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储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构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和谐的举足轻重地位。一是在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维系我国社会稳定的诸多因素中,农村社会和谐,可以为整个社会和谐奠定大好基础;二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和谐,可以为边关稳定起到坚实的堡垒作用;三是农村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和谐是民族和谐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基础和关键。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和谐是指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协调发展,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的一种稳定的状态。然而要达到这种稳定的状态,关键任务落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成员身上。故此,我们必须从疆少数地区农村村级党内民主、文化和谐着手;必须从疆少数地区农村村级党内制度、行动和谐和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入手,构建边疆少数地区民族和谐
在中国特定的国情、党情条件下,无论是从理性来看还是从现实来看,执政党是否和谐,直接影响社会和谐,而所谓党内和谐一般认为是指:“在实际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党的各级各个组织之间、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干部之间、干部与干部之间友好相处,能共事的一种党内生活状态,它是对党内团结的继承与发展,是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的团结”。而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目前正在进行和谐新农村建设,如果没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村级党内和谐,就不会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就不会有我国社会和谐。 我们必须通过增进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更好地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等名项事业发展,从而为农村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目前,沿海地区农村经济已有了很大发展,从而为和谐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发展水平还不高,还特别落后。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发展还很不均衡是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不和谐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收入、夯实物质基础仍是建设和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关键。为此,一方面要增强民族地区,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另一方面要帮民致富增收,并将其作为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来抓。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的照抄发达地区的发展模式,而要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在上级各个部门的政策扶植前提下,通过党内和谐,充分发挥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创业积极性,在党内形成良好发展氛围与发展共识,互相理解、互相扶持,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级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用好用足上级给予的各种政策和帮助,铺通一条和谐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致富之路。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农村,普遍存在着党组织比较软弱涣散,凝聚力、影响力不强,对农户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逐步下降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只有通过党内和谐建设,大力增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班子内部到普通党员,再到一般农户,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村社会和谐建设。
目前,影响党内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党员的主体作用发挥参差不齐,党员的差异日趋扩大,党员的思想日趋复杂,党员老龄化日趋凸显。尤其在农村,普通党员的主体作用发挥十分有限,从而大大影响农村党组织作用的发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建设的难点在于民主治理结构还不完善。首先,从村级党内民主来看,虽有改善,但实际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一是民主渠道不通畅,普通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知之甚少,参与度不高,不同意见很难进行平等交流。二是民主决策难落实。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村党组织对重大事务决定权,在一般状况下还是书记个人说了算,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很难得到尊重。三是对权力监督很难真正落实,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些虽然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有了很大进展,但暗箱操作、权力失控现象仍然存在。如果党内不民主,是很难有党内和谐状况出现的。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必须从民主入手,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上达成党内共识。一是通过党员提案制,重大事项党员首议制,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征询意见和建议,尤其在农村要借鉴河南“四议两公开法”。一些村里的重大事项,往往涉及到千家万户,加上农户利益差异较大,如果不充分发挥民主,往往会出现村干部“好心办坏事”,或者“好心办不了事”现象,党内民主有效地解决党员在科学决策中的地位问题。二是加强监督。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权力的监督始终是一个难题,也是容易出问题的隐患所在。只有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普通党员对权力的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才会规范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各地村民自治的问题比较突出,既表现为村民自治的许多自主权利很难得到有效落实,应付来自上级的各种干预及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仍是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又表现为一些村村民自治组织与党组织不和谐、不团结、各唱其调,甚至互相拆台,明争暗斗。这些问题的存在,表面上看是在比谁的权大,谁说话算数,实质上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治理结构上有缺陷。因此,只有村级党内民主制度得到完善,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才能有效地推进村级各项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也才能融洽,从而保证村民自治最大程度地实现。
农村社会和谐的最大难点是利益的不和谐。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农村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从党内来看,随着新党员数量不断增加,党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不断发生分化,分属于不同社会阶层。这些变化,反映到党内就表现为党内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党内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日益明显和强烈。如果平衡关系处理不好,党内就会出现许多离心倾向,成为影响党内不和谐的主要因素,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下降。 把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的立足点放在党内利益协调,并形成与实现群众利益的良性互动。首先,注重党内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不是否认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的利益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差异中寻求认同,既差别对待,又做到在权利上平等,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并使各自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找准党员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点,不能容忍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抵触整体利益,也不能地抹杀党员应得的利益,要建立一种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的平衡机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组织的利益平衡与协调,最终通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来保证群众利益的实现,这种实现因为具有了广泛性,才会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并形成各个利益主体实现各自利益的良性互动。
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必须抓好文化和谐这一基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需要相应文化和谐作保证,并形成良好的党内和谐的氛围和环境。目前,党内还存在和谐文化气氛不浓,党员素质参差不齐,团结、和睦、尊重、创新的和谐文化在许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来等问题。比如在处理组织与党员关系上,对一些问题不加批评、不加制止,讲“一团和气”。在人际关系上拉小圈子,热衷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甚至形成明显人身依附关系。在有些地方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盛行,凡事都要考虑是否有好处,甚至热衷于权钱交易。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村级党内和谐引领农村社会和谐必须以和谐文化为基础。从谢家路村的实践与探索来看,和谐文化作用不可低估,尤其是通过各种文化建设,提炼出一些共同价值理念。不仅为全体党员所认同,还促进全体村民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加以实践,逐步成为指导全体党员及村民的行动指南。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必须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支撑。制度是一个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党内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党内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权利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党员创建党内和谐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由于治理制度不完善,更由于党委、政府及其其他机构的产生的方式不同,在一些地方常常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中心,合作程度差。导致党员对组织的向心力不强。上述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党内和谐。所以,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制度的有效性及针对性上,使制度真正在党内和谐及民族地区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并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制度效果才会逐步呈现出来。 综上所述,和谐引领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就应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的坚定性、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忠诚度;千方百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使各族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政策温暖;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向心力;促进各族人民群众互相包容、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
『主编』 雷康 电话:1308 6666 318, 180 8010 2770 - 邮箱:3214616@QQ.com (如有侵权,务请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