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3月10日是一个永远值得纪念的日子,从这一天起西藏彻底地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繁重的封建地租也随之被取缔。三十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了民主改革,实现了区域自治,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绩,西藏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三十年前的今天,西藏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又如何呢?本文拟就西藏民主改革前的封建地租形式这一课题为中心展开讨论,从而对当时的封建农奴制度从一个侧面进行剖析。众所周知,研究厉史的目的,不言而喻,不是为了进行忆苦思甜,乃是为了有利于今后的稳步发展。在此略陈管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民主改革西藏地方仍然处在封建农奴制发展阶段,是典型的领主制经济。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土地乃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奴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通过地租形式(劳役地祖、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占有农奴的剩余劳动。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全部土地分别属于官家(封建地方政府)贵族和寺庙(包括活佛和上层喇嘛)三大领主阶级。其中官家约占有全部土地的40%,贵族和寺庙各占有30%左右。三大领主把自己占有的土地组织成大大小小的庄园和牧场,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和牧区。庄园是封建经济的生产单位,农奴劳动是庄园存在的基础。农奴主将大批肥沃的土地作为自营地,把部分贫瘠的土地分派给农奴作为份地,被束缚在份地上的农奴,在庄园管家的鞭棒监督下,每年用三分之二的时间,为领主服无偿劳役,即通常所说的支差,又称做支“乌拉”。 “乌拉”一词系突厥语,泛指一切人畜徭役(有时亦指服劳役者)。乌拉作为制度,始于元朝。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方统一于元朝中央的管辖之后,元朝曾几次派员到西藏清查户口,确定赋税,设置驿站。驿站从与内地接壤的藏区起,直至后藏萨迦,规定沿途居民负责传送公文、供给来往官员食宿、马匹,是为乌拉,并作为一种制度在西藏推行。后来不仅驿站派乌拉,有势权贵也滥派乌拉,流弊成风。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三月乙丑(四川总督)策愣等在上奏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中称“自颇罗鼎、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任事以来,旧例废弛。凡噶垄代奔等人,差人前往西宁、打箭炉、巴尔喀马、阿里等处地方买卖交易,均私出牌票,一切食用乌拉,均取资于各该地方。从而可以看出,远至乾隆年间,乌拉差就己经不是单一的为驿站服务了。到了民主改革以前,地方政府、寺庙、贵族的物资运输、工程修缮、日常家务劳动、自营地的耕种等,统统摊派给各自的属民,进行无偿劳动。差是以劳役为主兼有实物和货币的混合地租,是农奴主对广大农奴实行剥削压迫的主要手段。藏语把差概括为“岗卓拉顿”。“岗卓”直译为“脚走”,即力役,泛指人畜支应的徭役;“拉顿”直译为“手出”,即租税,指用实物、货币缴纳的赋税。差从形式上又可分为外差、内差、马岗差等几种。 1、外差 外差是地方政府所派的差。它主要的任务有三个:一、无偿地提供人力、畜力、运送所谓持有马牌的官员和物资,并为他们无偿地提供食宿。二、无偿地为官府、寺庙充当修建工程的杂役。三、交纳地方政府所需的一切实物。 在农区以“岗、顿”为计差单位,在牧区以“达果”(有的地方叫做帐巴)为计差单位。噶厦派差时,根据各宗、谿的岗顿数或达果数进行摊派。噶厦派到各地的收差人叫“德巴阿宗”,德巴阿宗从噶厦领取一本收差薄,前往各地派差,到各宗谿之后,以宗本的名义将差额书面通知各地的卓札、根保,再由卓札、根保把差额分派到各户。 “马牌”是由噶厦政府及其所属基巧、宗政府发放的派差证。由噶厦发的马牌可以通行全藏,基巧发的马牌可以通行全专区,宗政府发的马牌可以通行全县。从路程上说,马牌分为三种:一、“宗格”,通行于两个宗之间,二、“萨村”,通行于两个驿站之间,“血格”通行于两个村落之间。除此而外,又有宗格、萨村、血格三种通用的马牌。从时间上说,马牌又分为“得囊”和“天给”两种,前者可以无限期的使用,后者只能使用一次。 众所周知,西藏地广人稀,交通极为不便,各种物资的运输,全靠人背畜驮,为支外差,每天要有无数农奴奔忙在高山峻岭之中,进行长途转运。另外,农奴每天还要等候在村口,迎送所谓持有马牌的官员。支付外差不分农忙和农闲,要随叫随到,而且时间又长,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一般说来,交通沿线、集镇重地,因来往官员,军政事务较多,商运、军运频繁,外差十分繁重,边远地区,相比之下外差较轻。支付外差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需要。 2、内差 内差是农奴向本庄园领主及其代理人所支的差。内差的项目十分繁杂,有几十种之多,其主要的是农奴自带耕畜、农具、口粮等,为领主耕种自营地。 内差又分为常年差和临时季节差两种。耕种十多克内差地,要出一个常年差,也有的地方耕种二至三克内差地,就要出一个常年差。支常年差的人,要住在庄园内,全年为领主干活。临时季节差没有具休规定,主要是根据庄园的需要,随时进行摊派。临时季节差主要的有春天差、耕牛差、锄草差,秋收差、打场差、运粮差、拾牛粪差、运牛粪差、镰刀差、小孩差、牲畜差、磨油差、烧饭差、磨糌粑差、送信差、修房差等。另外,还要缴纳实物,如酥油、洗衣草、炉桑、刷墙白土等。 3、马岗差 马岗差即兵差。是领种马岗差地的农奴所支的差。耕种一岗半马岗地差,出兵一名。兵员的一切用度,被褥鞋帽等全部由马岗差户自己负担。倘若耕种马岗差地的差户,家中无人应役时,则可以出钱雇人,雇金为每年一百品藏银或者40克青稞,除此之外,还要按规定负担兵员的一切费用。 那么,具体到一个差巴户到底一年之中要支多少差呢?现举绒读庄园的拉巴赤雷为例,该差巴种50克差岗地,年产青裸210克。一年之中要支人役差367人日,畜役差551头日,缴纳青稞39克,缴纳藏银840两(折合青稞约33克)。再以囊色林庄园为例,该庄园内有77户差巴户,全年要支的能起到名字的差有40多项,其中劳役差占93%多,实物差和货币差二者合计占不到7%。从以上所讲的情况可以充分说明,这种以设自营地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的领主庄园,劳役地租是其主要的剥削形式。
