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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2-1-20 03:09|查看: 97|评论: 0|原作者: 刘振宇|来自: 《中国民族》

民族法学既是基础理论学科,也是指导实践的应用学科

2011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中心成立,中心以“培养研究人才,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理论创新,服务法制实践”为宗旨,对于繁荣我国民族法学研究,推动国家民族法制建设进程,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中心成立之际,笔者就我国民族法制与民族研究这一主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鸣教授。


刘振宇:李教授,你好#厚族问题是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民族法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存在着激烈地争论,作为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与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学者,您对此有何看法?
李鸣
:“民族法”的概念很早就出现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1884年恩格斯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使用了“民族法”一词,这是民族法在语源意义上的出处。而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学学科,我国的民族法学起步较晚。对于一门新兴学科而言,首先需要回答的便是“是否应当是一个专门学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民族法学者们通过多年的努力,逐渐从学理上确立了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对象,并通过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对我国的民族法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通过建立民族法学的理论框架,研究者们逐步平息了各方面的争论,使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有关民族法是否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也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争论,“正方”认为,基于民族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上的独特性,它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反方”学者则主要基于民族法在法律的形式渊源上的分散性,主张它是一个“法域范畴”,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认为,民族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但在渊源上,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需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门群”,它不同于那种调整的法律关系单一、以一部专门的法典为主体和附属于该法典的其他相应法规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是类似于我国“经济法”这样的法律部门。

民族法的研究是无清晰的范围边界,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目标)的学科。正所谓:“草鞋无样,越打越像。”民族法学研究的信条是:“民族为本,奉法至尊。”民族,既指中华民族(国家民族),又指国内少数民族。“民族为本”,就是一切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奉法至尊”,就是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调整民族关系,依循法律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纠纷。民族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出来,就得依法办事,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社会活动均受既定法律的约束,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律。法治以民主为基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彼此平衡;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国家、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约束,人民的权益受到法律合理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维护;法治是一种理想境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提高,法治也会水涨船高,渐至佳境。


刘振宇:听了您的介绍,我们对民族法学有了更清晰地认识。那么,民族法学研究和民族法制建设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中国民族法学的特色应该体现在什么地方?
李鸣
:民族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以民族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是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专门法学。民族法学是为民族法制建设服务的,民族法学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功能和作用。中国民族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形成伊始,它的命运便与国家民族法制的命运息息相关,民族法学离不开民族法制的生长,没有民族法制当然就不会有民族法学,但民族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民族法学的出谋划策和评判指引。因此,开展民族法学研究,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

作为一门政策性非常强的学科,民族法学研究的特色体现在“顶天立地,依史面世”。所谓“顶天”,就是秉承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2007年2月,国务院发布《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其中十一大主要任务的第九项即是“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十一大重点工程的第七项为“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所谓“立地”,就是要深入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发现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寻求到最佳途径。所谓“依史”,就是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弘扬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所谓“面世”,就是要面对现实,根据现实对学术提出的要求,积极应对,提供智力资源。


刘振宇:中国民族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作为这一历史进程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你对我国民族法学的发展历程做何评价?
李鸣
:民族法学的建立始于改革开放之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推动了民族法学研究由分散、零散走向专门化和体系化。特别是1991年国务院将民族法学列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将其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法学学科的行列,从此标志着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正式屹立于法学学科体系之林。30年来,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高度关注下,充分发挥各类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民族法制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基本问题的研究,针对民族法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研究、应用研究和创新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民族法制理论体系。


刘振宇:您一贯强调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亲自组建了中国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中心,能谈谈成立此研究中心的意义和价值吗?
李鸣
:加强民族法学研究是民族问题自身重要性的必然结果。截至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已达1.08亿人,民族自治区域占国土总面积的64%。因此,妥善处理好民族问题,正确调控民族交往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对于调动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新中国60年民族法制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确凿的事实证明民族法制是解决民族问题最稳定、最有效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30年间中央和各级地方制定的涉及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达2000余件;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建立完备的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已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毋庸置疑,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揭示民族法制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法律应对,充分发掘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对于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实现民族地区的整体进步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几十年来,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形成了较为专业的学术梯队,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初步建立起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但同时应该看到,当前中国的民族法学研究仍然滞后,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法治需求存在差距。比如:针对各级政府在调控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保障和突发性事件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尚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分析,相应的法律对策更是鲜有论及;民族法研究重立法、轻实施,重中央、轻基层,重国家法制、轻地方知识,重理论阐释、轻田野调查的现象还很普遍,陈旧的研究范式必将制约民族法研究的深入;与现行民族立法研究相比,国际法上的少数人保护、中外民族法制比较研究和少数民族法文化及其现代转型研究,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由此可见,当代中国民族法的研究现状,要求我们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丰富翔实的资料基础上,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众所周知,民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研究学科,它涉及到法学、民族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诸多学科,既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同时又是指导民族法制实践的应用法学学科。不仅如此,民族法学关心的核心问题──民族法制建设,其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各种文化现象和社会问题紧密相连,因此在研究中必须树立整体的社会系统观。因此,与民族法学特殊的学科性质相适应,建立研究中心、明确研究方向、集中学术力量、整合学术资源成为研究民族法学最为经济、最富成效的路径。建立研究中心,制定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研究平台和交流条件,能够更好地做到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的资源整合、学科整合、人才整合和项目整合,能够更好地把研究成果转变为法制实践,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刘振宇: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中心成立后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设想,在您看来,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研究中心在加强民族法学研究、推动民族法制进程方面的功效?
李鸣
:中心将利用立足首都地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区位优势,积极采取镑种有效途径和措施,加强民族法学研究。中心将通过规划研究课题、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民族法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为解决我国民族法制实践中凸显的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应对。中心将整合相关资源、学科和人员优势,着力围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法制问题”、“少数民族法文化及其现代转型”、“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的效果与问题研究”、“中国民族法制史和中外民族法制比较研究”等主要研究方向,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全而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的道路。

中心的研究项目着力突出民族法制理论和民族地区现实法制需求之间的适应性,其对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对民族法制实践中遇到突出问题的法律应对以及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型研究,都将直接为民族地区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

另外,中心将在加强民族法学科自身建设的同时,以培养“学术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富有创新精神和卓越能力的优秀人才”为目标,依托学校强大的学科优势和高水平的师资力量,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理论素养、较强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民族法学科研队伍。中心承担本科生民族法学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民族法学方向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此外,中心还将广泛建立各种国际国内学术联系,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交流平台和发展机会,持续地为国家民族法制工作领域输送高质量的人才。

通过中心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整合有利资源,突出学科优势,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确立中心在民族法研究领域内的领先地位。同时强化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将以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议,编辑出版一期《民族法学研究》学术刊物,组织一次到民族地区的实地考察,开展国际性的民族法学交流活动,广泛设立民族地区调查点,建立对外宣传平台和资源数据库等措施,在提升中心科研实力的同时,使科研人员能够更为便利地把对民族法制问题研究的浓厚兴趣、自身的学术功底和外在优质的科研条件相结合,为我国民族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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