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950年初,位于贵州省南部的黔南随着解放大军的进入而获得新生。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黔南建立了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内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949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担负解放黔南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军46师138团与2野5兵团17军51师151团先后从湘黔公路和黔桂水路两线,进军贵州,1950年初,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解放了黔南的大部分地区,先后建立了专区、县、乡等各级人民民主政权,黔南这个长期饱经战火的多民族土地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终于迎来了新生,从此揭开了黔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篇章。回想黔南解放60年来的发展,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们少数民族今天的幸福生活! 位于贵州省中南部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布依族、苗族为主体,有汉族、水族、毛南族、瑶族、回族、侗族、壮族等30多个民族共同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建国前黔南大部分民族就已处于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从黔南的五个世居民族看,布依族和苗族在全州十二个县市中均有分布,水族主要集中分布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及邻近的荔波、独山、都匀等县市,毛南族主要居住在平塘县卡蒲毛南族乡、者密镇及其与独山、惠水两县毗邻的接攘地带。瑶族主要分布于荔波县瑶山瑶族乡、瑶麓瑶族乡、洞塘乡以及三都水族自治县的都江镇等地。据2005年统计,全州总人口有3827727人,其中布依族有1269827人,占总人口的33.17%%,苗族483217人,占总人口的12.62%,水族305209人,占总人口的7.97%,毛南族29597人,占总人口的0.77%,瑶族有7459人,占总人口的0.19%。 黔南从1956年8月8日建立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来,其中所取得的成效应归功于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引,是新中国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全面得到落实的必然结果。其中,这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也有许多应当引以为戒的历史教训。总体而言,回首黔南少数民族这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的今天,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而建立、巩固和发展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民族关即以为证。
黔南解放后,长期处于生活底层的少数民族群办和各民族不同阶层人士的身份、地位、权利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增进民族团结,构建民族平等互助的民族关系,从建国初到1956年8月8日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配合我国民族政策工作目标的实施,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黔南的少数民族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开展民族识别,使各个族群的民族身份在政治地位上得到确认。 黔南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复杂多样的民族成份及其在政治上的身份待遇,党和人民政府对民族识别工作十分重视。从1953年开始,在中央及省有关部门组成的民族识别工作组的帮助下,黔南的民族识别工作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全面的开展。一方面,对不少布依族、苗族、水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人口成份进行了识别划定;另一方面,对一些在历史上有不同称谓的名称根据“名从主人”、“自愿选择”的原则规范了部分少数民族的族称,如将“仲家”、“夷家”等名称,根据布依族同胞的意愿,一律定称为“布依族”;将“水家”、“水家苗”等名称根据水族同胞的意愿,一律定称为“水族”;对不同支系苗族在历史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称谓,也是根据苗族同胞的意愿,一律定称为“苗族”。 建国初期组织实施的“民族识别”工作,这为中国族群关系的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正确定位和构建新中国的民族平等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20世纪50年代初的“民族识别”工作,我国依此重新建立起了一个“民族身份”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性框架,并把它制度化。对建国初期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北京大学博士导师马戎教授在他编著的《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一书中认为,当时政府决定开展这样一项工作,可能有这样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一些边疆地区,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和识别他们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这也是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社会的一个条件。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做法逐步开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贬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在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记录中,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份’,填报后未经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份’,每个人的‘民族成份’必须十分明确,不能含混。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族群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具体族群成份,而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1]。黔南的“民族识别”工作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开展起来的。 2、通过建立相应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区和民族自治县,提高已确认“民族身份”的少数民族群体政治地位,为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黔南解放后,为了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一样享有平等自治权利,全面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在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正式公布实施后,黔南地区的各级政府根据省委的指示,分别在各县及其区、乡内开始组织民族建政工作。从1952年10月起,相继建立了荔波瑶山、瑶麓,福泉王卡,惠水文化等30多个民族乡。相继建立了相当于区一级政府的惠水县金安(今王佑)布依族自治区、龙里县羊常虹族布依族联合自治区、三都县普安苗族自治区、都匀县王司水族苗族联合自治区。在区乡民族建政的基础上,又先后建立了相当于县级的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罗甸布依族自治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建国初期,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都相应地建立了民族乡、民族自治区和民族自治县等形式,提高已确认“民族身份”的少数民族群体的政治地位。1952年在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由此可见,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是一种为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而制定的过渡性的制度形式。在这个过渡性的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包含了中国共产党探索在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过程。”黔南在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民族乡、自治区和自治县,凡属布依族和苗族的行政建制,随着1956年8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成立,亦被相应地撤销。 3、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为巩固新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创建了各个族群在政治上相互认同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彻底废除历史上在民族地区形成的阶级剥削制度,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调整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党和政府采取镑种方式,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一体性社会联系。这些具体的措施有:(1)制定适合于少数民族发展的减租政策,使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对新生的人民政府有了初步的认识,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在1950年11月14日,中共独山地委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减租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了三条意见:一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地主一律照章减租;二是对少数民族地主一般不减租,如愿意减租,也应与佃农双方协商,政府不加干涉;三是如果少数民族地主坚持不减租者,政府应说服佃农不要强求其减租[2]。(2)组织民族慰问团和民族工作队,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实际问题。1950年8月,为加强民族团结、增进各族群众与人民政府的关系,费孝通教授率领的中央少数民族访问团第三分团到贵州调查访问。同年11月,中共贵州省委和中央访问团在贵阳召开了全省少数民族座谈会,随后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少数民族社会改革问题的初步意见》两个文件,并在全省内实施。1951年5月至6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杨汉先、陈大羽分任正副团长且有37人组成的贵州省民族慰问团,先后对黔南的罗甸、荔波、三都、惠水、平塘、独山等县的布依族、苗族、水族、瑶族等民族进行访问,组织召开座谈会58次,参加座谈人数达2955人;召开群众大会21次,与会人数达1万多人;开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训练班1个,学员人数有45人;医治门诊病人2683人,注射防疫针840人,训练种痘人员34人;到民族地区放映电影66次,各民族群众达13万余人[3]。