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各民族散居化日趋明显,散杂居民族关系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针对当前散杂居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现状、特点、发展规律、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因素,怎样解剖多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的多层内涵和多维侧面?如何通过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反思,正确面对和处理好散杂居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以实现散杂居多民族共生互补、和谐共处?就此我们专访了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民族学专业“散杂居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许宪隆教授。 记者:一般来说,人们习惯用“散居”、“杂居”、“散杂居”这样的称谓来指称聚居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这些说法是否准确,它们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许宪隆:基于目前人们的认识习惯,我觉得还是应该从概念上把它们讲清楚。其实无论“散居”、“杂居”、“散杂居”,还是“聚居”,它既是民族的居住形式,也是民族的分布方式。我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但三者都是相对概念。其中“,散居形式”是相对于“聚居形式”而言的,“聚”有“聚集”之义,还可代表“村落”的意思;“散”则是“分散”的意思,也有“聚落”之义;而“杂居形式”则介于聚居与散居之间,是相对于“聚居形式”和“散居形式”而称的一种居住形式。按照民族居住的上述三种形式,民族就可以划分为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三类。顾名思义,聚居民族就是一个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内,并占有一定数量比例,那么,在这一区域内,不管是否有别的民族,这个民族就是这个区域内的聚居民族。如此而论,散居民族则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有优势区域的民族。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混合居住在某一非民族自治区域内。我国各民族其居住形式是可以划分为聚居、散居、杂居的。但针对这种划分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较主导的观点认为,以民族分布的特点来划分民族的类别,“杂居”的划分法是不科学的,其理由是“,杂居”概念与“散居”概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交叉,如两个及其以上民族共同建立的自治地方及民族乡或民族村,理论意义上可称作民族杂居地方;又如在某一区域除主体民族外,有多个散居民族共同居住,就整个区域而言,这些民族的居住状态是杂居形式,而就人数占少数的民族而论,其居住形式就是散居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把杂居和散居并称,称作“散杂居”,这样一是方便民族工作的分类指导,即“聚居少数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二是既考虑到了“散居”、“杂居”的共同点又照顾到它们的不同之处。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散杂居”有以下三种形态: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杂居少数民族。从散杂居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层面比较而言,散杂居少数民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指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如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京族、土族、阿昌族、鄂温克、高山族、乌孜别克族等13个少数民族基本上都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二是指已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不属于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三是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少数民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自治地方,该区域内长期生活着白族、回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白族、回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恩施州内就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相比较于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而言,民族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在法律、法规方面界定更为明确,管理更为规范,统计更为系统、全面,所以,民族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往往被纳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成为散杂居研究的突破口。 记者:您长期从事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散杂居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文章,而且又正在进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长江流域散杂居区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关系”课题研究,请您谈谈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现实状况。 许宪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分布和人口分布状况,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讨论。宏观上,需要从散杂居区民族分布和人口分布两个维度去分析,既要分析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与分布,又要分析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与分布,还要分析对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状况。微观方面,就是对当代散杂居民族人口的从业状况、性别和教育程度等进行社会学分析。当前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广、多、杂、散、偏、弱”上。广,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居住地域上分布很广,遍及全国每一个角落;多,这不仅指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众多,总数3000多万,而且指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多,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散杂居人口;杂,指各民族交错杂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格局,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往往形成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局面;散,指居住的分散状况,零星分布于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城市和农村。这种散居态势既包括广泛性的散居,又涵盖了散居形势下一定程度的聚居,如各地建立的民族乡和民族村就是典型的体现;偏,指散杂居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域又往往集中于边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以及交通不发达地区;弱,指散杂居少数民族现实发展中的弱势地位是极为突出的,这种弱势地位首先是由散杂居人口的极度稀少而决定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尽管作为一个有3000万人口的群体,但具体到某一个地方而言,散杂居的人口由于处于相对的弱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信仰、习俗等方面的权利很难受到实际保障。
