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没有民族之间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
“民族团结”是一个广泛使用、经常提到的重要概念。但是,究竟什么是民族团结,它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它如何构成。这里着重从社会学的视角加以分析。“团结”在社会学上叫“整合”。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的意思是,把分散的个人和群体联合成为一个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更大社会整体的过程和状态。所谓“民族团结”,就是把分散的不同的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的过程和状态。 结合中国的情况,“民族团结”就是把我国56个不同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的过程和状态。 与上述中国民族团结的内涵相对应,民族团结的外延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在中国民族团结的内涵中,关键性的“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以分解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各个民族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关系,简要地说,就是平等的民族互利;二是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的共同意识,简要地说,就是广泛的民族认同。民族互利涉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合理配置、分配的问题;而民族认同则涉及各民族之内、之间、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谁也不能离开谁的休戚相关的民族感情。对民族团结来说,民族互利和民族认同这两者缺一不可。民族互利如果没有民族认同,是不牢固的;而民族认同如果没有民族互利,则是不实在的。所以,也可简要地说,民族团结就是民族互利与民族认同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这样的民族团结,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又是一种现实的状态。 说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是指我们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就是这样一个通向民族团结的复杂过程。学术研究表明,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凝聚而成的。关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现在有两种重点不同的阐释,一种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多元一体”,其中“多元”指出中国存在多个民族“一体”则强调中华民族是由多个民族凝聚而成的。一种是世界著名华裔人类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张光直先生的“一元多体”,其中“一元”强调中华民族有共同的起源,然后繁衍出“多体”,即多个民族共存。因此.这两种重点不同的阐释,都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形成本身就标志着我国形成最大的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一种现实的状态,是指我国56个民族之间实际存在着由民族互利与民族认同表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这样的实际状况,这一点在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盛大庆典上,通过全国56个民族的大联欢,展示得特别明显。在国庆前夕由新华社授权发表题为《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白皮书,更是对我国实际存在和发展着的民族团结,做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全面论述。 这样的民族团结,不是自然而然的到来,而是要我们努力争娶倍加珍惜,像爱护自己眼睛那样爱护,才能达到。这是因为,国内外民族分裂的势力还存在,支持他们以达到自己目的的国际敌对势力还存在,他们相互勾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挑拨民族关系,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同时,因为历史等种种原因,民族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民族团结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和问题,相反,民族团结正是在妥善解决各种民族矛盾中达到的。对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种种民族矛盾,党和政府正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客观地说,应当如实承认,中国在解决民族团结问题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举世瞩目的成绩.与世界各国相比,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在我国,民族团结并不是泛泛而论的口号,而是通过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加以设置的社会制度、社会机制。构成民族团结的两个方面──平等的民族互利、广泛的民族认同,都是有制度保障的。通过分析这两个方面,我们就能进一步理解民族团结的深刻含义。这里先分析第一个方面。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我国各民族的多赢互利、共同繁荣都是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我国宪法对民族平等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族互利。 (一)民族平等首先体现在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上,这是政治上、法律上的民族互利 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各族人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中国政府采取镑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例如,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例如,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产生一名代表的法定人数,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少数民族代表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此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据此,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截至2008年,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0多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3倍多。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9.6%,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7%。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在13位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9位现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25位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少数民族5名。 我国法律还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煸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民族平等还体现在努力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这是经济上、文化上的民族互利 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我国宪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据此采取镑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比如,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此外,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据统计,1978 - 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 (三)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这是制度上的民族互利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既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又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发挥各民族地区的优势,推动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四)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语言上的民族互利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人民有权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教育文化事业。尊重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正常交流。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育,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10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者改进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者地区性的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者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此外,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特性的权利,就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 由上可见,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平等的民族互利,既是民族团结的基本内容,又是促进民族团结的有效途径,从而构成一种长效的民族团结的社会制度和机制。 来源:《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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