(3)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建立民族事务机构,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族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1951年9月5日至11日,都匀召开了独山专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2个方面的与会人员499人,其中布依族代表50名、苗族代表35名、侗族代表67名、水族代表25名、瑶族代表5名、其他少数民族代表9名,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82%。从1950年到1952年,黔南地区先后召开了少数民族座谈会和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时期,独山专区所属的都匀等七个中心县的196名政府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就有67人,占委员总数的34%。据统计,在1952年 时黔南地区就培养了少数民族干部670人,占干部总数的10.36%,而1953年至1956年,通过清清匪、反霸、征粮、土改和三大改造等工作实践的锻炼,在各县中又培养选拔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 与此同时,为了使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机构,从1950年1月起,独山专署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平塘县、都匀县、福泉县、龙里县建立了少数民族委员会(后改称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些机构成立后,随即根据政务院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通则》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1956年8月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成立,标志着黔南作为统一国家中的一级地方政权在政治体制和行政体系中已开始成熟并日臻完善。 从政治体制看,黔南自治州的成立是在建国初期的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区(相当于区级)和民族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时期,民族散聚居区的建政工作为自治州的成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自治州的成立是在特定地域和行政范围内赋予了已有民族“政治身份”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与比例能够得到相应的制度性保证。新建立起来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其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一样,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与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当时称为政务院)。所不同的是,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还要求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中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建州时,第一任州长韦茂文系实行自治民族中的布依族,7个副州长中、有布依族3人、苗族2人、水族和汉族各1人。建州前的1952年,黔南地区已培养了少数民族干部670人,占干部总数的10.36%。到建州时的1956年8月,全州少数民族干部已发展4062人,占干部总数的37.8%。建州后,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有了制度性的保障,到1959年8月,全州仅党政机关就有少数民族干部4497人,占干部总数的38%强,其中布依族2878人,苗族919人,水族405人,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295人。值得注意的是,建州时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已较全面地考虑到区域内各民族的代表。如在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273名代表中,有布依族101人,占代表总数的37%;苗族44人,占16.12%;水族23人,占8.43%;瑶族、彝族、回族、侗族各2人,各占0.73%;仡老族1人,占0.37%;汉族96人,占35.16%。而在第一届的34个人民委员会委员中,布依族15人,占委员总数的43.53%;苗族8人,占23.53%;水族3人,占8.82%;瑶族、回族各1人,各占2.94%;汉族6人,占17.64%。这些少数民族领袖人物、民间精英分子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当家作主”,积极地投入到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国家的建设中,这不仅说明国家政治体制已经日趋成熟与完善,同时也反映了少数民族对国家行政体系的完全认同。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用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建国以来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从秦汉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团结统一的观念自古以来已深深地铭刻在各族人民心中。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各民族共同开发了这片美好的河山、在坚苦的生活环境中牢牢地守护着边疆的安全,为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为缔造我们的伟大的祖国等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中国各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并将之载入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和以后的历次宪法中,使之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建国前的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树立了榜样,而建国后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更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全面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的自治、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加速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长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从建州50年来的发展中,交通、教育、城镇建设,工业、农业、旅游业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普及面的扩大等等,不仅成了营造多民族和谐稳定关系的重要例证,同时也体现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黔南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们知道,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的政治利益没有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为此,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5月27日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这次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还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要大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4]。 和谐需要稳定,稳定保证和谐。和谐来自公平,和谐赖于正义。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黔南50年的发展的历程说明,坚持完善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实现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制基础。当然,也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才能依法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解放60年来,黔南制定和修订了《黔南自治州条例》等一系列有利于黔南各民族发展的地方法规,州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依法治州》的决议,为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黔南解放60年来,州内各民族风雨同舟,群策群力,忍辱负重,为维护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建设美好的家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六十年来,黔南各民族在坚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和少数民族离不开少数民族”的基本思想的同时,坚持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为重,建立、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党和人民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桥”,是立足于科学发展观“修建”起来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的结果,是黔南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团结一致,克服各种困难,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努力所获得的成就。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7月10日至12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5]。胡总书记的讲话是对我国建国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功经验的概括,而黔南五十年民族关系发展的成就,同样是在这种共时态与历时态的社会历程中得以发展的重要例证。 (作者系贵州剩虹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湖北三峡大学武陵民族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苗学研究。) [1]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2] 文中所引用数据及相关史实参见《党的民族政策在黔南──纪念建党七十周年、建州三十五周年专辑》,黔南州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黔南州民族事务委员会编,1991年内部编印。 [3] 同上注 [4]《指导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 [5]参见2006年7月14日《中国民族报》(总第553期)第一版,新华社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孙承斌、邹声文)《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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