺其政治权利。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族裔性质的群体,包括民族群体、有色群体和宗教群体等。族裔群体间习惯标准是以下面两种方式来界定少数的:(1)在数量上,族裔少数群体远远少于族裔多数群体,自然而然地,族裔少数群体就是少数。(2)虽然在人口数量上族裔少数群体多于族裔多数群体,但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在习惯上一直将族裔少数群体视作较为低劣的少数群体,并以对待少数群体的方式对待之.此时.数量占优势的族裔少数群体难以改变其作为质量意义上的少数群体的地位。根据此标准,“族裔少数群体”主要包括境内少数民族、土著居民群体、有色人种少数群体、移民少数群体、宗教少数群体等具有族裔群体性质的少数群体。它并未涵盖部分多元文化主义者所论及的所有对象,但却包含了多元文化主义者论及的主要对象,而不仅仅只是少数民族。国内少数学者使用了“少数族群”的概念,这一概念与本文所使用的“族裔少数群体”概念较为接近,但并没有明确少数族群的所指。对于“少数群体权利”概念的选择,关键在于确定使用“少数群体权利”这一说法.而不是诸如“特殊权利”、“少数群体的权利”、“集休权利”、“团体权利”或“联合主义权利”等术语。在此,笔者主要遵从了威尔·金里卡的分析。他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对“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的选择进行了辨析。他强调他所辨析的术语仅仅是他提到的多民族国家处理特殊的少数民族文化生存问题的那类措施的符号而已,并不指代某种独立地建构的权利理论。他在“少数群体权利”这个标签下进行的讨论“关注的是与文化成员身份相关的权利诉求之内容和根据”。同时他又指出,之所以选用“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是因为“我所感兴趣的那些政策不是通过任何可以共享的正式特征去定义的,而是靠某一相似的基本原理去界定的”。“某一相似的基本原理”所指的就是“与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身份’相一致的‘少数群体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赞成“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术语所表达的思想,并进一步结合上述“族裔少数群体”的概念分析,认为这两个术语组合成了本文的中心概念──“族裔少数群体权利”。

(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基本内涵

根据这种概念逻辑,可以发现:多元文化主义者建构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并不是像公民权利──对于所有的公民都赋予平等的、基本相同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形式(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等实实在在的权利)──那样是独立建构的权利理论。相反,多元文化主义者建构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仅仅是与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成员身份”相一致的少数群体权利,是为不同的族裔少数群体赋予不同权利内容和权利形式的类似的基本原理。不同的文化成员身份对应着不同的、具体的少数群体权利,而不是所有的族裔少数群体都享有一致的权利内容。各不相同的少数群体权利恰恰可以有效地补充所有国民一致享有的公民权利。因此,“少数群体权利”作为一个术语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一项配置权利的原理。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具体所指也很明确:即具有族裔群体性质的少数群体依据各自的文化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相应的差异性权利。具体而言,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包括语言权、自主权、代表权(甚至“过分代表权”)以及保有自身传统和习俗等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因族裔少数群体的不同而变化的。多元文化主义者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建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具有不同文化成员身份的族裔少数群体应该具有与其身份相符合的附加权利”这一原理进行论证的过程。

(三)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原理的重要价值:对公民权利的有效补充

由于公民权利是针对所有国民的,任何一位公民都享有同等的、一致的公民权利,因此它存在两个潜在的缺陷:一是忽视了公民的群体性质,因而也就忽视了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尤其不能体现具有不同语言、传统习惯、地域特点、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的族裔群体的差异文化。二是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一部分族裔少数群体不能很恰当地享受公民权利,而这有可能会导致族裔群体间的不公正。正如金里卡所言,“如果人权不想成为不公正征服的工具,那它必须由各种少数群体权利──语言权、自主权、代表权、联邦权等作为补充”。也就是说,为弥补公民权利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方法之一就是赋予族裔少数群体以相应的权利。不同族裔文化群体具有丰富的多样性的族裔文化,而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样性的文化,这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因为“不同文化被看做是人类创造力和成就的独特形式的博物馆,而让文化消亡就要丧失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少数群体权利保存了这些具有内在价值的文化”。这些少数群体“有理由要求宽容和反对歧视,要求所在大社会明确给予容纳、承认和代表权”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不仅保护了群体内的个人自由而且还可以促进群体间的平等关系,它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补充。