在西藏不论是政府的庄园、贵族的庄园或者是寺庙的庄园,在经营管理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设差巴建立自营地的庄园。领主把大批肥沃的土地留作自营地,把部分贫瘠的土地分派给差巴作为份地,从差巴那里收取地租──差税。人身依附于领主的农奴,要用三分之二的时间为领主服无偿劳役,即通常所说的支差(包括外差、内差、马岗差等),其中劳役差高达70%。这种类型的庄园在西藏占绝大多数。 第二种类型,不设差巴,依靠无偿劳役耕种的庄园。庄园内不设差巴,不给或只给少量份地。全部农奴都定为劳役户,每户规定一定的人出劳役,不出劳役的家庭成员向农奴主缴纳人役税,在家租种少量份地或外出寻职谋生。庄园内的土地靠无偿劳役者集体耕种。 第三种类型,庄园内没有百姓,依靠雇工耕种的庄园。在庄园内只有谿堆(庄头)没有定居的差巴和堆穷。其庄园土地依靠雇长工和短工或者从其他庄园内抽调若干无偿劳役进行耕种。因此,这类庄园在支外差时,除实物和货币差外,没有劳役差。 庄园的经营方式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普遍存在出租零散土地以及出租整个庄园的办法。有些大、中贵族家居拉萨,多将整个庄园租给亲信,收取定额地租。承租庄园的人近似“二地主”而租来的庄园其经营方式也不外乎上述三种类型。 另外,在许多庄园内普遍存在着少量的波辛地和协辛地。所谓波辛地即收取定额地租的土地,租种一克波辛地,一般要交租二至三克,所谓协辛地,即收取分成租的土地。协辛地的承租者,要负担土地的全部投资(包括种籽在内)秋后租佃双方对半分成。租种波辛地和协辛地者,只交地租不另计差税。 就庄园的三种经营方式而言,第一种类型的庄园是属于典型的领主制经济,劳役地租是其主要的剥削方式。而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的庄园,已超出了领主制经济的范围,在第二种类型的庄园内,已不设差巴,土地虽然还是依靠无偿劳役进行耕种,但是领主已不是在自然形态上占有农奴的劳动时间,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的产品。耕种波辛地和协辛地的人,只需要向领主缴纳地租,而无需再服无偿劳役。虽然这种土地只占庄园土地的很少一部分,但它却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封建生产方式,即地主制经济。第三种类型的庄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庄园内已没有定居的劳役户,土地依靠雇工耕种,出现了雇佣劳动,这说明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在民主改革前,由于农奴制度的桎梏和宗教对人们思想的禁锢,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土地仍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其地租形式仍就是以劳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混合地租。 劳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是以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较低和原始的劳动方式为基础的。西藏在民主改革前虽然也出现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但二者都不占主要地位,就封建地租的形式而言,最初就不是单纯的,在以劳役为主的剥削形式中,通常有实物地租乃至货币地租作为补充。例如,在我国战国时期即有以金代租,到了隋唐时期也都有货币地租的出现。十三世纪的西欧是典型的领主制经济,农民除向领主服劳役外,还要向领主贡献羊毛、肉、禽蛋、果菜和手工制品等实物。农民在使用领主的森林、牧尝磨房榨油时,都要交纳费用,还要向领主缴纳各种捐税,以至人头税等。西欧当时的情况和民改前西藏的情况十分相似。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形式的依次更替,大体上是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标志着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一般说来,劳役地祖出现在封建社会初期,在实行农奴制的地方,它成为这种制度的主要剥削形式。到了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出现时,农奴制已面临解体。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货币地租虽早有使用,但在封建社会末期才成为主要形式,这时已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封建社会内出现。 封建生产方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形式。西藏社会自九世纪中叶奴隶制解体进入封建社会以来,虽然经过了漫长时间,但到民主改革前仍然还是领主制经济占居主导地位,劳役地租仍是其主要剥削形式。前面我们所举的囊色林庄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庄园采用自营地方式进行经营,劳役地租高达93%以上,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二者合计不足7%。囊色林庄园是西藏千百个庄园的代表,是整个西藏社会的缩影。但是,就在这些古老的庄园内,也出现了少量的波辛地和协辛地。租种这类土地的人,只需要缴纳地租,无需再给领主服无偿劳役,劳役地租开始为实物地租所代替。比起劳股地租来,农奴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已有较多的活动自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到了民主改革前夕,西藏虽然还保留着农奴制度,但是,这时的庄园已不同于农奴制初期,在庄园内出现了土地出租的现象,在庄园的经营管理上,也不是固守着当初的生产方式,而是打破了老的模式,有些庄园已不设差巴和自营地,而是把土地直接分给农奴,让其自行经营,到时收取定额地租,劳役地租已日渐为实物地租所代替,更有一些庄园连百姓都不要,庄园土地直接雇工进行耕种。上述这些现象充分说明,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发展到了这时已面临着解体,领主制经济已日渐为地主制经济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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