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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猫网 学术文献民族 详细内容
发布者: 金达莱|2011-11-27 02:52|查看: 110|评论: 0|原作者: 吴 琼、刘玉|来自: 中国民族宗教网

论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的政治关系调适

西部开发虽然本质上是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是各民族利益的重新安排,但在这种经济关系调适的前后少数民族政治关系显露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又是必然和不容忽视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前提性和条件性的。少数民族间的政治关系不仅会影响各民族的经济发展而且会直接影响整个国家、地区政治关系的变动与发展,因而有必要在经济关系调整中强化政治关系调适,以促进地区和国家稳定,推进民族经济协调发展。


一: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的必要性
1、各民族与民族社会内部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动

与经济改革带来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动相适应,民族地区在改革的波及影响下,由职业分工引发的阶层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民族经济的多元化产生了一些民族历史上所没有的社会阶层,如游牧民族中的商人阶层。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朝阳产业的出现,就业机会增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内部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动会更加明显和清晰,各民族的利益要求会与这些阶级或阶层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既表现出多样性也表现出层次性,民族内部利益的重新组合成为一种必然。政治关系作为经济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是为各阶级实现和维护阶级利益服务的,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组合要求政治关系进行重新组合,政治行为重新调整。那么,这种必然的政治关系组合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实现的又是怎样的组合呢? 这不仅关系到各政治主体采取何种政治态度、行为方式,而且决定着其政治行为的性质、方向、范围和幅度。作为统一国家的一部分,任何民族政治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其影响力都是超于民族、超于地区的,不仅关系到地区、国家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地区、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取向。所以,必须对尚末形成的或正在调整的政治关系格局加以积极引导,合理调适,避免因各种失衡或不当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危害。


二:各民族在区域经济中的分工及经济地位调整

大开发必然打破民族间的区域界线,族际频繁流动,市场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进行资源配置,社会分工在新的经济结构中被重新安排。一定区域内各民族原有的经济地位会面临威胁和挑战,民族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不仅有原来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家之间、与其他省区之间的分工差异;还会表现出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因开发程度、开发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分工和地位差别;少数民族地区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主体民族与汉民族之间、非主体民族之间、当地民族与外来民族之间等等也会存在分工和经济地位的不同。这种差异在利益驱使的竞争下会不断强化,达到一定程度便会成为爆发社会不稳定、社会冲突的依据。而政治关系调适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种均衡,通过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来影响和规范主体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使政治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经济关系状态,使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在相互牵制中达到一种和谐。


三:各民族政治资源的对比和竞争

政治资源即是民族或民族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介入族际关系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能够动员起来加以利用的一切可能的因素的总和。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政治关系的基础是对政治资源特别是对政治权力的占有。是否拥有和拥有多少政治权力和其他政治资源,规定了各主体能在多大范围和何种程度上控制与影响政府决策,能在政治关系中居于何种地位。所以,对政治资源尤其是政治权力的掌握和分享是一定政治主体控制和影响政府决策,争取理想政治地位的根本条件。一般来说,对其他政治资源尤其是对人这一最大政治资源的掌握是决定政治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重要因素。西部开发的人才、物资、资金流动及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大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各民族政治资源的积累和竞争过程,各民族不仅会以一切可能的途径增加本民族或民族社会的整合程度,而且会在族际政治关系中增加自己以实力为背景的权力或影响地位。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障会成为政治资源对比的焦点,而人力资源的开发、占有范围和程度在一定条件又取决于各民族政治关系格局。对政治权力、人力资源及其他政治资源占有的越多,在不断调整的政治关系中就越处于主动地位,当然,这种占有应当是合理有序、积极有利的。所以,为了保障政治资源的分配和组合与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地位相适应,引导各民族在政治资源竞争上的有序开展,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手段来确定一个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能对政治权力和其他政治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的政治关系。


四:各民族政治文化与政治运动的对抗及响应程度

民族政治运动包括民族分离运动、民族自治运动、民族聚合运动、民族分裂运动和民族统一运动(周星)。西部开发必然伴随对外开放,在经济开放的同时人们的政治观念、政治意识也面临着新的选择,面对境外的蒙独、疆独、藏独以及其他分裂思潮及运动的影响,各民族的政治文化倾向是一个关键,即主流意识的选择及自觉抵制行为的有效选择。虽然各民族在统一国家观念的指导下,一直与各种形式的分离、分裂思想和行动进行着斗争,不断参预和实践着中华民族聚合、民族统一的运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各民族政治文化的对抗能力及抵制程度也是影响这一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程度的重要因素。而各民族政治文化的抵抗能力、抵制程度往往与各民族政治文化建设、民族政治关系合理度、民族经济发展的程度成正相关。所以,经常的政治关系调适理所当然地为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发展所必须。