四:对多元文化主义及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性判断

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在西方社会产生了相当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思想和理念也在迅速波及全球范围的多民族国家,尤其是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与此同时,多元文化主义与其他各种社会思潮的论争亦愈演愈烈,逐步涉及实质性的、深层次的政治哲学问题。在各种交锋当中,多元文化主义虽然在不断修正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其思想观念、理论体系和现实政策中的结构性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也愈益暴露无遗。我们必须对之做出清醒的分析、理性的判断和恰当的取舍。

(一)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具有突破性的积极价值

1.多元文化主义树立了一种承认并尊重差异,多元文化共存、和而不同的理念。各族裔群体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等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容纳和尊重。这种承认不仅是承认各族裔文化的差异性,而且承认文化差异性的价值。承认各种族裔文化差异性的价值并不意味着认定它们是“同等的价值”,而是意味着:即使各种族裔文化并非具有同等的价值,却同等地具有保有差异性文化存在的权利。文化是伴随着个人及其所属的群体而产生的.如果承认个人具有平等存在的权利,那就必须承认那种族裔文化也具有平等存在的权利。正如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世界上的各个民族有大小、先进与落后之分,但无优劣和贵贱之别,所有的民族都是平等的。文化多样性被确认为是当今世界的主要特征。多元文化主义承认并尊重差异、多元文化共存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政策影响,具有积极的价值。

2.多元文化主义极大地保护了族裔少数群体的权利。根据文化成员身份赋予各族裔少数群体以差异性的权利,有效地弥补了在公共政治领域中单纯公民权利的不充分性,有利于纠偏事实上的劣势和不平等,真正提高族裔少数群体的地位和对话能力。族裔少数群体因文化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使用特殊语言的权利为政治参与提供了协商对话的民主论坛,有益于促进各族裔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增进族裔群体间的平等和谐。而且,多元文化主义还在政治制度的建构上发展了比例代表制度,赋予族裔少数群体以“过分代表”(比按实际人口比例多的代表)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对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的尊重,而且以制度形式切实保证了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和利益的表达与实现。笔者以为,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是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当中最具有价值的因素,并构成其他相关观念、理论和政策的基础。

3.多元文化主义增强了族裔少数群体的归属感和依附感,这有助于实现共同的国家认同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就族裔少数群体内部而言,自身的文化的价值得到承认,并且得到其他族裔群体和主流社会的容纳和尊重,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其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自信.提升了成员的族裔群体意识,并增强了他们对族裔群体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就外来族裔群体对国家的态度而言,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培育了来自不同背景的族裔群体对国家的依附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将外来族裔群体整合入国家当中。就整个国家而言,由于多元文化主义倡导国家和政府不能疏远和孤立任何族裔群体,而是要使每个族裔群体及其成员都有获得同等权利的机会,这就会削弱甚至抑制族裔群体对国家的疏离感和孤立感,鼓励各族裔群体在保持自身族裔身份的同时参与到国家当中来,将对族群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附感转换为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附感。最终,这种转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具有潜在的结构性危险

虽然多元文化主义在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以及其他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但是,多元文化主义确实还存在着诸多潜在的结构性危险。对此,不仅多元文化主义的批评者指出了其缺陷,多元文化主义的支持者自身也反思到了其不足。

