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居住少数民族,一是指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二是指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我国现有此类少数民族人口约3000万,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他们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8%以上的县市。由于少数民族立法工作具有广泛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必然要求 我国是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多民族国家。加速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根本立场。 (三)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存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方面。建国以来,我国各民族团结一致,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解决温饱问题,基本实现小康,各民族的生存权已经得到了良好的保障。目前,各民族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中,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一)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建国以来,国家为了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曾经持续地作出了种种努力,宪法和有关法律上对此都有专门规定。目前,我国现行的分散居住。厚族权益保障立法由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核心部分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文件。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部分是各省、直辖市地方人大制定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工作条例和规定。 (二)分散居住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分散居住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 2.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民族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其现实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由于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就必须给予其特殊的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民族权益特色不突出。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建设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此类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杂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
(一)应当制定完善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形成以《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二)保障立法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 2.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突出特色。 3.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重要方面。 4.坚持以最小的立法成本实现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和立法论证工作,避免立法的重复建设和无效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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