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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0-9-4 18:25|查看: 42|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财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本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对违规者将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国家政策,消费者在购买排量1.6升以下并且油耗水平能够达到节能标准的入围车型时,可从经销商处以直接从车价中扣除的方式获得3000元国家补贴。

三部门表示,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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