1.多元文化主义“纯粹的差异”容易导致只重个性忽视共性。纯粹的差异就是将差异本身作为终极价值,为了保存差异本身而寻求差异。但是,将差异性本身放在至尊的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而且,差异性越是凸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亨廷顿指出:“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纯粹的族裔文化认同和民族个性可能存在着狭隘的民族主义或“部落主义”的因子。如果每一个族裔群体只认同它自己的族裔文化,强调族裔文化的纯粹性,将其他族裔文化都视作不相干的事物,那么整个社会就没有了共同的价值与信念、共同的目标与追求、共同的制度与规范,整个社会就没有统一行动的准则,也没有评价行为的标准。“纯粹的差异”只会保护落后,保护狭隘,而不会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2.多元文化主义“冷漠的差异”容易导致只有宽容没有团结。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倾向于将差异本身作为目的,视每一种现存的差异都仅仅作为一种差异而值得永存,他们“受到自由的宽容这一先决条件的引导,并受到对共同体的自决权利的关注与对他们选择的(或继承的)身份认同的公开承认的关注的引导”据此制定的解决文化冲突的政策正在迅速变成“政治上正确”的标尺。然而这种态度本质上是将不能公开同意的不平等重塑为可以珍视并遵守的“文化差异”,因此,这种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无须反思的公理,而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终结的意识形态”虽然各种族裔文化的差异得到承认并得到宽容,但是这种宽容是以对他者的漠不关心的姿态出现的,是对差异的新的冷漠。然而,正如阿尔文·施密德所言,“文化是由社会业已制度化的价值、信念与实践构成,它是靠人们的互相交往来传承的,而不是由生物遗传来传承的”。“冷漠的差异”的结果是容易导致只有承认和宽容,而没有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和团结,更为可怕的危险是,它有可能导致族裔文化之间的疏离和圣战。对此,鲍曼担心多元主义的世界会蜕变成局部性、地方性的绝对主义。

3.多元文化主义“夸大的差异”容易导致倾向分离,缺乏整合。多元文化主义往往有一种夸大族裔文化之间差异的倾向,它有可能加剧过去体制安排上的不平等和族裔群体间的分离,甚至助长针对“看得见的少数民族”的种族主义的弥漫。有批评者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种族主义,它很可能会分裂民族和破坏国家。虽然这种批评未免过于激进,但是它指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当族裔群体间的差异被过分夸大时,“万众归一”的信条就会被瓦解,“统一”的信念就会被忽视,“整合”的期望就会被化为泡影,族裔群体间不断倾向分离,一致统一的中央核心慢慢被受到崇尚的“万众”所湮没。这对于任何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是必须提防的危险。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自身必须避免将族裔文化的差异扩大化。

(三)多元文化主义建构族裔少数群体权利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多元文化主义要想获得进一步的良性发展,必须针对上述结构性危险,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调整,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重视在族裔文化差异的基础上确立共同的目标和规范。多元文化主义应该明确这样的目标:在一国范围内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民族之间的和睦共处与国家的统一稳定,绝不是民族冲突与社会分裂。在国际范围内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国家之问的和平共处与整个世界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绝不是国家冲突与世界纷争。而且,实行多元文化主义也要在多元差异的基础上确立一些共同的信念、一致的价值标准、统一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些对整个国家的整合和统一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多元文化主义

必须处理好族裔个性与国家共性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族裔规范与整个社会的共同规范之间的关系,实现族裔群体间的和谐、社会的整合与国家的稳定。

二是要重视从宽容走向团结,实现族裔群体间的交流、协商与融合。多元文化主义在宽容他者之他性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单纯的宽容可能会产生冷漠的差异,所以宽容并不必然会带来团结和融合,宽容不是团结的充分条件,团结也不是宽容预设的必然结果,仅有宽容是不够的。如果各个族裔群体之间只有冷漠的差异,相互之间没有交流与借鉴,那么各个族裔群体难免会走入狭隘封闭、固守陈规的境地。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必须在宽容他者的基础上创造族裔群体间交流、协商与合作的平台和机制,实现族裔群体间的借鉴与融合。

三是要重视将族群认同上升为国家认同。一方面,国家认同和共同价值必须以族群差异为前提,国家文化是吸纳和融合不同的族裔文化而形成的更高层次的、统一的文化。但是另一方面,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和前提条件,族群差异应该是在国家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础上的差异,没有国家认同的“差异”缺乏内在的凝聚力。族裔群体成员的族群认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基于国家主权的认同,才能真正解决族裔群体与国家之间的两难处境,实现族裔群体与国家之间的融合。

四是要重视将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置于民主的宪政国家框架中。在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理念中,不仅要尊重族裔少数群体不被主流文化所同化的权利,而且更要尊重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不被其所在的族裔群体所同化的权利。笔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在倡导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时,往往更注重前者而忽视后者,其结果就会导致在解决了一个问题的同时制造了一个更为严重的向题。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必须明确其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仅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一项有效补充,而不能替代公民权利,族裔文化成员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进入一种族裔文化和退出一种族裔文化。要处理好上述两种权利的关系,必须把它放在民主的宪政国家框架中加以解决。只有个体平等和族群平等都被制度化和法制化时,承认差异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

来源:《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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