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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1-11-27 02:53|查看: 73|评论: 0|原作者: 赵晓荣、王彦斌|来自: 中国民族报

创新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和谐社会是多赢互利的社会,构建它的基本理念应该是公共性。公共性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公共理性,它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调节手段和基础保证。用现代公共理念管理国家与社会则是公共性最重要的环节和它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的体现。在边疆多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社会的公共性角度加以关注和解决,并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实践来实现,而有效的社会管理需要建立长效的社会机制来保证──


构建政府主导的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管理模式

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观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社会管理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并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的社会公共事务,所显示的社会公共性最强,对于促进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中央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也就是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不仅仅要注重听龋厚意,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话语权,更应该注重社会的事务由社会来管理,从而真正地体现出其公共性特征。这就要求在社会管理的权威理念、权威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切实的改革,有效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在新社会中,国家本身被假定为中性的,因而不受任何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所影响。唯有政治当局可以确立优先权并且提供平等化的机制”。从西方国家社会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无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有多深,其对经济之外的社会生活的管理一直都没有放弃过,社会管理始终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种切实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也与社会发展趋势吻合的社会管理权威结构,走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组织的建设,同时也需要更多地鼓励各种合法社会组织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专门建立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政府及其各种相应的控制组织机构,它们直接实施社会管理,使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了基本保证。边疆多民族地区与内地比较,社会管理的事务更加繁重而复杂,仅靠政府很难把相关的社会事务处理好,加上政府还可能面临失灵的问题。尽管政府的主导地位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清晰的印证,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包揽社会管理的一切但又力不从心,二是社会管理的手段以行政手段作为最主要方式。因此,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政府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关键,是促进政府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及其管理手段的合理化。唯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所表现出的公共性,动员和汲取便大的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处理各种公共事务和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才能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

与政府相对的社会,包含各种组织,也包含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公民个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种民间组织之间的分工和协作,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必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社会管理中,公民参与具有重要的地位,公民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对象,更应该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尽管每一个公民都是具体的,其利益与愿望也各不相同,但长期而有效的公民参与其实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展开的。因此,在大力加强政府管理组织建设的同时,应鼓励广大公民通过合法化的方式建立各种有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民间组织。这是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真正落实的具体途径。没有民间组织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效率、公正等目标很难实现,和谐社会也就很难建构。

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基本的共同利益之外,人们的利益会由于各自的社会差别而出现不同,由此人们也会尽一切可能采取相应行动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所在,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社会中争取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采取蚌体化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化的方式。个体化的行动往往会导致许多事情的处理情感化,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使具有冲突性的事态矛盾激化。组织化的行动则不同,由于行动者是组织的成员,他的行动必须以组织的利益为重,这样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必然趋于理性化,并以公共理性作为基础。为此,在边疆多民族地区除了要加强各种原来已为政府正式认可的组织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利用当地长期起着实际作用的非正式组织群体,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允许和鼓励有共同利益的人们建立各种合法的相应群众组织,以增强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如果公民的意愿都能采取组织方式表达,就可以使社会互动更多地建立在组织化的基础上。虽然民间组织的作用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中日益凸显,但当前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参与能力、独立性发展以及管理制度方面。要使民间组织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需要社会尤其是政府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足从各种角度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既是作为直接与政府相对的社会而出现的,更是在具体的“社会~社区”之中实现的。社区是居民生活的载体,也是社会管理最终的落脚点。社会管理的最终归宿和体现关键在于基层。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其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效果。因此,增强社会治理管理模式中“社会”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的建设与管理。边疆多民族地区各种资源相对匮乏、社会发展滞后、多元民族文化共存,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缓慢,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分离、民间组织在夹缝中寻求发展。这些现实的压力和挑战,致使其社区建设与管理变得复杂和艰难。


完善社会运行机制,保障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

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变化,需要更新与之相应的社会运行机制以保证社会的各系统要素能够适应新的社会运行模式。社会运行机制建设对于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够通过使社会运行的结构、功能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的关系所形成的模式化方式明确化和制度化,不会由于一些偶然的因素而使得社会管理出现偏差和偏向。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机制的实际运行受制于其发挥作用的自然、社会与文化条件,由此使得在人类社会中同样起作用的社会机制在不同的环境与时代中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任何机制作为人类对社会运行于发展规律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主动适应性实践都存在人为设计的成分,是人类对社会生活主动适应的结果体现。积极主动设计的社会机制建设,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动社会生活向着人们期望的有利方向发展。

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各个民族原有的传统社会运行机制模式所具有的惯性仍对社会运行起着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深入,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互动关系正在逐渐由单向的指导与被指导、命令与被命令、支持与被支持趋于多向度、多层次的合作、多方面的协作变化。因此,在边疆民族地区构建切实有效的社会运行机制,必须因时制宜,在充分考虑民族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寻求创新和发展,以使各种机制的运行真正具有合法性基础。唯有强化具有地方性特点、能促进和保证公共性的社会机制建设,才能促进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为边疆多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寻求到具有长效作用的保障机制。

新的形势要求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建立一种具有现代型社会秩序特点的社会机制体系,这5个有别又相关的社会运行机制的完善应该注意的是:

第一,社会发展动力机制建设要注意激励作用的多元化。社会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全体成员对社会生活充满信心,有积极创造的动力。和谐程度较高的社会环境能够为社会成员的需要提供较高的实现空间和可能,从而可以促成社会动力的增强。边疆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与全国一样,已极大地焕发了发展自己的内在动力,因而社会机制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社会发展的新型动力机制,以此促进激发广大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创造力。

第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应注重利益协调及其方式的合理性。目前,边疆多民族地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的深入进行,社会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不断地在进行着新的调整和界定。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而且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差距在不断地拉大,社会阶层分化也呈现严重趋势。现实变化要求必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第三,社会流动机制建设要具有现代取向特点的开放性。合理的社会流动有助于激发人的积极向上和开拓进取精神,给社会系统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也有助于形成开放、动态的社会分层结构,加强社会各阶层有机整合程度。在边疆多民族地区,促成社会流动加速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条件不断成熟,更多的农业闲置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特点要求积极创设各种具有现代开放取向特点的社会流动机制,促成各民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结构与非结构、自致与非自致的合理流动。

第四,社会控制机制建设应该使之具有实施的有效性。目前,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理念仍趋于传统,有效的社会控制必须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只有适应了多元化、市场化、非集中化和流动性的社会发展趋势,变革和重建社会控制机制,才能达到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在当前条件下,必须根据边疆多民族地区地处边疆、民族聚居、自成一体的典型特点,创造以维护秩序为宗旨,以法治化控制为取向,与民族地区传统控制机制相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现代性社会控制体系。

第五,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建设必须保证具有协同导向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要义之一在于积极主动地正视社会矛盾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而化解和防御各种矛盾和冲突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整体而言,当前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矛盾调处结果较好,但存在政府矛盾调处的指导观念不当,工作方式上堵塞压制多于疏导协调等现象,为此就需要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完善矛盾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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