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清朝定鼎中原以后,在总结历代治理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后,深刻地认识到边疆民族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因此,清代的统治者指出:“边疆一日不靖,内地一日不安。”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提出了“从俗从宜”的民族法制建设主张,创造了辉煌的民族法制建设成就。 “从俗从宜”的民族法制建设主张基本上贯穿了清代民族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本文从这一思想出发着重探究清代西藏法制的发展历程、发展规律、法制特色、经验教训及其借鉴意义。清代西藏法制建设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治藏前期(1642-1793年)。这一时期的法制侧重“从俗而治”,认可西藏地方政府甘丹颇章政权的合法性,优崇达赖喇嘛,树立其在藏的政教权威,确认其制定的《十三法典》、《法典明镜二十一条》等法律的效力;并针对西藏政教秩序混乱不堪的状况,武力平定准噶尔扰藏、西藏内讧和廓尔喀的入侵,并在此基础上颁行了旨在恢复西藏秩序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酌议藏中各事宜十条》,初步建立起符合清中央政权治藏需要的地方政权机构,实现了将西藏各项事务的管理权纳入到国家大法调整范围的目的。本时期法制研究的重点是西藏地方法律《十三法典》的渊源、发展演变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颁行的巨大意义。 第二阶段,治藏中期(1793-1840年)。这一时期的法制侧重“从宜而治”,对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颁行了治藏的根本大法《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和《钦定理藩院则例》,全面建立符合清朝中央统治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宗教管理制度等等,把西藏地方的治政权收归中央,实现了清中央政权在西藏的完全行使。本时期法制研究的重点是探究清朝中央是如何逐步深化对西藏的统治和树立清朝中央在西藏的权威,透视治藏法律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发展历程,研究治藏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功效及其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 第三阶段,治藏末期(1840-1911年)。针对外国帝国主义的入侵、国家主权的丧失,尤其为了收回丧失的司法主权,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颁行了《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重点是清末西藏新政的提出、实施及失败的原因,以及新的司法审判体系的构建情况,从中探索清廷为“固我主权”、“收回利权”所做的努力。 中国古代的民族法制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强化统治民族对被统治民族的统治。清朝在治藏过程中更是充分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其对西藏颁行法律之多、颁布法律之频繁是其它朝代无法比拟的,也是治理其它少数民族所没有过的,这突出地反映了清廷对西藏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文在剖析了清廷治藏三个时期的法制建设状况后,对清代西藏法制进行了综合评述,揭示了清廷治藏法律思想的转变对西藏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清代西藏法制建设的特点、作用和启迪。 清代西藏法制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其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在加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今天,重新翻开这一历史史册,探究其法制建设的成败得失,对当今的民族法制建设应该是不无现实的意义的。 (本文为《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摘要) |
『主编』 雷康 电话:1308 6666 318, 180 8010 2770 - 邮箱:3214616@QQ.com (如有侵权,务请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