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泰基金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实控人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源自:财经栏目 12月24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市场禁入决定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泰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陈舒扬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1、对陈舒扬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对陈舒扬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文/△财经栏目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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