至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更有说服力。当前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散杂居少数民族成分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加。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着所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地区有11个,占31个地区的35.5%,而10年前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地区仅有北京1个;居住着50~55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地区有17个,占31个地区的54.8%,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12个地区增加了5个;居住着49个以下少数民族的地区有3个,占31个地区的9.9%,比第四次人口普查减少了14个地区,其中拥有民族成分最少的地区亦达43个,也比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增加了8个民族。二是各民族人口在地域分布上进一步扩展。从56个民族在地区分22理论前沿布的平均值看,各民族从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平均分布在27个地区,增加到30个。有29个民族分布在全国所有的地区中,占56个民族种类的50%以上。三是散杂居省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均呈上升趋势。例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超过50万人的有:河南113万人、山东62万人、北京59万人和福建58万人。四是少数民族人口向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流动趋势明显。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比总人口增长率分别高出213.88%、77.63%、55.75%、41.20%。五是人口相对较少的少数民族向外地流动的趋势更加明显。 记者: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发展进程中,既促进了民族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也给民族关系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那么,您能否对当代的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作简要的评价? 许宪隆: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多,分布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散杂居地区的大局,关键在于民族间彼此共生共长、互信互补、互助互通,团结和睦、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我们处理密切而且复杂的散杂居关系,不是一时一事就能完成的,不会一劳永逸。原因在于妨碍散杂居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例如因经济方面的权益或利益而引发的不和谐问题、因风俗习惯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和谐问题、因民族意识增强带来的不和谐问题、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出现的不和谐问题等等。同时,散杂居民族关系当前仍然面临着一些焦点和难点问题,例如少数民族人口流动问题、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乡撤乡建镇问题等等。
记者:面对机遇和困难,应以何种心态对待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选择何种具体方式促进散杂居地区多民族和谐社会的构建? 许宪隆:在费老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更应倡导各民族“共生互补”的理念,以务实的态度认识和处理散杂居区的民族关系,引导散杂居区各民族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生互补”理念的基本涵义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结果要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和睦共存、和谐共生、取长补短,互利双赢、互助互动、协同进化和发展。它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互补,又包括人类世界中的共生互补(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民族与民族的关系等等)。它强调的是:共生单元间优势互补,互相借鉴,以收扬长避短之效;共生单元间互为依存,互利双赢;共生单元间有竞争和冲突,要在竞争中产生新的、创造性的互补性合作关系;存在竞争的共生单元间的相互理解和积极态度;共生系统中的任何一方单个都不可能达到的一种高水平关系;共生单元在尊重其它参与方(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基础上,扩大各自的共享领域。在内容上它包括经济系统的共生互补、文化系统的共生互补、政治系统的共生互补和社会系统的共生互补四个方面。为什么要倡导“共生互补”的理念?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不可分割。按照共生互补的理念,任何民族,不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经济、政治、文化水平高低,都是共生体系当中自主的共生单元,只有平等相处,取长补短,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才能提高共生的关联度、亲近度,即民族团结,才能协调多元民族关系,减少共生阻力,加快缩小。厚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差距,和谐共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走向繁荣与富强。
记者:您倡导的“共生互补”的理念,观点新颖,意义深远。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的诠释,也是对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民族“三个离不开”思想所作的逻辑证明和必要补充。那么,如何践行构建散杂居多民族和谐社会这一理念? 许宪隆:构建共生互补型散杂居多民族和谐社会,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是由散杂居多民族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所决定的。我们研究和讨论这一问题,决不能只限于找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差异,而在于找准矛盾、问题、差异之后,要认真的、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和由来,结合实际情况、环境和条件,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和解决的建议意见。要处理好五大共生互补关系,即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共生互补关系,处理好城乡之间的共生互补关系,处理好区域之间的共生互补关系,处理好民族间以及各民族内部的共生互补关系,处理经济与文化之间的共生关系。二是逐步完善五项民族关系调控机制,即民族政策调控机制、法律调控机制、民族意识调控机制、民族关系协调机制及民族矛盾预警机制,使这些机制在民族关系发展的不同态势中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产生正面和良性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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