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维护了我国安定团结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60多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贡献。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独特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益展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地位和作用不断巩固。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使少数民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共和国的真正主人,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迅速,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纵观新中国60多年的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尧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这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关系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毫不动摇地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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