此外,各民族政治文化在与他民族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发展中也会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现实可能。政治冲突是政治关系格局中一定的均衡因受到挑战或被打破而出现的紧张状态,是政治关系中矛盾的激化,是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广泛地存在于国际国内政治的各个领域。由于政治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因而政治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就其性质而言,有对抗性冲突和非对抗性冲突两种,前者为冲突双方在根本利益相互对立基础之上的冲突:后者为冲突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冲突。性质不同的政治冲突,其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我国由于剥削制度和与它相联的民族压迫被取消,少数民族的政治矛盾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由于具体利益的差异和分配不尽合理而形成的,因而基本上是非对抗性的冲突。西部开发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利益分配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层次性,随时都可能打破原有的均衡机制,导致利益关系紧张。地区间、民族间的对比和差异会更直接、更具体、范围更广,并以一种现实的优势不断刺激着处于劣势的民族,在民族自尊、自强的驱使下各民族成员的思想观念、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调节能力无疑会影响其政治观念,影响民族间的政治关系。这种源于民族成员的个人行为会在与群体认识接近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成为民族群体意识的一种代表,使成员性的、局部性的行为变成民族群体性的行为,为进一步的政治冲突提供可能性。虽然我国的政治矛盾绝大部分是非对抗性的,但是,冲突一旦形成,仍然是矛盾的激化状态,具有很大的消极性和破坏性,会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生活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政治的不稳定,出现局部动乱,由非对抗性的冲突转化为对抗性的冲突。西部大开发能否获得大发展,取决于政治关系的调适力度。通过有力的政治关系调适来平息冲突、缓和矛盾、解决问题,就能形成和保持一种有序运行的民族关系,从而保持政治稳定,社会发展。


二: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调适的目的在于: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理顺各种政治关系,促进各种政治关系有序运行,形成少数民族政治生活的良性机制,保持政治稳定。因而在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调适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使少数民族政治关系的本质和性质得以体现。

第一,统一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少数民族政治关系不协调实质上是利益关系的不协调,作为统一国家一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协调时,无论是何时何地何因都应以国家利益至上,这是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的最基本原则。国家利益是包括各少数民族利益在内的国家的整体利益。著名国际政治学家汉斯·摩根索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将国家利益的基本要素归纳为国家领土、政治制度和文化的完整。有的西方学者把它归结为国家有形本体的保存、信仰系统、政治制度、经济系统和领土完整等。可见,不论是在国家关系中还是在国内政治中,国家利益都具有高于一切利益的性质:不论是在民族国家,还是在多民族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生存在一个具体的国家里,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才能获得发展。因此,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中,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来看待和处理各种政治关系中的矛盾或冲突,制止打着维护民族利益的旗号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各种政治图谋。

第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虽然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已载入宪法,但在具体的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中,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却具有十分具体而复杂的内容,尤其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对民族政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某种照顾。因而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国家要充分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和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在自治区域范围内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益,同时要兼顾非自治的少数民族的权益;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又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重点反对大民族主义;对待自治地方的汉族,也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在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的同时,应尽可能创造一种能够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各民族利益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各民族得到充分发展。

第三,平等协商、团结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我国各族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少数民族政治关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也只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完全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因此,当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中形成矛盾的时候,不论是少数民族外部的政治关系,还是内部的政治关系,都不能采取压制、强迫的办法,而必须由有关各方平等地协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以互惠互利为目的,以团结合作为手段,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必要时还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和谐、合理的政治关系是各民族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的前提,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团结合作、互惠互利本来就是我们社会制度追求的目标,它们当然也应该是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的基本原则。

第四,稳定发展的原则。发展是社会运行永恒的主题,社会主义的理想目标也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我国几十年的建设经验反复论证的一个主题之一即是:在我国向现代化迈进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稳定具有战略性保障意义,越是发展的关键时期,稳定越重要。所以,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的调适中,不论哪一种层次的政治关系调适,都不能损害稳定这个大局,只能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对有矛盾的政治关系进行调整,任何形式的磨擦和冲突,都必须控制在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范围之内。


三: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的方式和手段

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的调适中,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冲突的性质、表现形式、影响范围,以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等具体情况,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适。调适能否奏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适的方式方法是否恰当。如果采取的方式不当,还会产生事倍功半甚至是适得其反的后果。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的调适中,我们可以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第一,行政调适。行政调适是各级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调适。此种调适是国家政权组织从全国政治关系的总体格局出发,运用行政权力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调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可以通过行政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各种政治关系进行合理的疏导,特别是对某些已经形成的不合理的政治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又可以通过说服、妥协、仲裁、压制等具体的手段,解决已经出现的冲突、平息争端。行政手段具有日常性和操作性的特点,可以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中的违规现象和不合理现象及时发现,经常性地适时加以调整,将政治冲突和矛盾消灭在摇篮里。

第二,法律调适。法律是一种靠强制力来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法律调适,主要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调整少数民族的政治关系。因为在实施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国家立法,从整个国家的整体角度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规范,也可以通过民族自治机关的地方立法,在不与国家立法相抵触的情况下,从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角度,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进行规范。这有利于少数民族政治关系合理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三,社会舆论调适。舆论是人们对社会中某些令人关注的问题所形成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态度和信念。舆论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通过人们的心理、伦理选择来引导和调整人们的政治行为。因此,在少数民族政治关系调适过程中,不论是政府调适还是群众自我调适,都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对少数民族政治关系中的各方关系及其行为或者支持或者谴责,从而对矛盾起到平衡和遏制的作用。

第四,传统习惯调适。此处的传统习惯主要是指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的政治传统和政治惯例。这些政治传统和政治惯例往往构成一种法外制度,在一定条件下,法外制度比能够提供政治体制框架的法定制度对政治体系的影响更大。因此,不论何种矛盾,都可以通过历史上形成的解决政治争端的传统方式和习惯,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容易接受的具有民族特点的方式来平息政治冲突、解决政治矛盾。

己到尾 ●● 已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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